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08年度東司調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司調字第2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家餐廳、連建興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8年9月5日檢附聲 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及本院之調解意願調查表,通知相對人就該上開文件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 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相對人一家餐廳回復稱,員工連建興於101年4月26日離職,自該日起即無從扣薪,故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連建興則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