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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羅國鴻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244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1754 號),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李明達幫助犯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李明達明知由劉聰和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岦多威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街190 巷8 號12樓,下稱岦多威公司)於民國93年2 月起至95年10月間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各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將劉聰和所交付岦多威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劉聰和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裁判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接續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43張,銷售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947,360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當進貨憑證,嗣附表一所示公司於依營業稅法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持如附表一所示其中40張統一發票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以扣抵營業稅,李明達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共計602,82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起訴書誤載為3,046,481 元,因附表一編號1 之公司僅持其中22張申報及附表二所示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是該等公司並無用以扣抵稅額之問題,被告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

(一)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1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意指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虛設之公司、商號,因該虛設之公司、商號並無營業行為,自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販售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商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非謂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有實際營業行為之公司、商號,偽充進項憑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此有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冊等資料在卷為憑,揆之前開說明,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為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是被告將岦多威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上開之公司,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不得逕繩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固有取得岦多威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25張作為進貨憑證,然該公司事後僅提出其中22張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他字第2851號卷第185 頁),顯見岦多威公司所開立之其中3 張不實發票,並未使前開營業人發生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被告就此部分並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此外,本院遍查本件相關卷證,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涉犯此部分之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論罪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有接續犯之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羅國鴻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                    │    開立之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抵扣明細     │
│  │     公司名稱       ├──┬─────┬────┼──┬─────┬────┤
│號│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  │25  │ 6,926,000│ 346,303│22  │ 6,035,000│ 301,753│
├─┼──────────┼──┼─────┼────┼──┼─────┼────┤
│2 │同喜食品有限公司    │5   │ 1,350,760│  67,539│5   │ 1,350,760│  67,539│
├─┼──────────┼──┼─────┼────┼──┼─────┼────┤
│3 │百成食品有限公司    │9   │ 3,325,500│ 166,276│9   │ 3,325,500│ 166,276│
├─┼──────────┼──┼─────┼────┼──┼─────┼────┤
│4 │楊金城鋼鐵有限公司  │4   │ 1,345,100│  67,256│4   │ 1,345,100│  67,256│
├─┴──────────┼──┼─────┼────┼──┼─────┼────┤
│      合計              │43  │12,947,360│ 647,374│40  │12,056,360│ 602,824│
└────────────┴──┴─────┴────┴──┴─────┴────┘
附表二
┌─┬──────────┬─────────────┬─────────────┐
│編│                    │    開立之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抵扣明細     │
│  │     公司名稱       ├──┬─────┬────┼──┬─────┬────┤
│號│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  稅額  │
├─┼──────────┼──┼─────┼────┼──┼─────┼────┤
│1 │翌仲實業有限公司    │7   │1,553,209 │77,661  │7   │1,553,209 │77,661  │
├─┼──────────┼──┼─────┼────┼──┼─────┼────┤
│2 │津玉豐企業有限公司  │7   │2,146,850 │107,343 │7   │2,146,850 │107,343 │
├─┼──────────┼──┼─────┼────┼──┼─────┼────┤
│3 │滋品食品有限公司    │9   │2,783,310 │139,166 │9   │2,783,310 │139,166 │
├─┼──────────┼──┼─────┼────┼──┼─────┼────┤
│4 │義發有限公司        │19  │6,114,530 │305,727 │19  │6,114,530 │305,727 │
├─┼──────────┼──┼─────┼────┼──┼─────┼────┤
│5 │勝祐有限公司        │6   │1,390,832 │69,542  │6   │1,390,832 │69,542  │
├─┼──────────┼──┼─────┼────┼──┼─────┼────┤
│6 │若士達企業有限公司  │21  │5,781,935 │289,098 │21  │5,781,935 │289,098 │
├─┼──────────┼──┼─────┼────┼──┼─────┼────┤
│7 │迪崴實業有限公司    │17  │3,880,345 │194,017 │17  │3,880,345 │194,017 │
├─┼──────────┼──┼─────┼────┼──┼─────┼────┤
│8 │納卡新實業有限公司  │26  │5,472,903 │273,648 │26  │5,472,903 │273,648 │
├─┼──────────┼──┼─────┼────┼──┼─────┼────┤
│9 │川霆企業有限公司    │31  │7,424,223 │371,213 │31  │7,424,223 │371,213 │
├─┼──────────┼──┼─────┼────┼──┼─────┼────┤
│10│沅將鋼鐵工程有限公司│21  │4,833,346 │241,669 │21  │4,833,346 │241,669 │
├─┼──────────┼──┼─────┼────┼──┼─────┼────┤
│11│尚元納有限公司      │19  │4,356,220 │217,813 │19  │4,356,220 │217,813 │
├─┼──────────┼──┼─────┼────┼──┼─────┼────┤
│12│星豐益實業有限公司  │5   │1,135,160 │56,759  │5   │1,135,160 │56,759  │
├─┼──────────┼──┼─────┼────┼──┼─────┼────┤
│13│頡鶴有限公司        │13  │200,005   │100,001 │13  │2,000,005 │10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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