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廖顥新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 附民被告 李境宏 附民被告 唐昕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唐志鴻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境宏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9 日以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656 號判決無罪,惟既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