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茉莉魔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音里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102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查獲之假睫毛接著劑共貳佰捌拾捌條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禁 止規定者,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27條第1項 亦有明文。觀諸被告茉莉魔力有限公司、被告兼該公司之代表人周音里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51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資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至論扣案查獲之假睫毛接著劑共288條,皆乃被告茉莉魔力有限公司、 周音里持供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犯行 所用之物,洵且歸為被告茉莉魔力有限公司所有,斯情已據被告周音里於檢察官偵訊中陳述綦詳,既有該份筆錄併卷足憑,復經本院細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甚者其中內含禁止使用之甲醛、超標甲醇成分,此節則得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民國100年 10月25日函文暨函附檢驗報告書佐證無訛,誠係同條例第27條第1項所定妨害衛生之物品。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