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被 告 蔡玫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 年度訴字第23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旻鴻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4 號被告蔡玫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刑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