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36號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王進 選任辯護人 謝恩華 律師 岳 珍 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5330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王進與麗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瑞麒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1年11月間起至93年6 月間止,明知麗熒公司並無銷貨予附表一所示葆昌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之事實,竟虛開不實統一發票計46紙,銷售額計新台幣(下同)18,095,407元,稅額計904,773 元,交付予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並由該等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904,773 元,以此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鄭王進涉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罪嫌(下稱本案)。三、經查: (一)被告鄭王進前曾身為來請企業有限公司、舜裕實業有限公司、已碌有限公司、華都有限公司、麗熒公司、樺錫國際有限公司、喬賀國際有限公司、信紡企業有限公司等企業之實際負責人,從事成衣進出口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與唐君吉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欺之概括犯意聯絡,為求詐取退稅款及紡織品配額以供出售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自91年間起連續以假出口為手段虛增紡織品出口實績以向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下稱紡拓會)騙取紡織品出口配額以圖轉售他人,於貨櫃出口後,持登載不實之出口報單等文書,向紡拓會申請配額證明文件,使紡拓會陷於錯誤而誤計渠等之紡織品出口實績,致鄭王進獲核配可供轉售圖利300 萬元之紡織品出口配額,並因而向國稅局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之退還,至93年12月底止,向國稅局詐得外銷貨物營業稅退稅款合計57,154,497元。而在貨物出口查驗階段,被告鄭王進、唐君吉為逃避海關查驗掩蓋前揭不法犯行,竟共同基於使海關關員違背職務而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1年底至92年底間以每櫃2 萬元,93年間改以成衣件數每件5 角之代價,由鄭王進出面委託有概括行賄犯意聯絡之鄒毅強承辦報關業務,並以交際費之名義,陸續交付賄款約一百多萬元予鄒毅強,以供鄒毅強打點海關關員之用,鄒毅強則從中抽取部分款項,自行或與有相同犯意聯絡之謝銘炊行賄並交付賄款予海關關員李良善、黃中光、婁義忠等人;被告鄭王進同時自91年12月底起,與有概括行賄犯意聯絡之報關業者魏庚乾約定,除報關費用外,另以大櫃2 萬元,小櫃1 萬元之代價由魏庚乾買通海關關員,由有相同犯意聯絡之林正雄代為定期統計後結算,魏庚乾即自行或與林正雄行賄並交付賄款予海關關員李良善、彭正雄等人,該等關員因收賄而自行配合或由李良善指示王正全、楊坤地等關員配合不實查驗、不實核樣前揭貨證不符之貨櫃,該等關員並在報單上違法簽認自己姓名表示貨證核符。被告所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指詐領退稅款)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指詐取紡織品配額出售所可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業經本院於101 年8 月21日以95年度訴字第1618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全文如附件)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褫奪公權2 年,減為有期徒刑9 月,褫奪公權1 年,雖經提起上訴,復於102 年7 月18日撤回上訴確定,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1618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依前案判決書觀之,前案所認定之事實,已包括被告鄭王進於91年間起至93年12月底間,持登載不實之麗熒公司出口報單等文書,向紡拓會申請配額證明文件,進而向國稅局申辦退稅,而其犯罪手法為「鄭王進先在出口文件如輸往設限地區紡織品海外加工同意書(FORM2 )上為包含品名、數量、重量等不實登載,並送交紡拓會核章後,再由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意聯絡之魏庚乾、謝銘炊、鄒毅強、林正雄等人協助,透過報關公司,『以不實之貨物品名、數量、重量等項製作內容不實之出口報單,連同裝箱單、發票、上開海外加工同意書等向基隆關稅局桃園分局、五堵分局辦理貨物出口通關』」等節(犯罪手法部分見前案判決書第2 頁第11行至第18行),則前案被告鄭王進係以不實麗熒公司之文書(含出口報單、統一發票)為辦理「假出口」之手段,並進而騙取紡織品出口配額出售牟利及向國稅局申報退稅。而本案起訴認被告鄭王進係自91年11月間起至93年6 月間止,虛開麗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計46紙(銷售額計18,095,407元,稅額計904,773 元)。故被告鄭王進前案與本案之犯罪時間顯有重合,前案被告鄭王進所填載使用諸多公司之不實文書,並包括本案之麗熒公司,堪認被告鄭王進於上開期間內,有連續多次填載使用麗熒公司之不實屬會計憑證及非屬會計憑證之文書之行為。 (三)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刑事判例意旨參照),因此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若基於整體之犯罪計畫或目的,而填載之不實屬會計憑證及非屬會計憑證之業務上文書,雖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法規競合適用,即填載不實會計憑證部分係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而填載非屬會計憑證之文書係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行為人基於整體之犯罪計畫或目的,而多次填載之不實屬會計憑證及非屬會計憑證之業務上文書,就涉犯相同罪名部分,應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而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若因文書性質而涉犯上開2 罪者,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者,則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若不同行為犯上開2 罪者,當認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四)關於被告鄭王進如何以麗熒公司不實文書進而為上開犯行,被告鄭王進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於91年底或92年初到93年間中,陳瑞麒把麗熒公司交給伊作海外加工出口,並把麗熒公司印章交給伊等語(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361 號第11頁),則麗熒公司之相關印章均在被告鄭王進支配下,被告鄭王進並以所得支配使用之麗熒公司印章填製不實文件以遂行其不法目的,故被告鄭王進填載使用麗熒公司不實文書乙節,其當係基於整體之犯罪計畫或目的。雖被告鄭王進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本案麗熒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都是劉林源在虛開發票云云(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5330 號卷第13頁),而否認本案犯行,惟其復供稱:伊手上有麗熒公司出口的大小章及發票章,伊知悉劉林源虛開統一發票後,因為伊還要做假出口,怕陳瑞麒把麗熒公司相關印章、證件收回去,所以就繼續讓劉林源虛開云云(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緝字第1323號卷第30頁)。