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00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17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林士為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