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旭鴻國際企業社即林品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鴻國際企業社即林品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明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4,80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