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許文銜 訴訟代理人 葛昱華 被 告 佳龍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耀勳 被 告 彭張益 上列被告因被告彭張益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