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軍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軍簡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可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程序部分㈠,關於本院係依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1 款及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1 款等規定,並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追,而取得本案管轄權之說明,其中所引用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1 款」應更正為「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2 款」;所引用之「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1 款」應更正為「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2 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程序部分㈠,關於本院依修正後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1 款及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1 款等規定,並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訴追,而取得本案管轄權之說明,其中所引用之「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1 款」、「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1 款」,顯係前揭規定所指其他與判決誤寫相類之顯然錯誤,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分別更正為「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2 款」、「法院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法院移送軍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條第2 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