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侮辱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9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智昌 黃淑琳 黃智義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21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智昌、黃淑琳、黃智義係兄妹,緣被告黃智昌前因參加址設臺中市○○區○○巷00○00號宏德車業有限公司( 下稱宏德車業公司) 所成立之「臺中宏德車隊」,擔任改裝車賽車手,因而結識告訴人即該公司負責人王清孝、陳家欣夫婦,後因其車輛在宏德車業公司維修所生糾紛,於民國103 年2 月9 日,在其FACEBOOK( 下稱臉書) 帳號名稱「金索隆」個人網頁,發表正式退出宏德車隊,並於該網頁下方擷取告訴人王清孝個人帳號名稱為「宏德ドリフイ清」所張貼之文章。詎被告黃智昌、黃淑琳( 所涉誹謗宏德車業公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黃智義( 暱稱黃小義) 均明知臉書網頁可供不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時地,以附表所示帳號名稱,分別在臉書發表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留言,公然侮辱告訴人王清孝、陳家欣。嗣告訴人王清孝、陳家欣於103 年2 月10日,在宏德車業公司上網瀏覽附表網頁,而知上情。因認被告黃智昌、黃淑琳、黃智義均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黃智昌、黃淑琳、黃智義被訴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王清孝、陳家欣已分別於104 年12月18日、同年9 月7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頁、審易卷第30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附表 ┌────────────────────────────────────────────────────┐ │被告3人涉及妨害名譽言論一覽表 │ ├──┬───┬───┬────────┬────────┬──────────────┬────────┤ │編號│發表者│帳號名│ 時 間 │ 地 點 │ 言 論 內 容 │ 涉 犯 罪 名 │ │ │ │稱 │ │ │ │ │ ├──┼───┼───┼────────┼────────┼──────────────┼────────┤ │ 1 │黃淑琳│黃曉琳│103年2月9日凌晨2│ │(回應金索隆)那種垃圾人不用跟│ │ │ │ │ │時20分許 │ │他們作朋友,爛人一堆 │ │ ├──┼───┼───┼────────┤ ├──────────────┤ │ │ 2 │黃智義│黃小義│103年2月9日凌晨2│ │(回應金索隆)因該不是人,人沒│ │ │ │ │ │時20非許 │ │這麼無恥 │ │ ├──┼───┼───┼────────┤ ├──────────────┤ │ │ 3 │黃智昌│金索隆│103年2月9日凌晨2│ │操他媽的,我對外從來沒有說過│ │ │ │ │ │時20分許後某時許│ │我是X德股東,也沒說過我是X德│ │ │ │ │ │ │ │的什麼哥,幹你打這篇是啥小 │ │ ├──┼───┼───┼────────┤ ├──────────────┤ │ │ 4 │黃淑琳│黃曉琳│103年2月9日凌晨4│ │(回應金索隆)他們本人就不是人│ │ │ │ │ │時25分 │ │,像那種沒家教的人,真不知父│ │ │ │ │ │ │ │母怎麼教他們的…真替他們感到│ │ │ │ │ │ │ │悲哀!無恥的人…唉 │刑法第309條公然 │ ├──┼───┼───┼────────┤桃園縣桃園市(現 ├──────────────┤侮辱罪嫌 │ │ 5 │黃智義│黃小義│103年2月9日上午 │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回應金索隆)這種人人面獸心…│ │ │ │ │ │11時37分 │區)永康街35之5號│太可恥,垃圾… │ │ ├──┼───┼───┼────────┤住處 ├──────────────┤ │ │ 6 │黃智昌│金索隆│103年2月9日某時 │ │由此可見他們的嘴真爛 │ │ │ │ │ │ │ │ │ │ ├──┼───┼───┼────────┤ ├──────────────┤ │ │ 7 │黃智義│黃小義│103年2月10日晚間│ │(回應金索隆)算了,別跟那個不│ │ │ │ │ │8時43分許 │ │是屬於人類計較阿,還好你離開│ │ │ │ │ │ │ │的早,讓你提早看到他的面目!│ │ │ │ │ │ │ │噁心阿。宏德每位車手都一級棒│ │ │ │ │ │ │ │,除了那兩位!PS:更正不是兩│ │ │ │ │ │ │ │位是兩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