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8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協誠 張定平 賀傑蒂(原名賀聖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714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桃簡字第117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協誠、張定平、賀傑蒂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劉協誠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賀傑蒂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0 年4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被告劉協誠、張定平、賀傑蒂明知未經他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他人建築物,竟共同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101 年5 月3 日、4 日下午5 時許、5 月7 日下午2 時許,未經桃園縣龍潭鄉○○路000 巷00號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善哉公司)同意,侵入該公司,因認被告3 人均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嫌云云。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協誠、張定平、賀傑蒂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3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建築物罪,依同法第308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善哉公司負責人王建銘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 年10月24日訊問筆錄1 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