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華 選任辯護人 吳秀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424、14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共同被告莊春富前於民國88年至89年間,分別出資而在桃園縣楊梅市○○路116 巷5 號7 樓之1 至16及桃園縣楊梅市○○路116 巷29弄6 及8 號,開設「皇家酒店」及「金堡酒店」,嗣「皇家酒店」及「金堡酒店」即由共同被告莊春富及其子莊福君、莊勝忠(已歿)、其女莊伃晨及其女婿劉勇宏等人所共同經營。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勝忠、莊伃晨及劉勇宏為經營「皇家酒店」、「金堡酒店」,即自90年間起,陸續僱用共同被告陳美靜(別稱「淇經理」)、賴鈞沛(別稱「寶副理」)、王靜宜(別稱「元副理」、「鑫副理」)、陳雅珍(別稱「嵐經理、「汶經理」)、朱佩玲(別稱「COCO經理」)、闕鳳嬌(別稱「水經理」)、陳秀芳(別稱「洋經理」、「鴻經理」)、鄒莉芬(別稱「何經理」、「何媽」)、陳麗如(別稱「鍾副理」)等人擔任經理,負責在櫃臺招呼客人、介紹店內消費方式及安排公關小姐入包廂坐檯等,又僱用共同被告楊瑞欽、陳韋全、吳瑞漢、葛進逵、李坤郁、萬仁瑋等人擔任少爺,負責過濾男客身分、避免酒客鬧事以及應付警察臨檢,並僱用共同被告鄒本財、劉世偉分別擔任皇家酒店及金堡酒店之櫃臺,負責結帳、接聽電話及製作日報表等工作,而被告陳麗華係共同被告莊福君之女友,其自97年4 月間起擔任金堡酒店之現場負責人,渠等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及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0年間起,在皇家酒店、金堡酒店內,媒介、容留店內之坐檯小姐,與不特定之男客為猥褻行為及性交行為,藉以招攬男客營利,其猥褻行為及性交行為之內容如下:1 、為男客口交:由2 名坐檯小姐為男客進行口交(稱「勞配」),直至男客射精為止,收費1200元,若男客未射精,則收費700 元,所收費用由2 名坐檯小姐均分;2 、玩情趣用品(即性虐待遊戲):酒店提供各種情趣用品供男客及坐檯小姐遊戲使用,男客贏的話便可以將情趣用品塞入坐檯小姐之私處或滴蠟燭、舔乳房、舔私處等,男客輸的話,即給予坐檯小姐小費100 元不等;3 、玩塞冰塊遊戲:男客與坐檯小姐遊戲,男客贏的話便可以將冰塊塞入坐檯小姐之私處;男客輸的話,即給坐檯小姐100 元小費;4 、跳上空舞或全裸跳舞:公關小姐進入包廂後,至中場前,要將身上之衣褲脫掉後,繫在腰間,上空秀舞或全裸跳舞,以炒熱包廂內氣氛。 (二)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及劉勇宏意圖使不特定女子至皇家酒店、金堡酒店從事性交易以營利,復與負責圍事之共同被告穆顯忠(綽號「哈囉忠」)、徐維鈺(綽號「小徐」)、梁書菖(綽號「小胖」),以及陳美靜、賴鈞沛、王靜宜、陳雅珍、朱佩玲、闕鳳嬌、陳秀芳、鄒莉芬、陳麗如、楊瑞欽、陳韋全、吳瑞漢、葛進逵、李坤郁、萬仁瑋、鄒本財、劉世偉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90年間起,即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之方式,使女子從事性交易,其方式詳述如下: 1、皇家酒店、金堡酒店對外以月入10幾萬元高薪等誘因,招募已滿18歲或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女子前來應徵坐檯小姐,再利用這些女子社會經驗不足,以成為正式員工坐檯費較高、可領全勤獎金、福利較好等誘因,勸誘前來應徵之女子必須與店家簽訂合約書(合約期限至少1 年6 個月),迨前來應徵之女子簽約成為皇家酒店、金堡酒店正式之坐檯小姐後,共同被告莊伃晨及經理陳美靜、賴鈞沛、王靜宜、陳雅珍、朱佩玲、闕鳳嬌、陳秀芳、鄒莉芬、陳麗如等人即會要求坐檯小姐必須配合皇家酒店、金堡酒店之包廂文化,亦即與男客從事口交、玩情趣用品、塞冰塊、上空秀舞或全裸跳舞等性交行為及猥褻行為。為使坐檯小姐從事性交易以營利,共同被告莊伃晨等人動輒以坐檯小姐已與店家簽約為由,強令坐檯小姐必須遵守合約之內容,否則必須支付高額之違約金;如果坐檯小姐稍有不從或違反公司之規定,共同被告莊伃晨等人即以扣款方式處理,或者在安排坐檯時故意忽略不予檯做,致使坐檯小姐在合約期滿前為免遭到公司扣款或賺不到檯費,不得不依照共同被告莊伃晨等人之指示與男客從事口交、玩情趣用品、塞冰塊、上空秀舞或全裸跳舞等性交行為及猥褻行為;如果坐檯小姐在合約期滿前逃跑的話,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等人即會派負責圍事之共同被告穆顯忠、徐維鈺、梁書菖及黑道兄弟去逼令坐檯小姐出面解決,並要求坐檯小姐必須支付高額之違約金,或者選擇繼續留在皇家酒店、金堡酒店從事性交易,以此種債務約束之方式,迫令不願意從事性交易之坐檯小姐繼續與男客從事性交易。 