然查前案被告鄭王進「假出口」所填載使用之麗熒公司不實文書,本即包含出口報單、統一發票等文件,顯見被告鄭王進為了辦理「假出口」,確有開立使用麗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並進而騙取紡織品出口配額出售牟利及向國稅局申報退稅,被告鄭王進辯稱麗熒公司虛開統一發票部分,均係劉林源在處理云云,顯係卸責之詞,本難認屬實。縱使依被告鄭王進上開所述(即劉林源有虛開麗熒公司統一發票之情事),惟麗熒公司之相關印章既在被告鄭王進支配下,其仍容任劉林源使用麗熒公司發票章而虛開統一發票,被告鄭王進與劉林源就本案已堪認有犯意聯絡。故被告鄭王進辯稱本案與其無關,顯非可採。被告鄭王進取得並使用之麗熒公司印章,既係為填製不實麗熒公司文件所需,其後並填載之不實屬會計憑證及非屬會計憑證之業務上文書,係基於整體之犯罪計畫或目的,雖其中連續虛開麗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係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而連續填載使用麗熒公司非屬會計憑證之文書係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但如前所述,被告鄭王進涉犯上開2 罪,當認屬裁判上一罪關係。至前案認被告鄭王進為詐領退稅款與紡織品配額出售所可圖得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而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乃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本案被告鄭王進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而為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而涉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鄭王進最初由麗熒公司實際負責人陳瑞麒處取得並使用之麗熒公司印章,其本意即係用以填製不實麗熒公司文件,故被告鄭王進填載使用麗熒公司不實文書,均屬其整體之犯罪計畫或目的範圍內,亦不因該不實文書係會計憑證或非屬會計憑證有別,且前案中,被告鄭王進並已有多次開立使用麗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故前案與本案中被告鄭王進並已有多次開立使用麗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即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者),當屬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而屬連續犯;若屬不同行為而分別該當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者,所犯涉該2 罪間亦應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此,前案判決認被告鄭王進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而被告鄭王進所犯上開各罪間,互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關係之牽連關係(見前案判決第7 頁),而本案公訴人起訴主張被告鄭王進涉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鄭王進所犯此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見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4 頁),因前案及本案中被告鄭王進多次開立使用麗熒公司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即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者),當屬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而屬連續犯;被告鄭王進前案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與本案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亦既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被告鄭王進前案所犯各罪與本案所犯各罪間,自亦應均認具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五)綜上,本案上開公訴意旨,與前案上開確定判決被告所犯各罪間,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首揭說明,本案應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應為免訴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另檢察官移送併辦(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9968 號)部分,因本件提起公訴部分經本院判決免訴,從而移送併辦部分本院無從併辦,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一併敘明。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 │ 統一發票張數 │ 銷售額 │稅額 │ ├──┼────────┼───────┼──────┼──────┤ │ 1 │葆昌實業有限公司│ 1 │314,840 │15,742 │ ├──┼────────┼───────┼──────┼──────┤ │ 2 │欣健國際有限公司│ 2 │1,042,200 │52,110 │ ├──┼────────┼───────┼──────┼──────┤ │ 3 │良吉內衣行 │ 2 │1,500,000 │75,000 │ ├──┼────────┼───────┼──────┼──────┤ │ 4 │葛登貿易有限公司│ 2 │1,500,000 │75,000 │ ├──┼────────┼───────┼──────┼──────┤ │ 5 │富立鴻有限公司 │ 3 │2,000,000 │100,000 │ ├──┼────────┼───────┼──────┼──────┤ │ 6 │中國今一製衣廠股│ 5 │45,400 │2,27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慶凰企業有限公司│ 4 │2,000,000 │100,000 │ ├──┼────────┼───────┼──────┼──────┤ │ 8 │巧姿庭國際貿易有│ 1 │192,564 │9,628 │ │ │限公司 │ │ │ │ ├──┼────────┼───────┼──────┼──────┤ │ 9 │星堡企業有限公司│ 1 │800,000 │40,000 │ ├──┼────────┼───────┼──────┼──────┤ │ 10 │明冠內衣企業有限│ 2 │1,600,000 │80,000 │ │ │公司 │ │ │ │ ├──┼────────┼───────┼──────┼──────┤ │ 11 │天麗爾企業有限公│ 3 │2,000,000 │100,000 │ │ │司 │ │ │ │ ├──┼────────┼───────┼──────┼──────┤ │ 12 │宏奇內衣行 │ 1 │79,992 │4,000 │ ├──┼────────┼───────┼──────┼──────┤ │ 13 │勝州服飾股份有限│ 2 │1,000,000 │50,000 │ │ │公司 │ │ │ │ ├──┼────────┼───────┼──────┼──────┤ │ 14 │泰賀企業有限公司│ 4 │3,195,500 │159,775 │ ├──┼────────┼───────┼──────┼──────┤ │ 15 │信姿企業有限公司│ 1 │724,992 │36,250 │ ├──┼────────┼───────┼──────┼──────┤ │ 16 │樺錫國際有限公司│ 12 │99,919 │4,998 │ │ │等22家營業人銷售│ │ │ │ │ │額4萬以下 │ │ │ │ ├──┼────────┼───────┼──────┼──────┤ │總計│ │ 46 │18,095,407 │904,77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