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號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吳家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回春堂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