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89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沙秋華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1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沙秋華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沙秋華依其智識經驗,應知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其不法獲利行為,避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分證等個人資料作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用途等情形有所預見,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5 月前某日,以新臺幣(下同)數千元之代價,於臺灣地區不詳處所,交付身分證件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宜藝」之成年男子,並同意擔任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67號10樓之4 「霖耀有限公司」(下稱霖耀公司)及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317 號4 樓之12「文達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文 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嗣該自稱「林宜藝」之成年男子所屬犯罪集團之成員,即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即自97年5 月間起至97年12月間止,明知霖耀公司及文達公司並無銷貨事實,竟陸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43 紙,交付給如附表一、二所示上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及永彤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再由附表一所示之9 家公司(扣除附表一編號3 之公司為虛設行號,聲請書誤載為10家公司)、附表二所示5 家公司(扣除附表二編號1 、編號4 之公司未提出申報,編號5 、6 、7 、8 、9 、10、13、14之公司為虛設行號,聲請書誤載為15家公司)持上開發票,用以充當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224 萬1,397 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458 萬4,753 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件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沙秋華固坦承有聽過文達公司,因「林宜藝」找伊幫忙,伊有將身分證件拿給「林宜藝」,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是被騙的,是「林宜藝」向伊借身分證件,伊沒有拿到任何好處,伊也不知道霖耀有限公司,應該是被他人冒名了云云。惟查: ㈠、霖耀公司填製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票51張與附表一所示10家公司,作為附表一所示之10家公司的進項憑證,並由附表一所示之9 家公司(扣除附表一編號3 之公司為虛設行號)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97萬6,795 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霖耀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事項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文達公司章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霖耀公司股東同意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沅宬科技有限公司、聯展奠基石業有限公司承諾書各1 份可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文達公司填製不實銷售額之統一發票92張與附表二所示15家公司,作為附表二所示之15家公司的進項憑證,並由附表中所示5 家公司(扣除附表二編號1 、編號4 之公司未提出申報,編號5 、6 、7 、8 、9 、10、13、14之公司為虛設行號)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126 萬4,602 之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文達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事項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文達公司章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文達公司股東同意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及(銷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 年2 月3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00302號函各1 份可證,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又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事關個人隱私、財產及相關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交付使用之,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須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他人用途暨其合理性,始予提供。雖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係遭他人欺騙云云,然究其已於偵查中自承:「林宜藝」找伊去幫忙,說可以分伊一點,伊確實有拿身分證給「林宜藝」,而「林宜藝」請伊當負責人之代價幾千元等語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983號卷第16至17頁),且酌以被告於審理中表示「林宜藝」並沒有說為何要向伊借用身分證,伊也沒有問「林宜藝」何時歸還等語(見本院101 年3 月5 日訊問筆錄),顯見被告就其身分證件將供作何種用途漠不關心,可見一斑;又參以其交付上開身分證件時,已為年逾55且為心智正常之成年人,堪認被告將此等物品交予他人,對該蒐集身分證件之人將可能以其為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非法用途乙節,應有所預見,竟仍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件資料予他人使用,顯見其有容任他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是被告所辯,委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指參照)。 ㈡、被告明知霖耀公司、文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之事實,竟開立發票交予他人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就前揭犯行,與自稱「林宜藝」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沙秋華提供個人身分證件供他人使用,助長利用人頭公司以遂行虛開發票等犯罪之風氣,造成他人逃漏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影響非輕,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身分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實屬不該,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及兼衡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又聲請意旨認霖耀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與附表一編號3 之公司,以及文達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與附表二編號5 、6 、7 、8 、9 、10、13、14所示之公司,並充作該等公司向霖耀公司、文達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假此方式逃漏營業稅捐共計238 萬 6,240元,因認被告就該部分尚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更與上述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云云。