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彭永盛、林生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彭永盛 被 告 林生財 峰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啓峰 被 告 勇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福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