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7號原 告 林文友即大輝機車材料行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蘇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二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劉 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