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7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余圓月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87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桃簡字第202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徐余圓月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徐余圓月前於民國97年2 月25日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0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同年4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猶於前案查獲後之97間某日起,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在其位在桃園縣大園鄉○○路59號得億彩券行內,聚集並提供不特定之多數人下注,作為俗稱「地下六合彩」之地點。其下注方式為以「香港六合彩」之號碼下注,每注新臺幣(下同)80 元 ,再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以簽中之組數為輸贏標準,對中2 個號碼為2 星,如對中2 星,可得獎金5,700 元,另以對中3 個號碼為3 星,每注新臺幣76元,如對中3 星,可得獎金 5,7000元。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被告所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同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已提起公訴,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集合犯係實質上一罪,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被告自於100 年7 月間起,在桃園縣大園鄉○○路59號得億彩券行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並提供不特定之多數人下注,作為俗稱「地下六合彩」地點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有違反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場所賭博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於101 年7 月23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68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1 年8 月10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847號繫屬在案,現正審理中,尚未確定,此有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附卷可稽。本件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與上開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1847號所審理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公訴人就已起訴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2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