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587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1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彥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05 、641 、1503、2407、2408、2409、2410、3091、3092、3176、3602、3709、3791、3792、3793、3795、3796、3812、3813、3815、4820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00 號)、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6647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字第9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彥勛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事 實 一、彭彥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嗣因被害人報警處理,而經警循線查獲及彭彥勛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其餘竊盜犯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龍潭分局、中壢分局、大園分局、龜山分局、八德分局移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頭份分局、竹南分局、苗栗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而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中,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公訴人、被告就本件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表示不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異議之聲明,而本院審酌渠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根據上開規定及說明,認無庸先行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等規定,得逕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作為證據。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方面: (一)附表編號1 至6 、8 至38、40至84(即除附表編號7 、39外)所示各次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如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示證據可稽,足認被告就此等部分犯行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前往附表編號7 所示之地點,然矢口否認有該次竊盜之犯行,辯稱:伊沒有偷該店內的東西云云,惟查,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徐月香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於99年8 月21日中午12點多,有1 位男顧客進來店裡表示要購買裝菜的陶瓷盤,伊當時就用洗乾淨的陶瓷杯倒了一杯水給該顧客喝,然後就走進倉庫要拿取盤子給該顧客看,結果一出來,該名顧客就不見了,然後伊用完餐要拿包包內的口紅時,就發現伊的化妝包不見了,化妝包內有現金2000元、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信用卡及一些化妝品,因為當天中午送便當來,伊還有從化妝包內拿錢出來付,所以當時化妝包還在,約過10分鐘該名男顧客就進來,且從伊付便當錢到該名男客人進來這段期間都沒有其他客人進來,後來伊就報警,警方鑑識人員就來店裡採集該顧客使用過陶瓷杯上遺留的指紋等語明確(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263 號卷第6 至7 頁,本院101 年8 月1 日審判筆錄第2 至5 頁),且經警將陶瓷杯上所採集之指紋送請鑑驗比對,與被告彭彥勛指紋卡之右中指、右環指指紋相符,有採證及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9 月14日刑紋字第099012611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9263 號卷第8 至9 頁),則案發當天到場之男性顧客即為被告無訛,且依證人徐月香上開所述,於其自化妝包拿錢給付便當錢後至被告進入店內這段期間,並無其他客人入內,而證人徐月香於用完餐後旋即發現化妝包不見等情以觀,足見該化妝包可能失竊這段期間,僅有被告1 人進入該店內,衡情該化妝包應為被告趁證人徐月香入內拿取陶瓷盤供其選購時下手行竊甚明,況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亦供認伊有拿本件化妝包等情(見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405 號卷第87頁),益徵本件確為被告所為,是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三)另被告亦否認涉有附表編號39所示竊盜犯行,辯稱:伊沒有去過該店云云,惟查,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即店員范譽耀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去年某一天假日,伊在母親開設在桃園縣楊梅鎮○○路32號的大橙飾品店幫忙看店,約接近中午,被告來店裡表示要買安全帽,還先拿100 元紙鈔跟伊換10個10元硬幣,當時伊確定收銀機內的錢還在,後來被告叫伊到店門口外面拿安全帽,當時被告還留在店裡,等伊拿好安全帽走回店裡時,被告就說會再來拿就離開了,過幾分鐘後,伊母親回來就發現收銀機內的紙鈔不見了,只剩下零錢,伊確定被告就是當天來伊店裡的人,且從被告離開到伊母親回來都沒有其他客人進來等語明確(見本院101 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第2 至5 頁),核與證人陳麗珠於警詢、本院審理時證述:100 年8 月20日早上11點鐘左右,伊有事要外出,就叫范譽耀幫伊顧店,過了15分鐘左右伊回到店裡,看到店裡面地上擺放了七、八頂安全帽在櫃台旁邊的地上,就問范譽耀為何安全帽會在店裡,范譽耀說剛剛有一個男的說要買安全帽,范譽耀說那個男的等下會再來買,然後伊就進櫃檯開收銀機,裡面的百元紙鈔跟五百元的紙鈔大概10000 元都不見了,因為伊的收銀機不需要鑰匙就可以開啟,伊就問范譽耀,范譽耀說剛剛那名男子有先換錢,所以范譽耀有先開過收銀機,然後該男子就叫范譽耀去外面拿安全帽進來給那男子看,來來回回好幾次,所以才會有很多的安全帽放在櫃台的旁邊。後來警察帶被告到伊店裡,被告自己有說曾經到伊店裡偷了1 萬多元等語相符(見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52至53頁,本院101 年7 月3 日審判筆錄第6 至9 頁),並有現場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54至55頁),且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本件竊盜犯行(見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3813號卷第14至15頁、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405 號卷第77頁),且供述行竊之情節亦與證人范譽耀上開所述一致,堪認本件確為被告所為,是被告上開辯解,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被告為附表編號4 、13所示竊盜犯行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業於100 年1 月26日修正公布,在同年月28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原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則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於第1 款刪除「於夜間」之文字;於第6 款增加「在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之文字,擴大加重竊盜罪之適用範圍,使部分修正前原應適用普通竊盜罪論罪科刑之情形,於修正後改論以加重竊盜罪論罪科刑,並增加得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 元之規定,比較結果,當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是被告所犯附表編號4 、13所示竊盜犯行,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各係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竊盜罪。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45所示竊盜犯行,雖已著手,然未竊得財物旋即離去,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四)至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執被告曾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95年8月22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嗣經減為有期徒刑4 月、6 月)、2 年6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97年12月1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98年9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而認被告本件之罪構成累犯云云: ⑴按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依刑法第79條之1 第1 項規定,其報請許可假釋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 項並規定其假釋期間(殘餘刑期)亦合併計算之。故在二以上徒刑合併執行之情形,即無從將合併執行之刑期割裂;假釋期間亦同。從而關於累犯之認定,必合併計算之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始足構成。經查,被告①於8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刑前強制工作3 年確定;②於90年間,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82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③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④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255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②、④所示之刑,嗣經減刑,復與③所示之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98 號裁定應執行3 年2 月確定,並與①所示之刑接續執行,於97年12月18日假釋出監,至98年9 月10日始縮刑期滿。惟被告於上開假釋期間即再犯本件附表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且於假釋期間內之98年9 月4 日,再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6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偵緝字第308 號起訴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被告既於假釋期間內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7 月之宣告,且被告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竊盜犯行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宣告,是法務部自得於上開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撤銷其假釋,自難據此即認被告前開所示之刑均已執行完畢,而於本件論以累犯。 ⑵另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規定甚明。故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謂之「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就數罪併罰案件,係指所定之執行刑,執行完畢而言。如於定執行刑之前,因有一部分犯罪先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仍應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不能謂先確定之罪已執行完畢。經查,被告前於99年間,雖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9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9年4 月22日判決確定,復於9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惟被告另於99年3 月16日及99年4 月5 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緝字第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7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則該案所處之刑自與前開所處有期徒刑3 月將併合處罰;另被告本件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竊盜犯行之犯罪時間亦皆在前開判決確定之前,且經本院科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將來亦有與前開各罪併合處罰,是被告本件犯行尚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之累犯要件未合,故不應論予累犯。 (五)又被告就本件附表編號1 、2 、3 、5 、6 、8 至11、13、15至22、24、26至28、30至32、34、35、37至39、41至43、47至59、61、63至72、78至84所示各次犯行,均在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警員自首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努力以正當勞力謀生,藉口購買大量物品而使店員疏於防備之機會,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且被告藉以行竊之次數眾多、時間密接,對社會治安之危害嚴重,復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七)至被告用以犯如附表編號4 、13、19、22、46、58、62所示各次竊盜犯行之螺絲起字,並未扣案,將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造成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又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有犯罪之習慣,而聲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併予諭知強制工作等語。⑴惟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3 年。但執行滿1 年6 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90條著有明文。且按刑法上規定之犯罪習慣,係指犯罪已成為日常之慣性行為,而竊盜犯有無犯罪習慣,固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但行為人之犯罪成為習慣,在客觀上有於較長之一段時間內反覆為多次犯罪行為之情狀,是以犯罪之次數多寡及犯罪時間之長短,應為認定有無犯罪習慣之重要因素,事實審法院在認定行為人有無犯罪習慣時,對行為人犯罪之次數及賡續之時間等情況,如未以之作為認定之依據,則其職權之行使,難謂適法(最高法院79年度臺上字第4255號、73年度臺上字第981 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上之習慣犯,與累犯、連續犯之性質有別,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始有習慣犯規定之適用,並非一有累犯或連續犯之情形,即可認為有犯罪之習慣(最高法院54年度臺上字第3041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拘束其身體、自由等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然因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保安處分之宣告,亦須本諸比例原則,使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而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於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當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1 號解釋暨理由書、釋字第52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上揭解釋及判決意旨,因保安處分實質上亦具有刑罰之性質,故其宣告應符合比例原則,且法院應審酌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 ⑵查被告前於88至92年間即有多次竊盜前案及另執行強制工作之紀錄,業如上述,竟於98至100 年間,再因多次竊盜犯行,分別經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彭彥勛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經本院101 年度審易緝字第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⑤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80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審易字第18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復再犯本件高達84次竊盜犯行,顯然被告有犯罪之習慣無訛,對社會秩序、民眾權益有重大危害,惟被告業經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804號判決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 年,現正執行中,迄至104 年5 月20日始執行完畢,且被告本件竊盜犯行與該案之犯罪時間重疊,是認該案所宣告之刑前強制工作3 年,已足以矯治其惡習、培育其正確觀念、性格,俾其能於將來刑滿重返社會時,不再重蹈覆轍,另本院就被告本件之犯行所宣告應執行之刑甚長,已足以公正應報及收遏止被告來日犯罪行為之效果,是認本件已無再令被告令入勞動處所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不諭知於本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62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刑事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附表 ┌─┬───────┬───────────┬────────────┬────┬─────────┐ │編│犯罪時間及地點│ 犯罪方式及所得財物 │證 據│所犯法條│主 文│ │號│ │ │ │ │ │ ├─┼───────┼───────────┼────────────┼────┼─────────┤ │1 │98年5 月16日下│向店員張貞瑜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2 時許,在桃│娃娃車及需要裝箱,趁店│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園縣中壢市中北│員張貞瑜進入倉庫拿取紙│2.證人張貞瑜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路2 段432 號之│箱之際,徒手竊取收銀機│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罪 │ │ │ │營養銀行藥局中│內約新臺幣(下同)5,40│ 局普仁派出所陳報單、受│ │ │ │ │壢門市 │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嗣經張貞瑜向桃園縣政府│4.現場蒐證照片 │ │ │ │ │ │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 │ │ │ │ │ │所報案,後經彭彥勛另案│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2 │99年1 、2 月間│向店員孫素琴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某日上午某時,│內衣及需要裝箱,趁店員│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中壢市│孫素琴入內拿取紙箱之際│2.證人孫素琴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中正路198 號之│,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思薇爾內衣中壢│2,000 元,得手後旋即離│ │ │ │ │ │門市 │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3 │99年2 月7 日下│向店員吳佳蕙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2 時許,在新│輪椅及奶粉,趁店員吳佳│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竹市○○路○ 段│蕙打包商品之際,徒手竊│2.證人吳佳蕙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697 號之1 杏一│取櫃臺抽屜內之50,000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醫療用品新竹國│,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泰店 │吳佳蕙向轄區派出所報案│ │ │ │ │ │ │,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 │ │ │ │ │ │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4 │99年7 月23日下│向店員吳聯稚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修正前刑│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午2 時27分許,│醫療用品,趁店員吳聯稚│ 之自白 │法第321 │,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桃園縣龍潭鄉│離開櫃臺之際,持客觀上│2.證人吳聯稚於警詢之證述│條第1 項│ │ │ │中興路168 號國│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第3 款之│ │ │ │軍桃園總醫院院│成威脅而具危險性、可供│ 局中興派出所陳報單、受│攜帶兇器│ │ │ │區1 樓杏一醫療│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竊盜罪 │ │ │ │器材店 │(未扣案)強行撬開收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機抽屜,而竊得現金6,00│4.龍潭分局現場訪查表、勘│ │ │ │ │ │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察採證同意書、刑案現場│ │ │ │ │ │嗣經吳聯稚調閱店內監視│ 勘察紀錄表 │ │ │ │ │ │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5.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報│6.現場蒐證照片 │ │ │ │ │ │案,並掌握被告容貌而循│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線查獲。 │ │ │ │ ├─┼───────┼───────────┼────────────┼────┼─────────┤ │5 │99年8 月中旬某│向店員陳定朋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中午12時許,│2 箱泡麵,趁店員陳定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觀音鄉│拿取貨品裝箱之際,徒手│2.證人陳定朋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新富路1 段667 │竊取櫃臺抽屜內之2,000 │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號之雅珍西點蛋│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 │ │ │ │糕店 │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 │ │ │ │ │ │自白供出上情。 │ │ │ │ ├─┼───────┼───────────┼────────────┼────┼─────────┤ │6 │99年8 月18日下│向店員劉香君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1 時11分許,│籠子,趁店員劉香君離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中壢市│櫃臺上樓拿取物品之際,│2.證人劉香君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中華路1段175號│徒手竊取劉香君置於櫃臺│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晶華寵物世界 │抽屜內皮包1 只(內有證│ │ │ │ │ │ │件及10,000元),得手後│ │ │ │ │ │ │旋即離去,嗣經劉香君調│ │ │ │ │ │ │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向桃園│ │ │ │ │ │ │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 │ │ │ │ │ │壢派出所報案,後經彭彥│ │ │ │ │ │ │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 │ │ │ │ │ │出上情。 │ │ │ │ ├─┼───────┼───────────┼────────────┼────┼─────────┤ │7 │99年8 月21日下│向店員徐月香藉口購買大│1.證人徐月香於警詢、偵訊│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1 時許,在臺│量瓷盤,趁店員進入倉庫│ 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0 條第1 │徒刑柒月。 │ │ │北縣鶯歌鎮尖山│拿取貨品之際,徒手竊取│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項之竊盜│ │ │ │埔路80號永聯陶│徐月香置於櫃檯下方之皮│ 99年9 月14日刑紋字第09│罪 │ │ │ │瓷店內 │包1 只(內有現金2, 000│ 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元、徐月香之證件等物)│3.現場蒐證照片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 │徐月香向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局三峽分局偵查隊報案,│ │ │ │ │ │ │經警到場採集竊嫌留於杯│ │ │ │ │ │ │子上之指紋,經比對與被│ │ │ │ │ │ │告之指紋相符而查悉被告│ │ │ │ │ │ │本件犯行。 │ │ │ │ ├─┼───────┼───────────┼────────────┼────┼─────────┤ │8 │99年8 、9 月間│向店員劉秋霞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某日,在桃園縣│紙尿布,趁店員劉秋霞進│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龍潭鄉○○路16│入倉庫拿取貨品之際,徒│2.證人劉秋霞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9 號之龍華藥局│手竊取櫃臺抽屜內之6 萬│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 │ │ │ │ │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 │ │ │ │ │ │自白供出上情。 │ │ │ │ ├─┼───────┼───────────┼────────────┼────┼─────────┤ │9 │99年11月28日上│向店員劉沛薰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11時20分許,│商品,趁店員劉沛薰離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新竹市○○路│櫃臺至倉庫拿取物品之際│2.證人陳沛薰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307 號之岱妮國│,徒手竊取劉沛薰置於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際蠶絲有限公司│臺抽屜內皮包1 只(內有│ │ │ │ │ │ │證件及2,000 元)及收銀│ │ │ │ │ │ │機內之2700元,得手後旋│ │ │ │ │ │ │即離去,嗣經劉沛薰調閱│ │ │ │ │ │ │店內監視器畫面向新竹市│ │ │ │ │ │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 │ │ │ │ │ │派出所報案,後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10│99年12月17日上│向店員許清發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11時許,在桃│商品,趁店員許清發進入│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園縣觀音鄉草漯│倉庫拿取貨品之際,徒手│2.證人許清發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村大觀路2段88 │竊取許清發之背包1 只(│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號之宏盛行雜貨│內含小皮夾1 個、證件、│ │ │ │ │ │店 │現金)及收銀機內之現金│ │ │ │ │ │ │共計約4 萬元,得手後旋│ │ │ │ │ │ │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11│99年12月22日中│向店員古宛蓁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12時15分許(│商品,趁店員古宛蓁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起訴書誤載為10│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抽屜│2.證人古宛蓁於警詢、偵查│項之竊盜│ │ │ │0 年1 月間某時│內之現金4000元,得手後│ 之證述 │罪 │ │ │ │),在苗栗縣頭│旋即離去,然古宛蓁發覺│3.現場蒐證照片 │ │ │ │ │份鎮○○路211 │上情而追趕彭彥勛,彭彥│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號之高校生檳榔│勛旋將所竊得之款項丟棄│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攤 │在地而逃逸。嗣經古宛蓁│ │ │ │ │ │ │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向苗│ │ │ │ │ │ │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 │ │ │ │ │ │派出所報案,後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12│99年12月23日中│向店員張佳琪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午12時40分許,│商品,趁店員張佳琪進入│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大園鄉│儲藏間拿取貨品之際,徒│2.證人張佳琪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民生路32號風城│手竊取置於桌上之塑膠三│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罪 │ │ │ │檳榔攤 │層置物櫃(內含現金8450│4.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張佳琪調閱店內監視│ │ │ │ │ │ │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 │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報│ │ │ │ │ │ │案,經警調閱附近路口之│ │ │ │ │ │ │監視器畫面而查悉竊嫌所│ │ │ │ │ │ │騎乘之機車車牌,復由張│ │ │ │ │ │ │佳琪指認而查悉被告本件│ │ │ │ │ │ │犯行。 │ │ │ │ ├─┼───────┼───────────┼────────────┼────┼─────────┤ │13│100 年1 月13日│向店員林美蘭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修正前刑│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上午10時許,在│商品,趁店員林美蘭至2 │ 之自白 │法第321 │,處有期徒刑柒月。│ │ │新竹市東區西大│樓拿取貨品之際,持客觀│2.證人林美蘭於警詢之證述│條第1 項│ │ │ │路174 號之福元│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3.現場蒐證照片 │第3 款之│ │ │ │五金行 │構成威脅而具危險性、可│ │攜帶兇器│ │ │ │ │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 │竊盜罪 │ │ │ │ │支(未扣案)強行撬開收│ │ │ │ │ │ │銀機抽屜,而竊得現金約│ │ │ │ │ │ │20,000元,得手後旋即離│ │ │ │ │ │ │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14│100 年1 月19日│趁診所人員顏佩君、譚嗣│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37分許│全中午休息時,進入該診│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苗栗縣苑裡│所內以不詳方式破壞抽屜│2.證人顏佩君、譚嗣全於警│項之竊盜│ │ │ │鎮○○路11號漢│後竊得現金3,700 元,得│ 詢之證述 │罪 │ │ │ │昌中醫診所內 │手後旋即離去。嗣經顏佩│3.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君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向│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苑│ │ │ │ │ │ │裡分駐所報案,經警調閱│ │ │ │ │ │ │附近路口之監視器畫面而│ │ │ │ │ │ │查悉竊嫌所騎乘之機車車│ │ │ │ │ │ │牌,復由顏佩君指認而查│ │ │ │ │ │ │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 │15│100 年2 月21日│向店員張春萍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中午12時至下午│商品,趁店員至2 樓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1 時間某時,在│貨品及紙箱之際,徒手竊│2.證人張春萍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新竹市○○路78│取櫃臺抽屜內之現金8,98│3.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聯絡│罪 │ │ │ │號之麗嬰房新竹│5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便箋 │ │ │ │ │門市內 │嗣經張春萍向新竹市警察│4.現場蒐證照片 │ │ │ │ │ │局北門派出所報案,後經│ │ │ │ │ │ │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 │ │ │ │ │ │白供出上情。 │ │ │ │ ├─┼───────┼───────────┼────────────┼────┼─────────┤ │16│100 年2 月間某│向店員藉口欲購買大型玩│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苗栗縣頭│具熊,趁店員至倉庫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份鎮○○路110 │紙箱之際,徒手竊取櫃臺│2.證人鄧明德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福多多五金│抽屜內之現金2,000 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百貨行內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彭│ │ │ │ │ │ │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 │ │ │ │ │ │供出上情。 │ │ │ │ ├─┼───────┼───────────┼────────────┼────┼─────────┤ │17│100 年2 月間某│向店員謝宛蓁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新北市新│紙尿布1 箱,趁店員上樓│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店區○○路○ 段│拿取貨品之際,徒手竊取│2.證人謝宛蓁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127 號之康宜庭│櫃臺抽屜內之現金18,000│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生活藥局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 │ │ │ │ │經謝宛蓁向轄區派出所報│ │ │ │ │ │ │案,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18│100 年2 、3 月│向店員葉時相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間某日中午,在│五金,趁店員至2 樓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新竹縣新豐鄉埔│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2.證人葉時相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和村埔頂405 之│抽屜內之現金2,000 多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9 號之國豐五金│,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行內 │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 │ │ │ │ │ │白供出上情。 │ │ │ │ ├─┼───────┼───────────┼────────────┼────┼─────────┤ │19│100 年4 月間某│向店員溫寶源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日,在新竹縣湖│飲料2 箱,趁店員至倉庫│ 之自白 │1 條第1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口鄉波羅村千禧│拿取貨品之際,持客觀上│2.證人溫寶源於警詢之證述│項第3款 │ │ │ │路2 段18號之翔│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3.現場蒐證照片 │之攜帶兇│ │ │ │記商店 │成威脅而具危險性、可供│ │器竊盜罪│ │ │ │ │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 支│ │ │ │ │ │ │(未扣案)強行撬開櫃臺│ │ │ │ │ │ │抽屜,而竊得現金6,000 │ │ │ │ │ │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 │ │ │ │ │經溫寶源向轄區派出所報│ │ │ │ │ │ │案,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20│100 年4 月間某│向店員曾漢財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平│掃把15支,趁店員至倉庫│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鎮市○○路35號│拿取貨品之際,徒手竊取│2.