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羅 送達代收人 徐志銘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三十日以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添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