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1號附民原告 湯欣芮 附民被告 葉斯文 保全汽車修理廠 宥均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4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湯欣芮於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641 號被告葉斯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