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八○號 原 告 帝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芳 被 告 銓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宗 訴訟代理人 黃靜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萬三千三百一十元。原告並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將承包自公路局之台九線三九八K+四五○至 四○二K+七○九道路拓寬工程中之高壓水泥連鎖磚舖設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轉由原告承包,兩造並訂有契約,約定依實際結算及量計價,原告於八十七年十 二月十日全部完工,合計舖設五千七百六十七平方公尺,總工程款為二百四十七 萬九千八百一十元,被告已付工程款為二百零四萬,另原告於承作系爭工程時向 被告租用機械費用三萬六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