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278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榮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6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榮勝竊盜,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榮勝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28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98年9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101 年12月5 日下午4 時許,至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之「好朋友百貨行」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5 等物,並置於隨身所攜帶黑色包包內,得手後旋即離開;嗣於同日下午6 時50分許,詹榮勝另行起意,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000 號之「全新家庭五金行」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6 至9 等物,得手後置於隨身黑色包包內,因店員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上情。案經廖如婷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榮勝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國聯、證人即告訴人廖如婷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詹榮勝上開所為之2 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上開2 次竊盜犯行,係在不同地點為之,從外觀上可知係不同人所有之財物,客觀上亦係侵害不同之法益,顯非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接續為之,犯意各別,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上開所示之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圖不法利益,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財產安全顯已生危害,行為及其動機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竊財物價值,且失竊物品業已歸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在卷可稽,兼衡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所竊物品名稱及數目 │ 犯罪地點 │ ├──┼────────────┼───────────┤ │ 1 │夜巡俠手電筒2個 │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 │ │ │之「好朋友百貨行」 │ ├──┼────────────┼───────────┤ │ 2 │充電照明燈1個 │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 │ │ │之「好朋友百貨行」 │ ├──┼────────────┼───────────┤ │ 3 │皇家騎士手電筒(短)1個 │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 │ │ │之「好朋友百貨行」 │ ├──┼────────────┼───────────┤ │ 4 │皇家騎士手電筒(長)1個 │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 │ │ │之「好朋友百貨行」 │ ├──┼────────────┼───────────┤ │ 5 │桌上型多用途噴火槍1個 │桃園縣八德市○○路00號│ │ │ │之「好朋友百貨行」 │ ├──┼────────────┼───────────┤ │ 6 │御膳坊多用途噴火槍1個 │桃園縣桃園市建新街320 │ │ │ │號之「全新家庭五金行」│ ├──┼────────────┼───────────┤ │ 7 │晶冠充電式LED 照明燈1個 │桃園縣桃園市建新街320 │ │ │ │號之「全新家庭五金行」│ ├──┼────────────┼───────────┤ │ 8 │堡明手電筒1個 │桃園縣桃園市建新街320 │ │ │ │號之「全新家庭五金行」│ ├──┼────────────┼───────────┤ │ 9 │電子瓦斯噴燈1個 │桃園縣桃園市建新街320 │ │ │ │號之「全新家庭五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