然附表一編號3 、附表二編號5 、6 、7 、8 、9 、10、13、14之公司均為虛設行號,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 年3 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10000474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 年3 月22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10027914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 年3 月26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10004225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8762 號、100 年度偵字第2250號追加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8號、1205號、1206號、1241號、1599號、1857號、1809號判決各1 份附卷可稽,是上開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自無從歸屬課徵標的,而無逃漏應納之營業稅捐可言,被告自亦不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犯行,然此部分犯嫌與上揭論罪科刑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霖耀公司所出具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其他事項 │ │ │ ├──┬──────┬─────┼──┬──────┬─────┤ │ │ │ │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 │ 1 │上田室內裝修│ 1 │1,200,000 │60,000 │ 1 │1,200,000 │60,000 │ │ │ │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 2 │沅宬科技有限│ 3 │960,000 │48,000 │ 3 │960,000 │48,000 │ │ │ │公司 │ │ │ │ │ │ │ │ ├──┼──────┼──┼──────┼─────┼──┼──────┼─────┼───────┤ │ 3 │虹德實業有限│ 1 │540,000 │27,000 │ 1 │540,000 │27,000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 │ 4 │躍鑫有限公司│ 1 │1,000,000 │50,000 │ 1 │1,000,000 │50,000 │ │ ├──┼──────┼──┼──────┼─────┼──┼──────┼─────┼───────┤ │ 5 │本草生活事業│ 1 │1,260,000 │63,000 │ 1 │1,260,000 │63,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6 │拓貿實業有限│ 3 │1,574,503 │78,724 │ 3 │1,574,503 │78,724 │ │ │ │公司 │ │ │ │ │ │ │ │ ├──┼──────┼──┼──────┼─────┼──┼──────┼─────┼───────┤ │ 7 │佰億開發有限│ 37 │11,207,664 │560,384 │ 37 │11,207,664 │560,384 │ │ │ │公司 │ │ │ │ │ │ │ │ ├──┼──────┼──┼──────┼─────┼──┼──────┼─────┼───────┤ │ 8 │聯展電機實業│ 2 │2,000,541 │100,027 │ 2 │2,000,541 │100,027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 │京華服飾店 │ 1 │60,000 │3,000 │ 1 │60,000 │3,000 │ │ ├──┼──────┼──┼──────┼─────┼──┼──────┼─────┼───────┤ │ 10 │巫葉子設計有│ 1 │273,200 │13,660 │ 1 │273,200 │13,660 │ │ │ │限公司 │ │ │ │ │ │ │ │ ├──┴──────┼──┼──────┼─────┼──┼──────┼─────┼───────┤ │ 合 計 │ 51 │20,075,908 │1,003,795 │ 51 │20,075,908 │1,003,795 │ │ ├─────────┼──┴──────┴─────┴──┴──────┴─────┴───────┤ │ 備 註 │(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折抵為51張,逃漏稅額為1,003,795元 │ │ │(不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折抵為50張,逃漏稅額為976,795元 │ └─────────┴───────────────────────────────────────┘ 附表二:文達公司所出具之不實統一發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其他事項 │ │ │ │ │ │ │ │ │ ├──┬──────┬─────┼──┬──────┬─────┤ │ │ │ │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發票│銷售額(元)│營業稅稅額│ │ │ │ │張數│ │ │張數│ │ │ │ ├──┼──────┼──┼──────┼─────┼──┼──────┼─────┼───────┤ │ 1 │永彤有限公司│ 10 │7,000,000 │350,000 │ 0 │ 0 │ 0 │ │ ├──┼──────┼──┼──────┼─────┼──┼──────┼─────┼───────┤ │ 2 │沛得企業有限│ 1 │438,648 │21,932 │ 1 │438,648 │21,932 │ │ │ │公司 │ │ │ │ │ │ │ │ ├──┼──────┼──┼──────┼─────┼──┼──────┼─────┼───────┤ │ 3 │頂晶半導體股│ 2 │4,226,000 │211,300 │ 2 │4,226,000 │211,3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4 │宇棟工程有限│ 3 │2,430,000 │121,500 │ 0 │ 0 │ 0 │ │ │ │公司 │ │ │ │ │ │ │ │ ├──┼──────┼──┼──────┼─────┼──┼──────┼─────┼───────┤ │ 5 │車馳有限公司│ 8 │1,108,765 │55,439 │ 8 │1,108,765 │55,439 │虛設行號 │ ├──┼──────┼──┼──────┼─────┼──┼──────┼─────┼───────┤ │ 6 │文乾國際開發│ 4 │2,025,340 │101,267 │ 4 │2,025,340 │101,267 │虛設行號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7 │林東國際開發│ 3 │1,097,220 │54,861 │ 3 │1,097,220 │54,861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8 │霖耀有限公司│ 8 │11,232,751 │561,638 │ 8 │11,232,751 │561,638 │虛設行號 │ ├──┼──────┼──┼──────┼─────┼──┼──────┼─────┼───────┤ │ 9 │鐵雲企業有限│ 2 │611,820 │30,592 │ 2 │611,820 │30,592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 │ 10 │虹德實業有限│ 13 │12,020,000 │601,000 │ 13 │12,020,000 │601,000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 │ 11 │得毅有限公司│ 3 │2,302,800 │115,140 │ 3 │2,302,800 │115,140 │ │ ├──┼──────┼──┼──────┼─────┼──┼──────┼─────┼───────┤ │ 12 │倍捷國際有限│ 14 │17,904,000 │895,200 │ 14 │17,904,000 │895,200 │ │ │ │公司 │ │ │ │ │ │ │ │ ├──┼──────┼──┼──────┼─────┼──┼──────┼─────┼───────┤ │ 13 │緹它成衣有限│ 7 │13,569,350 │678,468 │ 7 │13,569,350 │678,468 │虛設行號 │ │ │公司 │ │ │ │ │ │ │ │ ├──┼──────┼──┼──────┼─────┼──┼──────┼─────┼───────┤ │ 14 │亞洲巨星事業│ 13 │5,258,240 │262,912 │ 11 │4,661,840 │233,092 │虛設行號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15 │淳家國際股份│ 1 │420,600 │21,030 │ 1 │420,600 │21,030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 計 │ 92 │81,645,534 │4,082,279 │ 77 │71,619,134 │3,580,959 │ │ │ │ │ │ │ │ │ │ │ ├─────────┼──┴──────┴─────┴──┴──────┴─────┴───────┤ │ 備 註 │(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折抵為77張,逃漏稅額為3,580,959元 │ │ │(不含虛設行號)提出申報折抵為21張,逃漏稅額為1,264,6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