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總昌材料配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勤 原 告 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淙 原 告 北區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田 被 告 王清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1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總昌材料配管有限公司、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242號被告王清賢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