2、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及劉勇宏為達到剝削之目的,尚巧立各種名目扣薪,諸如:1 、每日晚上7 時10分前須化妝完畢,未依規定者罰1,000 元,每日晚上7 時10分之後,以20分鐘為單位,化妝未完成者累計罰款1,000 元;2 、每月彈性遲到時間為30分鐘,超過1 分鐘扣款100 元、請事假扣款1 萬元、請病假扣款5,000 元、曠職扣款2 萬4,000 元(曾經調高至3 萬6,000 元),所有事、病、曠職遇星期五、六皆以雙倍計算,即曠職1 日扣款金額達4 萬8,000 元;3 、中場前著衣者(即未脫光者)扣款3,000 元;4 、拒檯者扣5,000 元;5 、每月都要求坐檯小姐前往婦檢,未交婦檢報告者扣款5,000 元;6 、公司有規定坐檯小姐之標準體重,體重未過者扣款5,000 元;7 、包廂內不配合遊戲者扣6,000 元;8 、在公司內哭泣扣1,000 元;9 、未秀舞者扣2,000 元等,所有之扣款皆由坐檯小姐每檔(每10日為1 檔)之坐檯費中扣抵,如果檯費不夠扣款,則延至下一檔繼續扣款。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並規定坐檯小姐若曠職必須降檯費,且延長合約期限2 個月至6 個月不等,甚至還規定曠職3 次以上,須每日提存1,000 元予店家,直至合約期滿才得以領回全部之金額,以此扣款、降檯費及延長合約期限等方式,達成渠等剝削及債務約束之目的。 3、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及劉勇宏為使不特定女子至皇家酒店、金堡酒店從事性交易以永續營利,並規定皇家酒店、金堡酒店之少爺都必須介紹至少1 位坐檯小姐與店家簽約成為正式之員工,且所介紹之坐檯小姐合約期滿離職後3 個月內,必須再介紹1 位坐檯小姐與店家簽約成為正式之員工,如果沒有達到以上之目標,則每日扣薪500 元,直至完成工作為止;若所介紹之坐檯小姐於合約期滿前曠職離開,少爺必須再1 個月內負責將曠職之坐檯小姐找回來工作,或者1 個月內再重新介紹1 位坐檯小姐與店家簽約成為正式之員工,否則每日扣薪500 元,直至完成任務為止。 4、代號C1至C31 之女子均係受僱於共同被告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及劉勇宏共同經營之皇家酒店、金堡酒店之坐檯小姐,渠等於受僱期間遭不當債務約束及剝削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 (三)嗣因該署接獲情資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於98年12月29日至皇家酒店、金堡酒店等處執行搜索,扣得小姐聯絡本1 張、筆記本2 本、員工認證書(含契約書1 本)、員工體檢表1 本、皇家酒店檯數明細表、皇家酒店遊戲表及工作紀錄表1 本、皇家酒店小姐體重紀錄表1本 、皇家酒店人事資料1 本、皇家酒店每日現金收支帳冊及報表1 本、皇家酒店工作紀錄表1 本、情趣用品45件、皇家酒店登報徵人廣告2 張、皇家酒店少爺基金帳冊1 本、皇家酒店檯數明細表1 本、金堡酒店檯數明細表1 本、皇家1 月份點檯數統計表1 本、離職員工資料1 本、檯數明細表1 本、訂番紀錄表1 本、廠商刷卡明細請款1 本、金堡檯數明細表1 本、小姐交戰手則1 本、仙境傳說酒店營利事業登記證、刷卡機裝機資料1 本、合約轉讓書1 本、扣繳資料憑單1 本、扣錢查詢資料4 本、公關小姐人事資料1 本、名冊2 張、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本、客戶資料1本 、筆記本3 本、薪資全勤一欄表、皇家制服表4 張、通訊錄2 張、小姐規章等資料7 張、診斷證明書4 張、公關小姐每日工作紀錄2 本、日期確定表等資料5 張、婦檢登記表5 張、結帳日報表等資料1 本、劉勇宏、莊伃晨存摺2 本、扣款資料2 包、檯數明細表1 本、隨身硬碟2 個、員工契約書及借據1 本、記事本2 本、人事資料1 本、公關小姐規章1 本、記事本2 本、薪資明細2 張、分類電話簿1 本、付款簽收簿1 本、扣款資料1 本、人事資料10 張 、記事本5 本、人事資料1 本、電腦主機2 台、電擊棒1 支、公關小姐身分證正本4 張、電話簿1 本、婦檢資料1 本、隨身碟1 個、色情大富翁遊戲1 組、金堡制服表2張 、金堡髮型表2 張、金堡小姐體重紀錄表2 本、人事資料3 本、扣款資料1 本、蠟燭2 支、錄影主機1 台等物,因認被告陳麗華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意圖營利而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陳麗華業於101 年6 月18日因自殺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卷七第71、122 