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逸誠燈飾有限公司、陳忠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逸誠燈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所為之110年度東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