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揚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764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揚凱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揚凱係址設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1 樓「欣盛達商行」及址設桃園市○○區○○路0000號3 樓「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負責人,並以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保險為其附隨業務而為從事業務之人,詹雅筑則先後自民國100 年11月1 日起至100 年9 月30日止任職於欣盛達商行,及自101 年10月1 日起至102 年11月16日止任職於互動創意行銷公司。林揚凱明知僱用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之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同條例第14條第1 項規定,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之金額確實填報「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 項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同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該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且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6 ,詎其為使欣盛達商行、互動創意行銷公司減少繳納勞保費用(含就業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下同)、健保費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明知詹雅筑於任職期間每月薪資為如附表「應申報投保薪資」欄所示之金額,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意圖以詐術使欣盛達商行、互動創意行銷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在詹雅筑任職期間,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投保日期,以如附表所示之投保單位,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文書上,及在網路線上申報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準文書上,虛偽登載詹雅筑如附表「投保薪資」欄所示金額之不實事項,據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已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中央健保署)申報而行使之,致有實質審查權限之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詹雅筑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為上開申報金額,據以核算詹雅筑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金,使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減少如附表「短繳保費欄」所示勞、健保險費金額之支出及降低勞退金提繳金額,因而取得該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詹雅筑之投保利益及勞保局、中央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投保單位及薪資額申報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揚凱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103 年度他字第937 號卷【下稱他字卷】第30-33頁 ,103 年度偵字第17644 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5-26 頁,本院104 年度審易第116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23頁背面)。 ㈡證人(即告訴人)詹雅筑、證人(即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出貨人員)莊韻玄、證人(即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業務)陳震宇、證人(即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會計)黃金眉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見他字卷第3-4 頁、第30-33 頁、96-98 頁,偵字卷第5-8 頁、第22-27 頁)。 ㈢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2 月25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互動創意行銷(欣盛達商行)薪資所得(100 年11月1 日-102年11月15日)、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中央健保署- 北區業務組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及罰則暨罰鍰計算、違反就業保險法及罰則暨罰鍰計算、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罰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欣盛達商行員工薪資單(100 年11月-102年11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詹雅筑小姐實領薪資及勞保投保金額比較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2 年12月24日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協調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 年7 月2 日健保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7 月9 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罰鍰明細表(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於欣盛達商行、互動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詹雅筑小姐應領薪資表、罰鍰明細表(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 年7 月21日保費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調整表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調整表)(見他字卷第19頁、第25-26 頁、第34-85 頁背面、第104-110 頁、第117 頁、第133-135 頁)。 三、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罰金刑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論罪科刑: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 條、第10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2 年7 月1 日晚間7 時10分許,在勞局網網頁上,以網路線上申報方式申報詹雅筑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並登載如附表編號三「投保薪資」欄所示金額,使上開金額顯示於電腦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係被告以申報經辦人身份申報詹雅筑任職於互動創意行銷公司投保薪資調整內容之意,此上開調整表之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135 頁),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性質上屬電磁紀錄,而其內容具體表彰詹雅筑之投保薪資調整為「投保薪資」欄所示金額之意,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所規定之準私文書,應以文書論。 ㈡按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各投保單位應將其所屬勞工(被保險人)到職等情形依法列表通知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 項規定,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另雇主應於受僱人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 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 項亦規定甚明。