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470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凱富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梅秀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9日桃監裁字第裁00- 0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88-Z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因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3 個月內共達3 次,經原處分機關於100 年5 月19日以桃監裁字第裁00- 00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認定受處分人涉有「在3 個月內,汽車記違規紀錄達3 次以上」之違規行為,裁處吊扣汽車牌照1 個月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該車號088-ZA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係於100 年4 月22日購入,並僅於100 年5 月12日因超載而遭裁罰記違規點數1 次,卻遭原處分機關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之1 款規定吊扣其牌照1 個月。又該條例第85條,並未敘明違規記點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而免於執行。伊向原處分機關異議後函覆仍維持原處分實為不甚客觀,且該條例未明載細則,與事實不符,故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故受處分人若受有裁決而不服,自應於上開規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提出,法律上之程式已無從補正,自應依法駁回其異議。 四、查異議人係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100 年5 月19日桃監裁罰字第裁00-0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而前開裁決書係於100 年5 月23日下午2 時30分送達予異議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有上開裁決書、送達證書各1 份(分別見本院卷第4 頁、第8 頁)在卷可憑,是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上開裁決不服,應自收受上開裁決書之翌日即100 年5 月24日起算至100 年6 月13日止(加計在途期間1 日)提出聲明異議,否則異議期間即告屆滿,異議人遲至100 年6 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 頁,本院收文章戳日期為100 年6 月20日),本件聲明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期間,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使其合法,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