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成永生 被 告 儒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格 被 告 林山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31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而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其中針對原告身體受傷所為損害賠償及利息請求相關部分之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除機車受損外之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