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卅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於110 年5 月6 日提出行政再開言詞辯論聲請狀暨所附「陳佳惠醫師專家意見」,本院認為應使被告對此有辯論之機會,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