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呂學義 鍾文英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 告 林國富 被 告 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春梅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國富所涉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肇事逃逸等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