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文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為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文森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783號、2039號、2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3 案所分別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5公克,驗餘毛重0.141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17公克,驗餘毛重0.160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 包(毛重合計0.4 公克,驗餘毛重0.3878公克),經送檢驗,均含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毀之。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嗣被告涉嫌於102 年4 月1 日晚間7 時許、同年4 月23日晚間10時許、同年4 月30日凌晨1 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1783號、2039號、2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4 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附表: ┌──┬───────┬───────────┬───────────────┐ │編號│名稱 │重量 │備註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共0.15公克(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 │ │安非他命1 包(│鑑驗使用0.0084公克) │5 月13日UL/2013/00000000號濫用│ │ │透明結晶) │ │藥物檢驗報告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共0.17公克(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 │ │安非他命1 包(│鑑驗使用0.0095公克) │6 月10日UL/2013/00000000號濫用│ │ │結晶顆粒) │ │藥物檢驗報告 │ ├──┼───────┼───────────┼───────────────┤ │3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合計共0.40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 │ │安非他命2 包(│(因鑑驗使用0.0122公克│6 月10日UL/2013/00000000號濫用│ │ │結晶顆粒) │) │藥物檢驗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