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桃簡字第32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大眾企業社即曹雅涵 被 告 唐鑫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32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刑事第十二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