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原 告 協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標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乙○○○○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二三七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乙○○○○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張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