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繼能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10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繼能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繼能、吳志龍(非以同案號起訴之65年7 月17日生之該吳志龍)、李世弘(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曾經判決確定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與蕭棋濃(業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單一犯意聯絡,由李世弘等人允諾每週給予蕭棋濃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由蕭棋濃擔任嘉立旺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其等自民國95年7 月間起至95年12月間止,明知嘉立旺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尚懋科技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先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93紙,總計銷售額4397萬7722元,交予如附表所示之27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總額達219 萬888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 (一)被告林繼能自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3頁,訴字卷第84頁)。 (二)共同被告李世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證述(見第22107 號偵查卷第6 頁,第11500 號偵查卷第274 頁,本院訴字卷第80至82頁)。 (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申報書查詢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見第11500 號偵查卷第122 至181 頁)、公司登記資料(見同上偵查卷第29至31、35至40、67至72、頁)、統一發票影本(見同上偵查卷第195 至220 頁)。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被告林繼能、李世弘、吳志龍(非以同案號起訴之65年7 月17 日 生之該吳志龍)等人以蕭棋濃為嘉立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等明知不實,而共同填製如附表所示、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93紙,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尚懋科技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供其等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核被告林繼能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林繼能與李世弘、吳志龍、蕭棋濃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林繼能固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身分,然與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蕭棋濃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實行該罪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持續多次實行之該特定構成要件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具有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是被告林繼能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林繼能所犯上開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罪,應構成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容有誤會。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構成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亦有誤會。爰審酌被告林繼能與他人共同以虛開發票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甚鉅,惟其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16日施行,查本件被告林繼能上開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前所犯,且無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刑事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張數│金額 │稅額 │ ├──┼──────────┼──┼───────┼──────┤ │ 1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83萬5136元 │4萬1757元 │ ├──┼──────────┼──┼───────┼──────┤ │ 2 │尚發營造有限公司 │2 │102萬2000元 │5萬1100元 │ ├──┼──────────┼──┼───────┼──────┤ │ 3 │三禾工程有限公司 │3 │383萬8200元 │19萬1910元 │ ├──┼──────────┼──┼───────┼──────┤ │ 4 │印北實業有限公司 │10 │381萬3620元 │19萬681元 │ ├──┼──────────┼──┼───────┼──────┤ │ 5 │大立水電股份有限公司│6 │450萬元 │22萬5000元 │ ├──┼──────────┼──┼───────┼──────┤ │ 6 │來德發實業有限公司 │1 │105萬元 │5萬2500元 │ ├──┼──────────┼──┼───────┼──────┤ │ 7 │弘琪興業有限公司 │1 │10萬元 │5000元 │ ├──┼──────────┼──┼───────┼──────┤ │ 8 │全擎科技有限公司 │4 │397萬8971元 │19萬8947元 │ ├──┼──────────┼──┼───────┼──────┤ │ 9 │岡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4 │126萬8800元 │6萬3440元 │ │ │公司 │ │ │ │ ├──┼──────────┼──┼───────┼──────┤ │ 10 │永豐菱機電有限公司 │3 │50萬1300元 │2萬5065元 │ ├──┼──────────┼──┼───────┼──────┤ │ 11 │呈傳企業有限公司 │5 │302萬5760元 │15萬1288元 │ ├──┼──────────┼──┼───────┼──────┤ │ 12 │亞昇工程行 │1 │10萬100元 │5005元 │ ├──┼──────────┼──┼───────┼──────┤ │ 13 │昇龍石材石雕有限公司│2 │40萬1116元 │2萬55元 │ ├──┼──────────┼──┼───────┼──────┤ │ 14 │恆心有限公司 │4 │90萬760元 │4萬5038元 │ ├──┼──────────┼──┼───────┼──────┤ │ 15 │鏵翔興實業有限公司 │2 │55萬2100元 │2萬7605元 │ ├──┼──────────┼──┼───────┼──────┤ │ 16 │昱城有限公司 │7 │222萬6400元 │11萬1320元 │ ├──┼──────────┼──┼───────┼──────┤ │ 17 │雅捷帝有限公司 │1 │6000元 │300元 │ ├──┼──────────┼──┼───────┼──────┤ │ 18 │長興企業社 │2 │101萬5560元 │5萬778元 │ ├──┼──────────┼──┼───────┼──────┤ │ 19 │蝴蝶谷實業股份有限公│3 │144萬7591元 │7萬2379元 │ │ │司 │ │ │ │ ├──┼──────────┼──┼───────┼──────┤ │ 20 │桂晶建材企業有限公司│2 │65萬元 │3萬2500元 │ ├──┼──────────┼──┼───────┼──────┤ │ 21 │連駿商行 │4 │186萬6000元 │9萬3300元 │ ├──┼──────────┼──┼───────┼──────┤ │ 22 │連發廣告社 │5 │354萬元 │17萬7000元 │ ├──┼──────────┼──┼───────┼──────┤ │ 23 │連盛媒體資訊有限公司│4 │82萬2000元 │4萬1000元 │ ├──┼──────────┼──┼───────┼──────┤ │ 24 │連發媒體資訊有限公司│4 │125萬5600元 │6萬2780元 │ ├──┼──────────┼──┼───────┼──────┤ │ 25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3 │232萬4488元 │11萬6223元 │ ├──┼──────────┼──┼───────┼──────┤ │ 26 │楠峰機電有限公司 │2 │16萬元 │8000元 │ ├──┼──────────┼──┼───────┼──────┤ │ 27 │鼎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7 │277萬6220元 │13萬8812元 │ ├──┴──────────┼──┼───────┼──────┤ │總計 │93 │4397萬7722元 │219萬888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