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成永生 被 告 儒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被 告 林山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其中針對機車受損請求損害賠償、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成永生之聲明與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林山熙、儒祥通運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探研被告林山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方面雖經判處罪刑確定,惟核原告請求被告林山熙、儒祥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之項目涵蓋有關機車受損之內容,細究機車受損一節非屬被告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再念原告未曾聲請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林山熙、儒祥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機車受損之損害新臺幣16,420元及其法定利息即無理由,故應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針對被告林山熙、儒祥通運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與利息部分,就此部分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亦駁回之。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