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95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三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73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三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中和路「翔順寄車行」,趁張惟甯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得張惟甯置放於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置物箱內之行動電話1 支( 廠牌:三星、型號:S2、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000000000000000)後,丟棄門號SIM 卡後,將所竊得之上開行動電話售予不知情之王韻嘉,經王韻嘉轉售予不知情之林宥廷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楊三長業於103 年8 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