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47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智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7918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壢簡字第147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劉智豪被訴妨害秘密罪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劉智豪與告訴人李雅惠前係輝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區(址設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 ○0 號)之同事。因告訴人李雅惠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某時許前往上揭廠區辦理離職,惟其薪資單尚未核發,告訴人李雅惠即以電話通知領班徐銘勵將其薪資單放置於警衛室待其前往領取。詎被告劉智豪於103 年7 月10日下午3 時許,在上揭廠區內,因故取得告訴人李雅惠之薪資單後,明知薪資係員工個人秘密,且薪資單均已封緘未得他人同意不得開拆,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開拆告訴人李雅惠之薪資單並閱覽後,始放置於上揭廠區警衛室。因認被告劉智豪涉犯刑法第315 條前段之妨害書信秘密罪嫌。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劉智豪被訴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5 條前段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李雅惠已於103 年12月26日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103 年12月26日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