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209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賢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8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我的美麗日記」商標之面膜玖佰盒,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賢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1091 號、第14310 號為緩起訴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案之仿冒「我的美麗日記」商標之面膜900 盒,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再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9 月4 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1091 號、第14310 號為緩起訴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我的美麗日記」商標之面膜900 盒,確為未經商標權人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統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侵權報告書2 紙及統一公司仿冒「我的美麗日記」保濕面膜真仿品比較報告1 份、扣押物暨現場蒐證照片43張及扣押貨物收據2 份等件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