證人曾漢財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之好便宜五金行│櫃臺抽屜內之現金約3,00│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內 │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 │ │ │ │ │ │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21│100 年4 月間某│向店員范姜秀芳藉口欲購│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新竹市中│買輪椅並要求裝箱,趁店│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華路2 段700 號│員上樓拿取紙箱之際,徒│2.證人范姜秀芳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之芳財醫療店內│手竊取櫃臺收銀機內之現│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金20,000元,得手後旋即│ │ │ │ │ │ │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 │ │ │ │ │ │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22│100 年5 月16日│向店員藉口欲按摩消費,│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上午10時40分許│趁店員至2 樓準備相關器│ 之自白 │1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柒月。│ │ │,在桃園縣中壢│材之際,持客觀上足以對│2.證人胡莫銀於警詢之證述│第3 款之│ │ │ │市○○路48號之│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3.現場蒐證照片 │攜帶兇器│ │ │ │金大腳養生會館│而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 │竊盜罪 │ │ │ │內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未扣│ │ │ │ │ │ │案)強行撬開櫃臺抽屜,│ │ │ │ │ │ │而竊得現金3 至4 萬元及│ │ │ │ │ │ │按摩券30張,得手後旋即│ │ │ │ │ │ │離去。嗣經該養生館副總│ │ │ │ │ │ │經理胡莫銀調閱店內監視│ │ │ │ │ │ │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 │局中壢分局報案,後經彭│ │ │ │ │ │ │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 │ │ │ │ │ │供出上情。 │ │ │ │ ├─┼───────┼───────────┼────────────┼────┼─────────┤ │23│100 年5 月29日│向店員蔡佳陵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中午12時45分許│褲子,趁店員拿取褲子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中壢│際,徒手拿取蔡佳陵所有│2.證人蔡佳陵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323 號│置於櫃臺抽屜內之皮夾1 │3.監視器翻拍照片 │罪 │ │ │ │服飾店內 │只(內有蔡佳陵之國民身│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分證、健保卡、聯邦銀行│ │ │ │ │ │ │及富邦銀行信用卡、渣打│ │ │ │ │ │ │銀行金融卡及現金約2,00│ │ │ │ │ │ │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蔡佳陵調閱店內監│ │ │ │ │ │ │視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 │ │ │ │ │ │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 │ │ │ │ │ │報案,再經警依監視器畫│ │ │ │ │ │ │面而查悉竊嫌所騎乘之機│ │ │ │ │ │ │車車牌,而查悉被告本件│ │ │ │ │ │ │犯行。 │ │ │ │ ├─┼───────┼───────────┼────────────┼────┼─────────┤ │24│100 年6 月15日│向店員陳嘉琪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中午12時許,在│嬰兒床,趁店員上樓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中壢市忠│貨品之際,徒手竊取陳嘉│2.證人陳嘉琪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孝路256 號之「│琪所有置於櫃臺之皮夾1 │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愛的世界」兒童│只(內有金融卡、現金15│ │ │ │ │ │用品店內 │,000元),得手後旋即離│ │ │ │ │ │ │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25│100 年6 月19日│向店員邱敏姿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晚間7 時50分許│物品,趁店員進入倉庫拿│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龍潭│取物品之際,徒手拿取櫃│2.證人邱敏姿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鄉○○路122 號│臺抽屜內之現金約13,000│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罪 │ │ │ │之華濟藥局內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100年7月25 日刑紋字第1│ │ │ │ │ │經邱敏姿調閱店內監視器│ 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 │ │ │ │ │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報案│ 勘察報告 │ │ │ │ │ │,經警到場採集竊嫌遺留│5.現場蒐證照片 │ │ │ │ │ │之指紋,經比對與被告之│6.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指紋相符而查悉被告本件│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犯行。 │ │ │ │ ├─┼───────┼───────────┼────────────┼────┼─────────┤ │26│100 年6 月21日│向店員鄭雅齡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20分許│物品,趁店員進入倉庫拿│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前往桃園縣中│取物品之際,徒手拿取櫃│2.證人鄭雅齡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壢市○○路124 │臺收銀機內之現金約8,00│3.報案三聯單 │罪 │ │ │ │號之龍情花生中│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4.現場蒐證照片 │ │ │ │ │壢門市內 │嗣經鄭雅齡調閱店內監視│ │ │ │ │ │ │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 │ │ │ │ │ │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報│ │ │ │ │ │ │案,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27│100 年6 月26日│向店員鄭偲婕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10分許│物品,趁店員進入倉庫拿│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中壢│取物品之際,徒手竊取櫃│2.證人鄭偲婕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 段│臺抽屜內之現金36,580元│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罪 │ │ │ │119 號之康慈藥│,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案三聯單 │ │ │ │ │局內 │鄭偲婕調閱店內監視器畫│4.現場蒐證照片 │ │ │ │ │ │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5.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報案,│ │ │ │ │ │ │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 │ │ │ │ │ │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28│100 年6 月間某│向店員林秀甚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新北市中│娃娃並要求裝箱,趁店員│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和區○○街368 │拿取貨品之際,徒手竊取│2.證人林秀甚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之1 號之景新文│櫃臺抽屜內之現金1500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具店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 │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 │ │ │ │ │ │白供出上情。 │ │ │ │ ├─┼───────┼───────────┼────────────┼────┼─────────┤ │29│100 年7 月9 日│向店員葉羽甄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許,在│物品並要求裝箱,趁店員│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桃園縣中壢市環│進入倉庫拿取紙箱之際,│2.證人葉羽甄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中東路2 段822 │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之現│3.監視器翻拍照片 │罪 │ │ │ │號之粉紅甜心檳│金約6,000 元,得手後旋│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榔攤 │即離去。嗣經葉羽甄調閱│5.現場蒐證照片 │ │ │ │ │ │店內監視器畫面向桃園縣│ │ │ │ │ │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 │ │ │ │ │ │派出所報案,再經警依監│ │ │ │ │ │ │視器畫面而查悉竊嫌所騎│ │ │ │ │ │ │乘之機車車牌,而查悉被│ │ │ │ │ │ │告本件犯行。 │ │ │ │ ├─┼───────┼───────────┼────────────┼────┼─────────┤ │30│100 年7 月16日│向店員佯稱欲購買鍋子,│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許,在│趁店員至店內後方找尋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新北市新店區安│蓋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櫃│2.證人蕭美雲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豐路1 號之萬客│臺內之蕭美雲所有皮包1 │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來五金行 │個(內有蕭美雲身分證、│ │ │ │ │ │ │汽車駕照、印章1 枚、現│ │ │ │ │ │ │金9,000 元),得手後旋│ │ │ │ │ │ │即離去。嗣經蕭美雲向新│ │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 │ │ │ │ │安康派出所報案,後經彭│ │ │ │ │ │ │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 │ │ │ │ │ │供出上情。 │ │ │ │ ├─┼───────┼───────────┼────────────┼────┼─────────┤ │31│100 年7 月21日│向店員廖淑娟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許,在│棉被、寢具等物,趁店員│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八德市介│至倉庫拿取貨品之際,徒│2.證人廖淑娟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壽路2 段302 號│手竊取櫃臺抽屜內之現金│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之金時代寢具生│17000 元,得手後旋即離│ │ │ │ │ │活館內 │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32│100 年7 月21日│向店員鍾玉珍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30分許│飲料,趁店員進入倉庫拿│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八德│取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櫃│2.