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元月間 搭建鷹架,原告搭建完成後,被告拒不給付工資,嗣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開立 票據號碼四五○七一九及四五○七二○,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共計 十二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用以支付原告工資,然亦未獲清償,為此本於 工資及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十二萬元,並提出本票影本二紙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記載略謂:被告受訴外人委託管 理土地,因成屋漏水,而委請建成工程行施工,建成工程行則委請原告施工,尚 未完工建成工程行即因負債逃匿,故原告未領取工程款,因住戶要求拆除鷹架, 被告則因未獲清償工程款而不願意拆除,經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