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62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張文宏即日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