故依上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等規定,因而製作之通知表、投保薪資調整表、投保申請書、加保申報表等私文書或以網路線上申報方式申報投保薪資調整之準私文書,皆係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復徵諸勞工保險制度及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均係集合多數人之經濟力量,於個別保險事故發生時,分擔風險,而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數額,攸關勞保局及中央健保署憑以核算、收取保費之依據,是被保險人將其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時,即足生影響保險管理之正確性。經查,被告係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負責人,有欣盛達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公司及獨資/ 合夥事業登記資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存卷可憑(見他字卷第21頁,本院卷第25-26 頁),依前開規定,有替員工向勞保局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及向中央健保署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之附隨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及準文書,並持以申報行使,不僅使員工詹雅筑投保利益受有損害,且致勞保局及中央健保署受有核算保險費失其正確性及智收保險費之損害,並因此使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公司得以短繳如附表「短繳保費」欄所示費用金額之支出及降低勞退金提繳金額,而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部分)、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行使「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部分)及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 ㈢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後,並持向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保署申報行使及以網路申報方式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於詹雅筑任職於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期間,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投保日期,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自該虛報行為而短繳如附表「短繳保費」欄所示金額與降低勞退金提繳金額之多次詐欺得利行為,均係基於使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減少勞健保費用支出及降低勞退金提繳金額之單一目的,本於一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㈤再「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與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係將勞保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之調整,合併編列在同一表格及欄位,且因勞保投保薪資與健保投保金額,均以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之「工資」作為計算標準,故由申報人以1 式2 份的填載方式,同時向勞保局及中央健保署作勞保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之調整,故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對勞保局、中央健保署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上開申報表或調整表,屬同種想像競合犯。 ㈥被告以一施用詐術行為,取得減少支付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不法利益,亦屬同種想像競合犯。㈦被告以登載不實之業務上文書或準文書,向勞保局及中央健保署詐得少付保險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詐欺得利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㈧爰審酌被告擔任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之負責人,僅為圖節省勞健保費用支出,而低報員工詹雅筑每月薪資,足生損害於詹雅筑投保利益,並影響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保署對保險管理之正確性,致使欣盛達商行及互動創意行銷公司獲得短繳勞健保費用及降低勞退金提繳金額之不法利益,所為自應予非難,並衡以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科犯罪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所生危害及詐欺所得之利益尚非鉅大,及其為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8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以下為勞工保險部分 │ ├──┬─────┬───────┬──────────┬────────────┬───────────┤ │編號│ 投保單位 │ 投保日期 │ 投保薪資 │ 應申報投保薪資 │短繳保費 │ ├──┼─────┼───────┼──────────┼────────────┼───────────┤ │ 一 │欣盛達商行│100年11月7日(│17,880元(101 年1 月│㈠100 年11月起至101 年2 │勞工保險費:4,575元 │ │ │ │投保期間:100 │1日 配合基本工資調漲│ 月止:24,000元 │就業保險費:601元 │ │ │ │年11月起至101 │,而逕行調整為18,780│㈡101 年3 月起至101 年8 │ │ │ │ │年9月止) │元) │ 月止:26,400元 │ │ │ │ │ │ │㈢101 年9 月:36,300元 │ │ ├──┼─────┼───────┼──────────┼────────────┼───────────┤ │ 二 │互動創意行│101年10月1日(│1萬8,780元(102年4月│㈠101 年10月起至102 年2 │勞工保險費:10,439元 │ │ │銷公司 │投保期間:101 │1日配合基本資調整, │ 月止:36,300元 │ │ │ │ │年10月起至102 │而逕行調整為1萬9,200│㈡102 年3 月起至102 年7 │就業保險費:1,306元 │ │ │ │年7月止) │元) │ 月止:34,800元 │ │ ├──┼─────┼───────┼──────────┼────────────┤ │ │ 三 │互動創意行│102年7月1日( │25,200元(網路線上申│102 年8 月起至102 年11月│ │ │ │銷公司 │投保期間:102 │報) │止:30,300元 │ │ │ │ │年8月起至102年│ │ │ │ │ │ │11月止) │ │ │ │ ├──┴─────┴───────┴──────────┴────────────┴───────────┤ │以下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 ├──┬─────┬───────┬──────────┬────────────┬───────────┤ │編號│投保單位 │ 投保日期 │ 投保薪資 │ 應申報投保薪資 │ 短繳保費 │ ├──┼─────┼───────┼──────────┼────────────┼───────────┤ │ 一 │欣盛達商行│100 年11月7 日│17,880元(101 年1 月│㈠100年11月:25,200元 │8,372元 │ │ │ │(投保期間:10│1日 配合基本工資調漲│㈡100年12月:27,600元 │ │ │ │ │0 年11月起至10│,而逕行調整為18,780│㈢101年1月:25,200元 │ │ │ │ │1 年9 月止) │元) │㈣101年2月:3300元 │ │ │ │ │ │ │㈤101年3月:33,300元 │ │ │ │ │ │ │㈥101年4月:40,100元 │ │ │ │ │ │ │㈦101年5月:38,200元 │ │ │ │ │ │ │㈧101年6月:36,300元 │ │ │ │ │ │ │㈨101年7月:25,200元 │ │ │ │ │ │ │㈩101年8月:38,200元 │ │ │ │ │ │ │101年9月:43,900元 │ │ ├──┼─────┼───────┼──────────┼────────────┼───────────┤ │ 二 │互動創意行│101 年10月1 日│18,780元(102 年4 月│㈠101年10月:26,400元 │7,020元 │ │ │銷公司 │(投保期間:10│1 日配合基本資調整,│㈡101年11月:40,100元 │ │ │ │ │1 年10月起至10│而逕行調整為19,200元│㈢101年12月:27,600元 │ │ │ │ │2 年7 月止) │) │㈣102年1月:36,300元 │ │ │ │ │ │ │㈤102年2月:25,200元 │ │ │ │ │ │ │㈥102年3月:25,200元 │ │ │ │ │ │ │㈦102年4月:66,800元 │ │ │ │ │ │ │㈧102年5月:33,300元 │ │ │ │ │ │ │㈨102年6月:27,600元 │ │ ├──┼─────┼───────┼──────────┼────────────┼───────────┤ │ 三 │互動創意行│102 年7 月1 日│25,200元(網路線上申│㈠102年7月:40,100元 │3,121元 │ │ │銷公司 │(投保期間:10│報) │㈡102年8月:33,300元 │ │ │ │ │2 年7 月起至10│ │㈢102年9月:45,800元 │ │ │ │ │2 年10月止) │ │㈣102年10月:43,9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