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余東杰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朱有慶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務 人 林晏如 代 理 人 徐豐益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民國98年所公佈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9,829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98年6月18日以98年 消債更字第1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之收入約24,800元及兼差收入6,451等情,有第三人隆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薪資表(詳卷135頁)在卷可稽。故債務人每月收入 31,251元等情已洵堪認定。 (二)債務人曾於98年12月8日陳報更生方案,經本院審查其 更生方案內容,認有提高還款金額之可能,經命債務人重行擬定後,債務人另於99年5月17日陳報更生方案( 詳卷144至149頁)內容略為:每月償還7,756元整,分8年清償,清償總額744,576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0.06,另於每月10日匯款予各債權人。 (三)又債務人之前夫楊竣欽已歿,由債務人單獨扶養2名未 成年子女(即楊宗其、楊宗諭)此有戶籍謄本在卷(詳卷142至143頁)可認屬實。 (四)依內政部98年所公佈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9,829元,另債務人單 獨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故債務人每月支出應以29,487 元(計算式:9,829+{9,829×未成年子女共2人)限 度內為宜。而以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收入31,251元,扣除每月償還7,756元後,僅保留23,495元作為生活費用 觀之,債務人及其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顯已低 於上述之標準,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756元, 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 │ 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8年共9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 │ │ 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477,326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44,576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0.06% │ │6.備註: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已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89,095 │7.63 │59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49,735 │6.04 │46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727,306 │29.36 │2,27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04,057 │12.27 │952 │ │ │限公司 │ │ │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243,032 │9.82 │76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168,768 │6.81 │528 │ │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司 │ │ │ │ ├──┼─────────┼──────┼─────┼─────────┤ │ 7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346,926 │14 │1,086 │ │ │限公司 │ │ │ │ ├──┼─────────┼──────┼─────┼─────────┤ │ 8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131,674 │5.32 │41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9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216,733 │8.75 │679 │ │ │限公司 │ │ │ │ ├──┼─────────┼──────┼─────┼─────────┤ │ 合 計 │2,477,326 │ 100% │7,756 │ ├────────────┴──────┴─────┴─────────┤ │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 │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 │ 逾越新台幣23,495元。) │ │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