證人鍾玉珍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段392│臺抽屜內之現金2,300 元│3.監視器翻拍照片 │罪 │ │ │ │號之連發檳榔攤│,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內 │鍾玉珍調閱店內監視器畫│ │ │ │ │ │ │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 │ │ │ │ │ │德分局報案,後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33│100 年7 月30日│向店員王欣瑜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及本院之自白│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10分許│尿布,趁店員至2 樓拿取│2.證人王欣瑜於警詢之證述│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龍潭│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項之竊盜│ │ │ │鄉○○路399 號│收銀機內之現金10,400元│ 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 │罪 │ │ │ │之中興藥局內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王欣瑜向桃園縣政府警察│5.現場蒐證照片 │ │ │ │ │ │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報│ │ │ │ │ │ │案,經警到場採集相關跡│ │ │ │ │ │ │證而查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34│100 年8 月5 日│向店員張雅治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許,在│床組,趁店員至2 樓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八德市介│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2.證人張雅治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壽路1 段802 號│抽屜內之現金1000元,得│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之麗嬰房桃園大│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 │ │ │ │ │湳門市 │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 │ │ │ │ │ │出上情。 │ │ │ │ ├─┼───────┼───────────┼────────────┼────┼─────────┤ │35│100 年8 月5 日│向店員李婉華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3 時30分許│貨品,趁店員至倉庫包裝│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大溪│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李婉│2.證人李婉華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路85號之│華置於櫃臺抽屜內之皮包│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曼黛瑪璉內衣專│1 只(內含證件、金融卡│ │ │ │ │ │賣店內 │、現金100 元),得手後│ │ │ │ │ │ │旋即離去。嗣經李婉華向│ │ │ │ │ │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 │ │ │ │ │局南雅派出所報案,後經│ │ │ │ │ │ │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 │ │ │ │ │ │白供出上情。 │ │ │ │ ├─┼───────┼───────────┼────────────┼────┼─────────┤ │36│100 年8 月7 日│向店員林世泓佯稱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之│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39分許│奶粉、衛生紙,趁店員林│ 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苗栗縣竹南│世泓取貨未及注意之際,│2.證人林世泓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街3 號之│徒手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罪 │ │ │ │「上林藥局」 │3,500 元,得手後旋即離│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 │ │ │ │ │去。嗣經林世泓調閱店內│ 案三聯單 │ │ │ │ │ │之監視器畫面向苗栗縣警│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 │ │ │ │ │ │報案,經警調閱附近路口│ │ │ │ │ │ │監視器畫面查悉被告犯案│ │ │ │ │ │ │時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而知│ │ │ │ │ │ │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 │37│100 年8 月7 日│向店員方芊芊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19分許│商品,趁店員拿取貨品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新竹市東區│際,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2.證人林妤蓁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復興路6號之杏│之現金3000元,得手後旋│3.報案三聯單 │罪 │ │ │ │一醫療用品店內│即離去。嗣經方芊芊調閱│4.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店內監視器畫面向新竹市│5.現場蒐證照片 │ │ │ │ │ │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 │ │ │ │ │ │所報案,後經彭彥勛另案│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38│100 年8 月中旬│向店員陳曉瑜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某日,在新北市│商品,趁店員包裝貨品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鶯歌區○○路34│際,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2.證人陳曉瑜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9 號之玲瓏檳榔│之現金約9000元,得手後│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攤內 │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 │ │ │ │ │ │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 │ │ │ │ │ │情。 │ │ │ │ ├─┼───────┼───────────┼────────────┼────┼─────────┤ │39│100 年8 月20日│向店員范譽耀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之自白│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許,在│安全帽,趁店員至外拿取│2.證人陳麗珠於警詢、本院│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桃園縣楊梅鎮中│安全帽供被告挑選之際,│ 審理時之證述 │項之竊盜│ │ │ │興路32號之大橙│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之現│3.證人范譽耀於本院審理時│罪 │ │ │ │飾品店 │金約10000 元,得手後旋│ 之證述 │ │ │ │ │ │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4.現場蒐證照片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40│在100 年8 月22│向店員鍾惠如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2 時50分│店內物品,而支開店員鍾│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許,在桃園縣大│惠如後趁隙徒手竊取鍾惠│2.證人鍾惠如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溪鎮○○路167 │如置於櫃檯下方之皮包1 │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罪 │ │ │ │號之香舖店內 │只(內有鍾惠如國民身分│ 局刑案現場勘察被告 │ │ │ │ │ │證、金融卡、學生證、現│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金約10000 元)。嗣經鍾│ 100年9月22 日刑紋字第1│ │ │ │ │ │惠如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報案│5.現場蒐證照片 │ │ │ │ │ │,經警到場採集竊嫌遺留│ │ │ │ │ │ │之指紋,經比對與被告之│ │ │ │ │ │ │指紋相符而查悉被告本件│ │ │ │ │ │ │犯行。 │ │ │ │ ├─┼───────┼───────────┼────────────┼────┼─────────┤ │41│100 年8 月30日│向店員潘玉佩藉口欲介紹│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許,在│門市小姐,趁店員入內詢│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觀音鄉成│問老闆之際,徒手竊取櫃│2.證人潘玉佩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功路2 段891 號│臺抽屜內之現金約3100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之彩色世界檳榔│,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攤 │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 │ │ │ │ │ │白供出上情。 │ │ │ │ ├─┼───────┼───────────┼────────────┼────┼─────────┤ │42│100 年8 月間某│向店員許雅婷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新北市中│檳榔及飲料,趁店員進入│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和區○○路802 │倉庫拿取貨品之際,徒手│2.證人許雅婷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水檳榔檳榔│竊取櫃臺抽屜內之現金約│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攤 │30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 │ │ │ │ │ │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43│100 年8 月間某│向店員劉雅萍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苗栗縣頭│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份鎮○○路75號│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內│2.證人劉雅萍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麗嬰房嬰兒用品│現金2000元,得手後旋即│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店 │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 │ │ │ │ │ │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44│100 年9 月4 日│向店員藉口欲購買商品,│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0時45分許│趁店員入內拿取貨品之際│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大溪│,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現│2.證人張有忠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路163 號│金約6000元,得手後旋即│3.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罪 │ │ │ │之張有忠所經營│離去。嗣經張有忠調閱店│ 局刑案現場報告 │ │ │ │ │雜貨店內 │內監視器畫面向桃園縣政│4.現場蒐證照片 │ │ │ │ │ │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5.