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彬、高義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彬 被 告 高義旺 3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即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90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