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17號原 告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被 告 何大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月9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5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