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出所報案,經警到場採集│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 │ │ │ │竊嫌遺留之指紋,經比對│ 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 │ │ │ │ │ │與被告之指紋相符而查悉│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被告本件犯行。 │ 100 年11月8 日刑紋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 │ │ │ │ │ │ ├─┼───────┼───────────┼────────────┼────┼─────────┤ │45│100 年9 月5 日│向店員李元鈞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未遂,│ │ │上午10時51分許│商品,趁店員上樓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龜山│品之際,徒手翻找收銀櫃│2.證人李元鈞於警詢之證述│項、第3 │ │ │ │鄉○○路○段82 │、資訊櫃內之財物,然因│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項之竊盜│ │ │ │號之杏一藥局 │未發現任何財物旋即離去│4.監視器翻拍照片 │未遂罪 │ │ │ │ │。嗣經李元鈞調閱店內監│ │ │ │ │ │ │視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 │ │ │ │ │ │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 │ │ │ │ │ │報案,經警調閱附近路口│ │ │ │ │ │ │監視器畫面查悉被告犯案│ │ │ │ │ │ │時所騎乘之機車車牌,並│ │ │ │ │ │ │經李元鈞指認被告,而知│ │ │ │ │ │ │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 │46│100 年9 月6 日│向店員胡之嫙藉口購買商│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上午11時25分許│品,趁店員上樓拿取貨品│ 之自白 │1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桃園縣龜山│之際,持置於櫃臺旁之客│2.證人胡之嫙於警詢之證述│第3 款之│ │ │ │鄉○○○路125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攜帶兇器│ │ │ │號之和康醫療用│體構成威脅而具危險性、│4.監視器翻拍照片 │竊盜罪 │ │ │ │品店 │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 │ │ │ │ │ │1 支(未扣案)強行撬開│ │ │ │ │ │ │櫃臺鎖頭,而竊得現金約│ │ │ │ │ │ │30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 │ │ │ │ │ │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 │ │ │ │ │ │山分局坪頂派出所報案,│ │ │ │ │ │ │經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 │ │ │ │ │ │畫面查悉被告犯案時所騎│ │ │ │ │ │ │乘之機車車牌,並經胡之│ │ │ │ │ │ │嫙指認被告,而知悉被告│ │ │ │ │ │ │本件犯行。 │ │ │ │ ├─┼───────┼───────────┼────────────┼────┼─────────┤ │47│100 年9 月6 日│趁該店負責人范揚錦上樓│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6 時許,在│用餐無人看管之際,進入│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大溪鎮康│該診所內徒手竊取櫃檯內│2.證人范揚錦於警詢之指訴│項之竊盜│ │ │ │莊路92號之牙科│之現金約5,000 元,得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診所 │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 │ │ │ │ │上情。 │ │ │ │ ├─┼───────┼───────────┼────────────┼────┼─────────┤ │48│100 年9 月15日│趁店員林明德外出無人看│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許,在│管之際,進入該藥局內徒│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中壢市健│手竊取櫃檯內之現金4500│2.證人林明德於警詢之指訴│項之竊盜│ │ │ │行路127 號之博│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登藥局 │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 │ │ │ │ │ │自白供出上情。 │ │ │ │ ├─┼───────┼───────────┼────────────┼────┼─────────┤ │49│100 年9 月18日│向店員洪婉玲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4 時10分許│商品,趁店員至倉庫拿取│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中壢│紙箱之際,徒手竊取收銀│2.證人洪婉玲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105 號│櫃內之現金約7000元及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之高一藥局 │提袋(內有現金、證件、│ │ │ │ │ │ │手機、金飾等物),得手│ │ │ │ │ │ │後旋即離去。嗣經洪婉玲│ │ │ │ │ │ │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向桃│ │ │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 │ │ │中壢派出所報案,後經彭│ │ │ │ │ │ │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 │ │ │ │ │ │供出上情。 │ │ │ │ ├─┼───────┼───────────┼────────────┼────┼─────────┤ │50│100 年9 月22日│向店員劉美伶佯稱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50分許│40雙拖鞋,趁店員劉美伶│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苗栗縣竹南│取貨未及注意之際,徒手│2.證人劉美伶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街207-1 │竊取收銀機內之現金4,00│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罪 │ │ │ │號之露露飾品店│0 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案三聯單 │ │ │ │ │ │嗣經劉美伶向苗栗縣警察│ │ │ │ │ │ │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報│ │ │ │ │ │ │案,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51│100 年9 月間某│向店員蔡木枝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5 時許,│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觀音鄉│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之│2.證人蔡木枝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忠愛路1 段150 │收銀機(內含現金月4000│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號之忠愛五金行│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 │ │ │ │ │ │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52│100 年9 月間某│向店員謝新熾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八│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德市○○路354 │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抽│2.證人謝新熾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明鴻五金行│屜內現金約2000元,得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53│100 年9 月間某│向店員葉淑芬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楊│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梅市○○路565 │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抽│2.證人葉淑芬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婷婷檳榔坊│屜內現金約2000元,得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54│100 年9 月間某│向店員廖翊婷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楊│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梅市○○路95號│品之際,徒手竊取櫃臺抽│2.證人廖翊婷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之婷婷檳榔攤 │屜內現金約2000元,得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55│100 年9 月間某│向店員史昕以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苗栗縣公│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館鄉五谷村86之│品之際,徒手竊取史昕以│2.證人史昕以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2 號之花姑娘檳│所有之包包(內含現金70│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榔攤 │000 元),得手後旋即離│ │ │ │ │ │ │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 │ │ │ │ │ │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56│100 年9 、10月│向店員劉姒嫙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間某日下午2 時│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許,在桃園縣觀│品之際,徒手竊取抽屜內│2.證人劉姒嫙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音鄉○○路○ 段│之現金3000元,得手後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1255號之檳山一│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角檳榔攤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57│100 年10月10日│向店員張瑛芝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9 時許,在│商品,趁店員上樓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龍潭鄉中│品之際,徒手竊取收銀櫃│2.證人張瑛芝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正路70號之挖寶│內之皮夾1 只(內含現金│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王二手店 │30000 元),得手後旋即│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離去。嗣經張瑛芝調閱店│ │ │ │ │ │ │內監視器畫面向桃園縣政│ │ │ │ │ │ │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 │ │ │ │ │ │出所報案,後經彭彥勛另│ │ │ │ │ │ │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 │ │ │ │ │ │情。 │ │ │ │ ├─┼───────┼───────────┼────────────┼────┼─────────┤ │58│100 年10月14日│向店員賴逸玲佯裝購買大│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上午11時20分許│量掃把,趁店員拿取貨品│ 之自白 │1 條第1 │,處有期徒刑柒月。│ │ │,在桃園縣觀音│之際,先徒手竊取賴逸玲│2.證人賴逸玲於警詢之證述│項第3 款│ │ │ │鄉○○路2 段75│之皮夾1 只(內含證件、│3.