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呂ꆼ婷 被 告 梁明鈺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