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0號原 告 金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建 被 告 陳松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