現場蒐證照片 │之攜帶兇│ │ │ │7 號之昱昌工業│信用卡、金融卡及現金約│ │器竊盜罪│ │ │ │社 │1000元),另持其所有客│ │ │ │ │ │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 │ │ │ │ │體構成威脅而具危險性、│ │ │ │ │ │ │可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 │ │ │ │ │ │1 支(未扣案)強行撬開│ │ │ │ │ │ │櫃臺抽屜,而竊得現金約│ │ │ │ │ │ │70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 │ │ │ │ │ │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59│100 年10月15日│向店員陳玠華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許,在│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紙│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大溪鎮慈│箱之際,徒手竊取抽屜內│2.證人陳玠華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湖路37號之大溪│之現金2000元,得手後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豆干名產總匯店│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內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60│100 年10月17日│向店員段冬梅佯稱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9 時55分許│奶粉等物,趁店員段冬梅│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苗栗縣頭份│取貨未及注意之際,徒手│2.證人段冬梅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路31號之│竊取置於櫃臺下方之手提│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罪 │ │ │ │「營養銀行」 │袋1 只(內有居留證、健│4.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 │ │ │ │ │保卡、汽機車駕照、臺灣│ 案三聯單 │ │ │ │ │ │企銀金融卡、中國人民銀│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行金融卡、中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金融卡及儲金簿各件│ │ │ │ │ │ │、印章1 個、鑰匙2 串及│ │ │ │ │ │ │現金3,000 元),得手後│ │ │ │ │ │ │旋即逃逸。嗣經段冬梅調│ │ │ │ │ │ │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向苗栗│ │ │ │ │ │ │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 │ │ │ │ │ │出所報案,再經警調閱附│ │ │ │ │ │ │近路口監視器畫面而查悉│ │ │ │ │ │ │竊嫌所騎乘之機車車牌,│ │ │ │ │ │ │復由段冬梅指認而查悉被│ │ │ │ │ │ │告本件犯行。 │ │ │ │ ├─┼───────┼───────────┼────────────┼────┼─────────┤ │61│100 年10月18日│向店員唐鳳英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許,在│商品,趁店員上樓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中壢市龍│品之際,徒手竊取收銀櫃│2.證人唐鳳英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東路383 號之大│內之現金約4000元),得│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又南北雜貨商行│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唐鳳│ │ │ │ │ │ │英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 │ │ │ │ │ │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報案,│ │ │ │ │ │ │後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 │ │ │ │ │ │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62│100 年10月21日│向店員何月嬌佯稱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攜帶兇器竊盜│ │ │上午10時19分許│金紙,趁店員何月嬌取貨│ 之自白 │1條第1項│,處有期徒刑捌月。│ │ │,在苗栗縣苗栗│未及注意之際,持其所有│2.證人何月嬌於警詢之證述│第3 款之│ │ │ │市○○路76號「│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3.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攜帶兇器│ │ │ │謝萬春香舖」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竊盜罪 │ │ │ │ │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 │ │ │ │ │ │用之螺絲起子1 支,撬開│ │ │ │ │ │ │抽屜,竊取現金約20,000│ │ │ │ │ │ │元,得手後旋即逃逸。嗣│ │ │ │ │ │ │經何月嬌調閱店內監視器│ │ │ │ │ │ │畫面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 │ │ │ │ │ │分局北苗派出所報案,再│ │ │ │ │ │ │經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 │ │ │ │ │ │畫面而查悉竊嫌所騎乘之│ │ │ │ │ │ │機車車牌,復由何月嬌指│ │ │ │ │ │ │認而查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63│100 年10月24日│向店員陳幸如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晚間7 時許,在│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紙│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桃園縣中壢市龍│箱之際,徒手竊取抽屜內│2.證人陳幸如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東路213 號之華│之現金2000元,得手後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歌爾內衣專賣店│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64│100 年10月中旬│向店員黃葦穠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某日中午12時許│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新竹市東大│品之際,徒手竊取黃葦穠│2.證人黃葦穠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路3 段274 號對│所有之皮夾1 只(內含證│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面之竹風檳榔攤│件及現金15000 元),得│ │ │ │ │ │ │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向新│ │ │ │ │ │ │竹市警察局樹林頭派出所│ │ │ │ │ │ │報案,後經彭彥勛另案為│ │ │ │ │ │ │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65│100 年10月間某│將店內之小孩支開,趁機│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在桃園│竊取置於電視旁之林小容│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縣八德市○○路│所有皮包1 只(內含現金│2.證人林小容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728 號之亞葳精│約1000元),得手後旋即│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剪髮式店內 │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 │ │ │ │ │ │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66│100 年10月間某│向店員嚴惠玲藉口欲購買│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龍│商品,趁店員入內拿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潭鄉○○路165 │品之際,徒手竊取嚴惠玲│2.證人顏惠玲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紅螞蟻鞋店│所有之皮包1 只、鑰匙1 │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串,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 │ │ │ │ │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 │ │ │ │ │ │自白供出上情。 │ │ │ │ ├─┼───────┼───────────┼────────────┼────┼─────────┤ │67│100 年10月間某│向店員陳姵均佯稱購買免│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新竹縣新│洗筷一箱及湯杯蓋一箱,│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豐鄉○○路○ 段│趁陳姵均至後方貨架上搬│2.證人陳姵均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92之1 號之吉利│取貨物之際,徒手竊取櫃│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商店 │檯抽屜內之現金2,000 元│ │ │ │ │ │ │,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 │ │ │ │ │ │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 │ │ │ │ │ │白供出上情。 │ │ │ │ ├─┼───────┼───────────┼────────────┼────┼─────────┤ │68│100 年10月間某│向店員莊雅如佯稱購買檳│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苗栗縣頭│榔及大量未冰過之飲料,│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份鎮○○路109 │趁店員莊雅如至後方倉庫│2.證人莊雅如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甜檳榔攤 │搬取飲料之際,徒手竊取│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櫃檯上之現金4000元,得│ │ │ │ │ │ │手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 │ │ │ │ │ │勛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 │ │ │ │ │ │出上情。 │ │ │ │ ├─┼───────┼───────────┼────────────┼────┼─────────┤ │69│100 年10月下旬│向店員許秀美佯稱購買掃│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某日下午4 時許│把,趁店員許秀美進入拿│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觀音│取貨品之際,徒手竊取櫃│2.證人許秀美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鄉○○路○段547│臺抽屜內之現金約4,000 │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號之正穩五金行│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 │ │ │ │ │ │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獲後│ │ │ │ │ │ │自白供出上情。 │ │ │ │ ├─┼───────┼───────────┼────────────┼────┼─────────┤ │70│100 年10月底某│向店員藉口欲購買商品,│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平│趁店員入內拿取貨品之際│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鎮市○○路304 │,徒手竊取收銀櫃臺內之│2.證人張以成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號之金芳五金行│現金約3500元,得手後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71│100 年11月13日│向店員潘品心佯稱購買物│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中午12時30分許│品,趁店員忙碌而疏於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桃園│意之際,徒手竊取櫃檯上│2.