、123 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附表 ┌──┬───┬─────┬─────┬────────────────┬─────┐ │編號│被害人│擔任坐檯小│任職之酒店│遭不當債務約束及剝削之犯罪事實 │備註 │ │ │代號 │姐期間 │ │ │ │ ├──┼───┼─────┼─────┼────────────────┼─────┤ │一 │C1 │自97年10、│皇家酒店 │1、C1簽約成為皇家酒店之正式員工 │ │ │ │ │11月間起至│ │ 後,經理即要求C1配合脫衣陪酒 │ │ │ │ │97年12月底│ │ ,並與男客為性交易行為,C1如 │ │ │ │ │ │ │ 果不配合,經理即以已經簽約, │ │ │ │ │ │ │ 如果不配合的話,會被抓回來, │ │ │ │ │ │ │ 已經跑不掉等語,強令C1配合從 │ │ │ │ │ │ │ 事性交易。 │ │ │ │ │ │ │2、97年年底,C1因常遭酒店扣款壓 │ │ │ │ │ │ │ 力極大,於合約前滿前曠職離去 │ │ │ │ │ │ │ 曠職離開,皇家酒店旋派圍事之 │ │ │ │ │ │ │ 小弟找C1出面解決。 │ │ │ │ │ │ │3、98年3、4月間,莊春富、莊福君 │ │ │ │ │ │ │ 、莊伃晨得知C1、C3曠職逃跑後 │ │ │ │ │ │ │ 至金華城酒店上班,甚為不滿, │ │ │ │ │ │ │ 要求金華城酒店交出C1、C3,莊 │ │ │ │ │ │ │ 春富並與金華城酒店店長陳宗昌 │ │ │ │ │ │ │ 相約在楊梅交流道附近之85度C見│ │ │ │ │ │ │ 面,當日莊春富、莊福君、劉勇 │ │ │ │ │ │ │ 宏、穆顯忠及圍事之小弟到場, │ │ │ │ │ │ │ 莊福君要求陳宗昌交出C1及C3, │ │ │ │ │ │ │ 就不為難金華城酒店,陳宗昌則 │ │ │ │ │ │ │ 希望各包5萬元紅包予皇家酒店,│ │ │ │ │ │ │ 以息事寧人,為莊福君所拒,莊 │ │ │ │ │ │ │ 福君並要求C1部分給付20萬元違 │ │ │ │ │ │ │ 約金、C3部分給付15萬元違約金 │ │ │ │ │ │ │ 即可作罷,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 │ │ │ │ │ 而談判破裂。 │ │ ├──┼───┼─────┼─────┼────────────────┼─────┤ │二 │C2 │自95年8月 │皇家酒店 │1、C2簽約成為皇家酒店之正式員工 │ │ │ │ │起至97年11│ │ 後約2星期,經理即要求C2配合脫│ │ │ │ │月止 │ │ 衣陪酒,並與男客為性交易行為 │ │ │ │ │ │ │ ,C2不願意配合,即遭經理責罵 │ │ │ │ │ │ │ ,並以如不配合將扣薪1000元懲 │ │ │ │ │ │ │ 罰,如果合約期滿前逃跑,會派 │ │ │ │ │ │ │ 圍事小弟抓回來毆打,且會要求 │ │ │ │ │ │ │ 違約罰款及延約,致C2心生畏懼 │ │ │ │ │ │ │ ,只好依照經理之指示與男客為 │ │ │ │ │ │ │ 性交易。 │ │ │ │ │ │ │2、95年8月簽約時,皇家酒店要求每│ │ │ │ │ │ │ 一位坐檯小姐須1檔提存3000元,│ │ │ │ │ │ │ 由店家保管,作為日後被員警查 │ │ │ │ │ │ │ 緝時之律師費用,C2前後共提存 │ │ │ │ │ │ │ 12萬元律師費,97年11月合約期 │ │ │ │ │ │ │ 滿欲離開皇家酒店時,C2欲向 │ │ │ │ │ │ │ COCO經理取回提存之12萬元時, │ │ │ │ │ │ │ COCO經理即要求C2續約,否則無 │ │ │ │ │ │ │ 法返還12萬元,C2聞知,惟不願 │ │ │ │ │ │ │ 繼續在皇家酒店上班,遂未同意 │ │ │ │ │ │ │ 予以續約,也因此未取回12萬元 │ │ │ │ │ │ │ 。 │ │ ├──┼───┼─────┼─────┼────────────────┼─────┤ │三 │C3 │自97年11月│皇家酒店 │1、C3簽約成為皇家酒店之正式員工 │ │ │ │ │間至97年12│ │ 後約2星期,經理即要求C3配合脫│ │ │ │ │月底 │ │ 衣陪酒,並與男客為性交易行為 │ │ │ │ │ │ │ ,C3不願意配合,莊伃晨及經理 │ │ │ │ │ │ │ 即向C3表示已簽有合約不能違約 │ │ │ │ │ │ │ ,若不配合從事性交易會扣款處 │ │ │ │ │ │ │ 罰,C3因為擔心違約後之高額賠 │ │ │ │ │ │ │ 償,只好配合酒店之要求與男客 │ │ │ │ │ │ │ 為性交易。 │ │ │ │ │ │ │2、97年12月底,C3因無法承受從事 │ │ │ │ │ │ │ 性交易之壓力,遂在合約期滿前 │ │ │ │ │ │ │ 曠職離開,皇家酒店旋派圍事之 │ │ │ │ │ │ │ 小弟找C3出面解決;98年4月間,│ │ │ │ │ │ │ 圍事之小弟在凱悅KTV找到C3,遂│ │ │ │ │ │ │ 要求C3隨同返回皇家酒店,C3不 │ │ │ │ │ │ │ 得不從,返回皇家酒店後,莊伃 │ │ │ │ │ │ │ 晨即要求C3回皇家酒店上班,C3 │ │ │ │ │ │ │ 佯以同意後,趕緊藉故離去。 │ │ │ │ │ │ │3、98年3、4月間,莊春富、莊福君 │ │ │ │ │ │ │ 、莊伃晨得知C1、C3曠職逃跑後 │ │ │ │ │ │ │ 至金華城酒店上班,甚為不滿, │ │ │ │ │ │ │ 要求金華城酒店交出C1、C3,莊 │ │ │ │ │ │ │ 春富並與金華城酒店店長陳宗昌 │ │ │ │ │ │ │ 相約在楊梅交流道附近之85度C見│ │ │ │ │ │ │ 面,當日莊春富、莊福君、劉勇 │ │ │ │ │ │ │ 宏、穆顯忠及圍事之小弟到場, │ │ │ │ │ │ │ 莊福君要求陳宗昌交出C1及C3, │ │ │ │ │ │ │ 就不為難金華城酒店,陳宗昌則 │ │ │ │ │ │ │ 希望各包5萬元紅包予皇家酒店,│ │ │ │ │ │ │ 以息事寧人,為莊福君所拒,莊 │ │ │ │ │ │ │ 福君並要求C1部分給付20萬元違 │ │ │ │ │ │ │ 約金、C3部分給付15萬元違約金 │ │ │ │ │ │ │ 即可作罷,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 │ │ │ │ │ 而談判破裂。 │ │ ├──┼───┼─────┼─────┼────────────────┼─────┤ │四 │C4 │自97年11月│皇家酒店 │1、C4簽約成為酒店之正式員工後, │ │ │ │ │間起至97年│ │ 經理即要求C4從事性交易,C4因 │ │ │ │ │12月底 │ │ 擔心不配合酒店從事性交易,會 │ │ │ │ │ │ │ 遭扣款處罰,且會被經理責罵, │ │ │ │ │ │ │ 只好配合從事性交易。 │ │ │ │ │ │ │2、98年12月,C4不願再配合從事性 │ │ │ │ │ │ │ 交易,遂在合約期滿前曠職離開 │ │ │ │ │ │ │ ,皇家酒店旋派圍事之小弟找C4 │ │ │ │ │ │ │ 出面解決;98年3、4月間,C4遇 │ │ │ │ │ │ │ 見皇家酒店之少爺,便要求C4配 │ │ │ │ │ │ │ 合返回皇家酒店說明,C4不得不 │ │ │ │ │ │ │ 從,返回皇家酒店後,莊春富、 │ │ │ │ │ │ │ 莊福君、莊伃晨即質問C4為何逃 │ │ │ │ │ │ │ 跑,並要求C4支付違約金80萬元 │ │ │ │ │ │ │ ,如果無法支付違約金就必須回 │ │ │ │ │ │ │ 皇家酒店上班,C4聞知後,遂請 │ │ │ │ │ │ │ 金鑽酒店之老闆從中協調,最後 │ │ │ │ │ │ │ C4支付違約金10萬元予莊春富等 │ │ │ │ │ │ │ 人。 │ │ ├──┼───┼─────┼─────┼────────────────┼─────┤ │五 │C5 │自93年年底│皇家酒店 │1、C5簽約成為皇家酒店正式之員工 │ │ │ │ │起至98年9 │ │ 後,經理才告知店內要求坐檯小 │ │ │ │ │月間 │ │ 姐脫衣陪酒,並與男客為性交易 │ │ │ │ │ │ │ ,C5因囿於經濟壓力,只好配合 │ │ │ │ │ │ │ 從事性交易。 │ │ │ │ │ │ │2、C5於合約期限內因未定番、違反 │ │ │ │ │ │ │ 店家規定、私下與男客交往,數 │ │ │ │ │ │ │ 度被要求簽延長合約期限。 │ │ │ │ │ │ │3、94、95年間,皇家酒店要求每一 │ │ │ │ │ │ │ 位坐檯小姐須1檔提存3000元,由│ │ │ │ │ │ │ 店家保管,作為日後被員警查緝 │ │ │ │ │ │ │ 時之律師費用,C5前後共提存12 │ │ │ │ │ │ │ 萬元律師費,98年9月合約期滿欲│ │ │ │ │ │ │ 離開皇家酒店時,C5欲向COCO經 │ │ │ │ │ │ │ 理取回提存之12萬元時,COCO經 │ │ │ │ │ │ │ 理即要求C5續約,否則無法返還 │ │ │ │ │ │ │ 12萬元,C5聞知,惟不願繼續在 │ │ │ │ │ │ │ 皇家酒店上班,遂未同意予以續 │ │ │ │ │ │ │ 約,也因此未取回12萬元。 │ │ │ │ │ │ │ │ │ ├──┼───┼─────┼─────┼────────────────┼─────┤ │六 │C6 │自97年5月 │皇家酒店 │1、C6簽約成為酒店正式之員工後, │ │ │ │ │起至98年12│ │ 經理即要求C6須脫衣陪酒,與客 │ │ │ │ │月29日 │ │ 人從事性交易,C6因經濟壓力, │ │ │ │ │ │ │ 即配合店家要求從事性交易。 │ │ │ │ │ │ │2、98年2月間,C6因心情不佳連續曠│ │ │ │ │ │ │ 職2個星期,C6回皇家酒店後,莊│ │ │ │ │ │ │ 伃晨即要求C6支付違約金93萬 │ │ │ │ │ │ │ 6000元,並延約1年6個月,由C6 │ │ │ │ │ │ │ 簽立同額本票交予莊伃晨收執, │ │ │ │ │ │ │ 並約定違約金由每檔坐檯費扣款 │ │ │ │ │ │ │ 。 │ │ │ │ │ │ │ │ │ ├──┼───┼─────┼─────┼────────────────┼─────┤ │七 │C7 │自94年4月 │金堡酒店 │1、C7簽約後成為酒店之正式員工後 │ │ │ │ │起至98年12│ │ ,經理即要求C7須脫衣陪酒,與 │ │ │ │ │月29日止 │ │ 男客從事性交易,C7因經濟壓力 │ │ │ │ │ │ │ ,即配合店家要求從事性交易。 │ │ │ │ │ │ │2、C7因於97年4月10日、4月20日、4│ │ │ │ │ │ │ 月26日向店家借款而被要求簽延 │ │ │ │ │ │ │ 長合約期限1年或1年6個月不等。│ │ │ │ │ │ │ │ │ ├──┼───┼─────┼─────┼────────────────┼─────┤ │八 │C8 │98年9月至 │皇家酒店 │1、C8簽約成為酒店正式之員工後, │C8於97年1 │ │ │ │98年12月29│ │ 經理即要求C8須脫衣陪酒,與客 │月16日之前│ │ │ │日 │ │ 人從事性交易,C8因經濟壓力, │即與皇家酒│ │ │ │ │ │ 且店內其他坐檯小姐也都配合在 │店簽約,並│ │ │ │ │ │ 做,即依照店家之要求從事性交 │於97年1月 │ │ │ │ │ │ 易。 │16日簽延約│ │ │ │ │ │ │3年,當時 │ │ │ │ │ │ │未滿18歲。│ │ │ │ │ │ │ │ ├──┼───┼─────┼─────┼────────────────┼─────┤ │九 │C9 │自94年間至│皇家酒店 │1、C9簽約成為酒店正式之員工後, │ │ │ │ │97年3月間 │ │ 經理即要求C9須脫衣陪酒,並與 │ │ │ │ │止 │ │ 客人從事性交易,經理並稱如果 │ │ │ │ │ │ │ 不願意配合就會扣薪,也不能逃 │ │ │ │ │ │ │ 跑,如果逃跑店家會派人找回來 │ │ │ │ │ │ │ 後付100萬元之賠償金,C9因擔心│ │ │ │ │ │ │ 扣薪及高額之賠償金,不得不依 │ │ │ │ │ │ │ 經理之指示從事性交易。 │ │ │ │ │ │ │2、皇家酒店要求每一位坐檯小姐須1│ │ │ │ │ │ │ 檔提存3000元,由店家保管,作 │ │ │ │ │ │ │ 為日後被員警查緝時之律師費用 │ │ │ │ │ │ │ ,C9前後共提存11萬4000元律師 │ │ │ │ │ │ │ 費,97年3月合約期滿欲離開皇家│ │ │ │ │ │ │ 酒店時,C9欲向莊伃晨取回提存 │ │ │ │ │ │ │ 之11萬4000元時,莊伃晨即要求 │ │ │ │ │ │ │ C9續約,否則無法返還,C9聞知 │ │ │ │ │ │ │ ,惟不願繼續在皇家酒店上班, │ │ │ │ │ │ │ 遂未同意予以續約,也因此未取 │ │ │ │ │ │ │ 回11萬4000元。 │ │ ├──┼───┼─────┼─────┼────────────────┼─────┤ │十 │C10│自98年2月 │皇家酒店 │1、C10簽約成為酒店正式之員工後,│ │ │ │ │18日起至98│ │ 經理即要求C10須脫衣陪酒,並與│ │ │ │ │年8月月30 │ │ 客人從事性交易,經理並稱如果 │ │ │ │ │日止 │ │ 不願意配合就會扣薪,也不能逃 │ │ │ │ │ │ │ 跑,如果逃跑店家會派人找回來 │ │ │ │ │ │ │ ,並付高額之賠償金,C10因擔心│ │ │ │ │ │ │ 扣薪及高額之賠償金,不得不依 │ │ │ │ │ │ │ 經理之指示從事性交易。 │ │ │ │ │ │ │2、C10曾因受不了店家扣款及從事性│ │ │ │ │ │ │ 交易之壓力,曠職1日,即遭店家│ │ │ │ │ │ │ 要求延簽6個月。 │ │ │ │ │ │ │ │ │ ├──┼───┼─────┼─────┼────────────────┼─────┤ │十一│C11│自96年12月│皇家酒店 │1、C11經理即要求C11須脫衣陪酒, │C11於96年 │ │ │ │起 │ │ 並與客人從事性交易,C11因懼於│12月間起在│ │ │ │ │ │ 遭店家扣款,且合約期滿前也無 │皇家酒店從│ │ │ │ │ │ 法離開,又擔心經理不給檯做, │事性交易時│ │ │ │ │ │ 只好勉強自己依經理之指示從事 │尚未滿18歲│ │ │ │ │ │ 性交易。 │。 │ │ │ │ │ │2、C11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C12│93年11月起│金堡酒店 │1、C12簽約成為酒店正式之員工後,│ │ │ │ │至97年5月 │ │ 經理即要求C12須脫衣陪酒,並與│ │ │ │ │28日 │ │ 客人從事性交易,C12起初不能適│ │ │ │ │ │ │ 應,但懼於店家會扣款處罰,且 │ │ │ │ │ │ │ 簽有合約也無法跑掉,只好勉強 │ │ │ │ │ │ │ 自己慢慢適應酒店包廂文化,從 │ │ │ │ │ │ │ 事性交易。 │ │ │ │ │ │ │2、97年5月28日,C12不願再從事性 │ │ │ │ │ │ │ 交易,也不滿店家扣款之規定, │ │ │ │ │ │ │ 在合約期滿前曠職離開,並躲起 │ │ │ │ │ │ │ 來。 │ │ │ │ │ │ │ │ │ ├──┼───┼─────┼─────┼────────────────┼─────┤ │十三│C13│自98年10月│金堡酒店 │1、C13簽約成為酒店正式之員工後,│ │ │ │ │底至98年11│ │ 經理即要求C13脫衣陪酒,並與 │ │ │ │ │月下旬止 │ │ 客人從事性交易,C13起初不能適│ │ │ │ │ │ │ 應,而未予以配合,即遭經理多 │ │ │ │ │ │ │ 次責罵。 │ │ │ │ │ │ │2、C13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而遭│ │ │ │ │ │ │ 扣款。 │ │ │ │ │ │ │3、C13因無法適應與男客為性交易,│ │ │ │ │ │ │ 於98年11月下旬,在合約期滿前 │ │ │ │ │ │ │ 曠職離開,酒店少爺李坤郁、吳 │ │ │ │ │ │ │ 瑞漢即多次與C13聯繫,要求C13 │ │ │ │ │ │ │ 返回酒店工作,並陸續以簡訊: │ │ │ │ │ │ │ 「你要是跑了又要到湖口做,我 │ │ │ │ │ │ │ 保證你一定出事情」、「等你真 │ │ │ │ │ │ │ 的下決心再說,不然到時候又不 │ │ │ │ │ │ │ 出現」、「如果你要回來,我可 │ │ │ │ │ │ │ 以試著幫你重新來過,好好在這 │ │ │ │ │ │ │ 裡把約做完,盡量不扣你錢,除 │ │ │ │ │ │ │ 非你跑得遠遠又不上課,跟我聯 │ │ │ │ │ │ │ 絡我一定幫你」、「聽到我聲音 │ │ │ │ │ │ │ 就不出聲,現在是連我都不信任 │ │ │ │ │ │ │ 是嗎?」、「你現在不鳥我們也 │ │ │ │ │ │ │ 沒關係,公司遲早會找到你,奉 │ │ │ │ │ │ │ 勸你一句話,做人真的要有點責 │ │ │ │ │ │ │ 任心,為你好,不要到時惹禍上 │ │ │ │ │ │ │ 身那才真的划不來」、「給你最 │ │ │ │ │ │ │ 後兩天時間,如果回來,我看把 │ │ │ │ │ │ │ 你的傷害降到最低,你一樣跟其 │ │ │ │ │ │ │ 他人正常快樂上下班,等到公司 │ │ │ │ │ │ │ 出面我就無能為力」,致C13心生│ │ │ │ │ │ │ 畏懼。 │ │ ├──┼───┼─────┼─────┼────────────────┼─────┤ │十四│C14│自98年10月│金堡酒店 │C14多次因曠職、違反公司小姐規章 │ │ │ │ │1日起至98 │ │遭扣款。 │ │ │ │ │年12月29日│ │ │ │ │ │ │止 │ │ │ │ │ │ │ │ │ │ │ ├──┼───┼─────┼─────┼────────────────┼─────┤ │十五│C15│自97年1月1│皇家酒店 │C15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日起至98年│金堡酒店 │款。 │ │ │ │ │6月30日止 │ │ │ │ ├──┼───┼─────┼─────┼────────────────┼─────┤ │十六│C16│自95年底至│金堡酒店 │1、96年年底,C16受不了金堡酒店之│ │ │ │ │97年8月間 │ │ 工作,在合約期滿前曠職離開, │ │ │ │ │ │ │ 店家即派圍事小弟穆顯忠找C16出│ │ │ │ │ │ │ 面解決,C16因害怕而返回酒店,│ │ │ │ │ │ │ 莊春富、莊福君、莊伃晨及劉勇 │ │ │ │ │ │ │ 宏等人即要求C16返回酒店工作,│ │ │ │ │ │ │ 並開口若不願意返回須賠償200萬│ │ │ │ │ │ │ 元,C16因無法支付高額之賠償金│ │ │ │ │ │ │ ,只得依店家之要求返回金堡酒 │ │ │ │ │ │ │ 店繼續工作,惟店家仍要求C16簽│ │ │ │ │ │ │ 發100萬元本票質押為保證,若以│ │ │ │ │ │ │ 後再有期滿前逃跑,則以此為賠 │ │ │ │ │ │ │ 償。 │ │ │ │ │ │ │2、97年8月,C16仍受不了金堡酒店 │ │ │ │ │ │ │ 之工作,在合約期滿前曠職離開 │ │ │ │ │ │ │ ,為避免遭酒店人員抓回要求賠 │ │ │ │ │ │ │ 償,C16只好躲起來。 │ │ │ │ │ │ │3、C16多次因曠職、違反公司小姐規│ │ │ │ │ │ │ 章遭扣款。 │ │ ├──┼───┼─────┼─────┼────────────────┼─────┤ │十七│C17│自93年11月│金堡酒店 │1、94年9月間,C17因受不了金堡酒 │ │ │ │ │9日起至97 │ │ 店要求坐檯小姐與男客為性交易 │ │ │ │ │年2月止 │ │ ,在合約期滿前曠職離開,離開 │ │ │ │ │ │ │ 約半年,囿於經濟壓力,C17又返│ │ │ │ │ │ │ 回金堡酒店工作,莊伃晨即以C17│ │ │ │ │ │ │ 曠職逃跑為由,要求C17降檯費,│ │ │ │ │ │ │ 並延約2年。 │ │ │ │ │ │ │2、97年2月間,C17仍受不了金堡酒 │ │ │ │ │ │ │ 店之工作方式,而於合約期滿前 │ │ │ │ │ │ │ 曠職離去,經理即告知以未領之 │ │ │ │ │ │ │ 坐檯費作為賠償金,結束合約。 │ │ │ │ │ │ │3、C17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 │ 款。 │ │ ├──┼───┼─────┼─────┼────────────────┼─────┤ │十八│C18│自97年5月 │皇家酒店 │1、C18成為皇家酒店之員工後,經理│ │ │ │ │間起至97年│ │ 要求C18須脫衣陪酒,與男客從事│ │ │ │ │10月間止 │ │ 性交易,C18無法適應,於97年8 │ │ │ │ │ │ │ 月間合約期滿前曠職逃跑,皇家 │ │ │ │ │ │ │ 酒店之少爺旋即打電話要求C18返│ │ │ │ │ │ │ 回酒店上班,並經常派人在C18住│ │ │ │ │ │ │ 處附近徘徊,造成C18心理壓力,│ │ │ │ │ │ │ 致C18心生畏懼,;只得於97年9 │ │ │ │ │ │ │ 月間返回皇家酒店上班。 │ │ │ │ │ │ │2、因皇家酒店要求坐檯小姐與男客 │ │ │ │ │ │ │ 玩情趣用品、塞冰塊等性遊戲, │ │ │ │ │ │ │ C18因此被感染,C18要求休假, │ │ │ │ │ │ │ 但皇家酒店不許,C18無法忍受,│ │ │ │ │ │ │ 於合約期滿前再次曠職離去,並 │ │ │ │ │ │ │ 躲起來。 │ │ ├──┼───┼─────┼─────┼────────────────┼─────┤ │十九│C19│自91年12月│皇家酒店 │1、C19成為皇家酒店之正式員工後,│ │ │ │ │3日起至93 │ │ 經理即以一直說服小姐要脫衣陪 │ │ │ │ │年12月20日│ │ 酒,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如果不 │ │ │ │ │止、自96年│ │ 配合從事性易,就不給檯做,小 │ │ │ │ │8月20日起 │ │ 姐就會賺不到錢,坐檯小姐合約 │ │ │ │ │至97年10月│ │ 期滿前也不可以離開,如果曠職1│ │ │ │ │31日止 │ │ 日便要扣3萬6000元並延約2個月 │ │ │ │ │ │ │ ,所以C19不得不依經理指示從事│ │ │ │ │ │ │ 性交易。 │ │ │ │ │ │ │2、96年8月間,C19返回皇家酒店工 │ │ │ │ │ │ │ 作時,經理即以前次逃跑未作滿 │ │ │ │ │ │ │ 合約,要求C19每檔須扣款3000元│ │ │ │ │ │ │ 至期滿為止,至97年10月期滿時 │ │ │ │ │ │ │ ,C19已檔存11萬2000元,向莊伃│ │ │ │ │ │ │ 晨要求返還檔存費用,莊伃晨竟 │ │ │ │ │ │ │ 拒絕歸還該款項。 │ │ ├──┼───┼─────┼─────┼────────────────┼─────┤ │二十│C20│自96年4、5│皇家酒店 │1、C20一開始在莊勝忠所經營之金麗│ │ │ │ │月間起至97│ │ 富酒店擔任坐檯小姐,自96年4、│ │ │ │ │年10月20日│ │ 5月間併至皇家酒店擔任坐檯小姐│ │ │ │ │ │ │ ,其間要求坐檯小姐每檔須提存 │ │ │ │ │ │ │ 3000元由店家代保管,96年12月 │ │ │ │ │ │ │ 31日合約期滿時,C20已檔存11萬│ │ │ │ │ │ │ 4000元,C20向莊伃晨取回該檔存│ │ │ │ │ │ │ 之款項,莊伃晨要求C20續約3年 │ │ │ │ │ │ │ 才可以領回該款項,但96年12月 │ │ │ │ │ │ │ 30日續約時,莊伃晨僅先支付部 │ │ │ │ │ │ │ 分檔存費用5萬7000元,餘款稱要│ │ │ │ │ │ │ 等97年5月1日上班時再支付。 │ │ │ │ │ │ │2、97年5月1日C20並未回皇家酒店上│ │ │ │ │ │ │ 班,而轉至鑫豔酒店上班,莊福 │ │ │ │ │ │ │ 君、莊伃晨得知C20跑到鑫豔酒店│ │ │ │ │ │ │ 上班後,即要求鑫豔酒店出面解 │ │ │ │ │ │ │ 決,莊福君、莊伃晨、劉勇宏、 │ │ │ │ │ │ │ 穆顯忠等人要求C20未履行之合約│ │ │ │ │ │ │ 以每月10萬元賠償即可取消合約 │ │ │ │ │ │ │ ,否則就得回酒店上班,C20無力│ │ │ │ │ │ │ 賠償每月10萬元,只得返回皇家 │ │ │ │ │ │ │ 酒店工作,莊福君等人同時要求 │ │ │ │ │ │ │ C20簽約2年,並要求賠償20萬元 │ │ │ │ │ │ │ ,每月自坐檯費用扣抵,並簽立 │ │ │ │ │ │ │ 本票20萬元質押予酒店擔保,莊 │ │ │ │ │ │ │ 伃晨並安排C20改到金堡酒店上班│ │ │ │ │ │ │ ,至97年10月20日,C20因不願繼│ │ │ │ │ │ │ 續再金堡酒店工作,而於合約期 │ │ │ │ │ │ │ 滿前曠職逃跑。 │ │ │ │ │ │ │3、C20並不願意脫衣陪酒、從事性交│ │ │ │ │ │ │ 易,惟如果不依店家之意思從事 │ │ │ │ │ │ │ 性交易,經理即會故意忽略不給 │ │ │ │ │ │ │ 小姐檯做,小姐會賺不到錢,又 │ │ │ │ │ │ │ 不能期滿前離開,所以只好依店 │ │ │ │ │ │ │ 家之意思從事性交易。 │ │ ├──┼───┼─────┼─────┼────────────────┼─────┤ │二一│C21│自95年間起│皇家酒店 │C21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款 │ │ │ │ │至98年12月│ │。 │ │ │ │ │29日 │ │ │ │ ├──┼───┼─────┼─────┼────────────────┼─────┤ │二二│C22│自98年10月│金堡酒店 │C22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款 │ │ │ │ │底起至98年│ │。 │ │ │ │ │12月29日止│ │ │ │ ├──┼───┼─────┼─────┼────────────────┼─────┤ │二三│C23│自96年11月│金堡酒店 │1、C23簽約成為皇家酒店正式之員工│ │ │ │ │起至98年12│ │ 後,經理即要求C23須脫衣陪酒,│ │ │ │ │月29日止 │ │ 與客人從事性交易,C23因經濟壓│ │ │ │ │ │ │ 力,即配合店家要求從事性交易 │ │ │ │ │ │ │ 。 │ │ │ │ │ │ │2、C23於97年5月因向店家借款1萬元│ │ │ │ │ │ │ ,店家要求延長合約期限2個月。│ │ │ │ │ │ │ │ │ ├──┼───┼─────┼─────┼────────────────┼─────┤ │二四│C24│自98年9月 │皇家酒店 │C24曾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起至98年12│ │款。 │ │ │ │ │月29日 │ │ │ │ ├──┼───┼─────┼─────┼────────────────┼─────┤ │二五│C25│自95年12月│金堡酒店 │C25多次因曠職、違反公司小姐規章 │ │ │ │ │23日起至97│ │,遭扣款及延長合約。 │ │ │ │ │年7月底 │ │ │ │ ├──┼───┼─────┼─────┼────────────────┼─────┤ │二六│C26│自97年7、8│皇家酒店 │C26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月間起至98│ │款。 │ │ │ │ │年12月29日│ │ │ │ │ │ │止 │ │ │ │ ├──┼───┼─────┼─────┼────────────────┼─────┤ │二七│C27│自97年12月│金堡酒店 │C27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起至98年12│ │款。 │ │ │ │ │月間29日止│ │ │ │ ├──┼───┼─────┼─────┼────────────────┼─────┤ │二八│C28│自95年間起│皇家酒店 │C28曾多次因曠職、違反公司小姐規 │ │ │ │ │至98年12月│ │章,遭扣款及延長合約。 │ │ │ │ │29日 │ │ │ │ ├──┼───┼─────┼─────┼────────────────┼─────┤ │二九│C29│自93年年初│皇家酒店 │1、C29一開始在皇家酒店工作,因不│ │ │ │ │起至98年12│金堡酒店 │ 能適應,約做半年後,在合約期 │ │ │ │ │月29日止 │ │ 滿前曠職離去;93年10月至金堡 │ │ │ │ │ │ │ 酒店上班,莊伃晨即以C29自皇家│ │ │ │ │ │ │ 酒店曠職離開,要求C29支付違約│ │ │ │ │ │ │ 金15萬元。 │ │ │ │ │ │ │2、C29多次因違反公司小姐規章遭扣│ │ │ │ │ │ │ 款。 │ │ │ │ │ │ │ │ │ ├──┼───┼─────┼─────┼────────────────┼─────┤ │三十│C30│自96年12月│金堡酒店 │C30多次因曠職、違反公司小姐規章 │ │ │ │ │25日起至98│ │遭扣款及延約。 │ │ │ │ │年12月29日│ │ │ │ │ │ │止 │ │ │ │ │ │ │ │ │ │ │ ├──┼───┼─────┼─────┼────────────────┼─────┤ │三一│C31│自97年11月│金堡酒店 │C31多次因曠職、違反公司小姐規章 │ │ │ │ │起至98年12│ │遭扣款及延約。 │ │ │ │ │月29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