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被 告 莊家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原易字第2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莊家維被訴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家維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就被告被訴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其餘部分另行駁回)侵權行為之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