證人潘品心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 段44│之現金4000元,得手後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0 號之8 年級檳│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榔攤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72│100 年11月15日│向店員蔡婉伶佯稱購買大│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中午12時10分許│量未冰過之飲料,趁店員│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新竹縣竹東│至後方倉庫搬取飲料之際│2.證人蔡婉伶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路○ 段21│,徒手竊取櫃檯抽屜內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8 號對面之虹玖│現金7000元,得手後旋即│ │ │ │ │ │玖檳榔攤 │離去,嗣經蔡婉伶調閱店│ │ │ │ │ │ │內監視器畫面向新竹縣警│ │ │ │ │ │ │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 │ │ │ │ │ │報案,後經彭彥勛另案為│ │ │ │ │ │ │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73│100 年11月16日│向店員龍泳蓁佯稱購買檳│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52分許│榔及大量未冰過之飲料,│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大溪│趁店員拿取貨品之際,徒│2.證人龍泳蓁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路889 號│手竊取櫃檯內4,000 元及│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罪 │ │ │ │之咿嗲檳榔攤 │龍泳蓁皮夾(內有現金1,│4.現場蒐證照片 │ │ │ │ │ │400 元、身分證、健保卡│ │ │ │ │ │ │、機車駕照),得手後旋│ │ │ │ │ │ │即離去。嗣經龍泳蓁向桃│ │ │ │ │ │ │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 │ │ │ │ │圳頂派出所報案,經警調│ │ │ │ │ │ │閱附近路口之監視器畫面│ │ │ │ │ │ │查悉被告犯案時所騎乘之│ │ │ │ │ │ │機車車牌,並經龍泳蓁指│ │ │ │ │ │ │認被告,而知悉被告本件│ │ │ │ │ │ │犯行。 │ │ │ │ ├─┼───────┼───────────┼────────────┼────┼─────────┤ │74│100 年11月18日│向店員陳梅如佯稱購物,│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10分許│趁店員拿取貨品之際,徒│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大園│手竊取櫃檯內2,000 元,│2.證人陳梅如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鄉○○○路92號│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陳│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罪 │ │ │ │旁之印象深刻檳│梅如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4.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榔攤 │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 │ │ │ │ │ │分局大園派出所報案,經│ │ │ │ │ │ │警依陳梅如陳述竊嫌所騎│ │ │ │ │ │ │乘機車車牌,而調閱被告│ │ │ │ │ │ │之資料供陳梅如指認而查│ │ │ │ │ │ │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 │75│100 年11月18日│向店員游逸君佯稱購物,│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1 時18分許│趁店員拿取貨品之際,徒│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大園│手竊取游逸君所有之皮包│2.證人游逸君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鄉○○○路262 │1只 (內含現金約2,000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罪 │ │ │ │號之金可口檳榔│元),得手後旋即離去。│4.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攤 │嗣經游逸君調閱店內之監│ │ │ │ │ │ │視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 │ │ │ │ │ │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 │ │ │ │ │ │報案,經警調閱被告之資│ │ │ │ │ │ │料供游逸君指認而查悉被│ │ │ │ │ │ │告本件犯行。 │ │ │ │ ├─┼───────┼───────────┼────────────┼────┼─────────┤ │76│100 年11月20日│向店員邱誼亭佯稱購物,│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0時35分許│趁店員拿取貨品之際,徒│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龍潭│手竊取櫃臺內之現金6375│2.證人邱誼亭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鄉○○路185 號│元,得手後旋即離去。嗣│3.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罪 │ │ │ │之杏一醫療器材│經邱誼亭調閱店內之監視│ 件紀錄表 │ │ │ │ │店 │器畫面向桃園縣政府警察│4.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 │ │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報│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 │案,經警調閱被告之資料│ │ │ │ │ │ │供邱誼亭指認而查悉被告│ │ │ │ │ │ │本件犯行。 │ │ │ │ ├─┼───────┼───────────┼────────────┼────┼─────────┤ │77│100 年11月25日│向店員游雅晴佯稱購物,│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20分許│趁店員進入倉庫拿取貨品│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陸月。 │ │ │,在桃園縣八德│之際,徒手竊取置於櫃臺│2.證人游雅晴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 段70│下方之邱靖媚所有皮包1 │3.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罪 │ │ │ │1 號之「隆美窗│只(內含駕照、現金約20│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 │ │ │ │簾」店內 │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 │ │ │ │。嗣經游雅晴向桃園縣政│ │ │ │ │ │ │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 │ │ │ │ │ │出所報案,經警調閱被告│ │ │ │ │ │ │之資料供游雅晴指認而查│ │ │ │ │ │ │悉被告本件犯行。 │ │ │ │ ├─┼───────┼───────────┼────────────┼────┼─────────┤ │78│100 年11月25日│向店員許沛晴佯稱購買商│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上午11時56分許│品,趁店員拿取商品之際│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中壢│,徒手竊取櫃檯抽屜內之│2.證人許沛晴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市○○路381 號│現金約15000 元,得手後│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之岱妮國際蠶絲│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 │ │ │ │ │有限公司中壢門│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 │ │ │ │ │市 │情。 │ │ │ │ ├─┼───────┼───────────┼────────────┼────┼─────────┤ │79│100 年11月26日│向店員姜惠嫻佯稱購買商│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下午2 時25分許│品,趁店員拿取商品之際│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桃園縣大溪│,徒手竊取櫃檯抽屜內之│2.證人姜惠嫻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鎮○○路○ 段39│現金約2500元,得手後旋│ │罪 │ │ │ │0 之6 號之闔家│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康藥局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80│100 年11月間某│向店員佯稱購買嬰兒車,│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楊│趁店員至後方倉庫搬取貨│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梅市○○街22號│品之際,徒手竊取櫃檯抽│2.證人梁勝雄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之寶貝樂婦嬰用│屜內之現金4000元,得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品店內 │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81│100 年11月間某│向店員鍾芮琪佯稱購買檳│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桃園縣楊│榔及大量未冰過之飲料,│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梅市○○○路2 │趁店員至後方倉庫搬取飲│2.證人鍾芮琪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段364 之1 號之│料之際,徒手竊取櫃檯抽│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HANG檳榔攤 │屜內之現金1500元,得手│ │ │ │ │ │ │後旋即離去。嗣經彭彥勛│ │ │ │ │ │ │另案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 │ │ │ │ │ │上情。 │ │ │ │ ├─┼───────┼───────────┼────────────┼────┼─────────┤ │82│100 年11月間某│向店員佯稱購買檳榔及大│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在新竹市西│量未冰過之飲料,趁店員│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濱路1 段472 號│至後方倉庫搬取飲料之際│2.證人李秋玲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之包菁ㄟ檳榔攤│,徒手竊取櫃檯抽屜內之│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 │現金約3000元,得手後旋│ │ │ │ │ │ │即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 │ │ │ │ │ │為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 │ │ │ │ ├─┼───────┼───────────┼────────────┼────┼─────────┤ │83│100 年11月中旬│向店員佯稱購買襪子,趁│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某日中午12時許│店員拿取物品之際,徒手│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在新竹縣湖口│竊取櫃檯抽屜內之現金約│2.證人徐國棟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鄉○○路1段20 │200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號之生活飾品屋│。嗣經彭彥勛另案為警查│ │ │ │ │ │內 │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 ├─┼───────┼───────────┼────────────┼────┼─────────┤ │84│100 年11月底某│趁診所午休時間大門未上│1.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刑法第32│彭彥勛竊盜,處有期│ │ │日下午2 時30分│鎖,無人看管之際,侵入│ 之自白 │0 條第1 │徒刑伍月。 │ │ │許,在桃園縣龍│徒手竊取櫃臺抽屜內之現│2.證人溫明基於警詢之證述│項之竊盜│ │ │ │潭鄉○○路252 │金2,000 元,得手後旋即│3.現場蒐證照片 │罪 │ │ │ │號之弘揚診所 │離去。嗣經彭彥勛另案為│ │ │ │ │ │ │警查獲後自白供出上情。│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