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50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秋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5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秋蘭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秋蘭因幫助重利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惟被告於民國102 年12月6 日入住桃園縣(現已改制為桃園市)私立樂活護理之家時,被告意識時而清醒,時而自問自答,或胡言亂語,復經護理之家人員偕同被告前往桃園縣龍潭鄉(現已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龍潭敏盛醫院就醫,經該院醫師診斷後認被告就人、地、時定向感皆有缺陷,一般認知能力皆有障礙,判斷力及抽象思考亦有障礙,並給予低劑量之抗精神藥物治療,然效果有限,被告仍有間發性情緒失控,干擾行為及視幻覺,爾後陸續於103 年1 月28日、同年3 月4 日、同年4 月1 日、同年4 月15日、同年5 月13日回診追蹤,被告行為及情緒困擾略有改善,但其失智症狀並無改善等情,有桃園縣私立樂活護理之家104 年9 月16日樂活行字第0000000 號函暨護理紀錄、被告就診之病例貼單、龍潭敏盛醫院104 年10月26日敏譚字第0000000 號函等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850 號卷第21頁至第26頁、第53頁),復參以被告於104 年3 月19日偵查中就檢察官訊問過程中語無倫次,且無法針對檢察官問題回答之情形(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549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本院協請護理之家人員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無法針對問題回答,僅一再表示不願再回護理之家,並不斷覆訟自己身分證字號等情(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至第41頁),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有前開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