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98號原 告 鈺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