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台灣虎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