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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呂如琦張宏任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成達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被告
蔡瑞蓮
被告
李淑雲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被告
何晋富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律師
被告
馮秋芬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涵雯律師
被告
林秀玉
選任辯護人
許永展律師
被告
陳玉如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2791 號、104 年度偵字第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成達、蔡瑞蓮、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蔡成達前於民國95年至98年間,係股票上櫃之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鄉○○○○○○○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下稱英格爾公司,股票代號8287)之董事長(於100 年9 月卸任),被告蔡瑞蓮則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分別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另被告何晋富擔任倉庫課長、被告李淑雲擔任倉庫經辦、被告馮秋芬擔任採購課長、被告林秀玉擔任業務助理、被告陳玉如擔任業務課長,均係從事業務之人。緣林琨傑係容佑企業有限公司(於77年4 月20日設立登記,下稱容佑公司)、三毅資訊有限公司(於84年4 月12日設立登記,下稱三毅公司)、輝達鑫有限公司(於97年5 月1 日設立登記,下稱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3 月20日設立登記,下稱鴻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開4 間公司均係從事DVD 光碟播放機之組裝買賣,林琨傑於95年間因財務困難,遂向被告蔡成達尋求資金借貸,詎被告蔡成達竟為圖增加公司營收額,並謀取借貸利息,乃允諾以英格爾公司資金出借予林琨傑,惟林琨傑須以其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進行不實交易,以掩飾借款之實,被告蔡成達並指示被告蔡瑞蓮與林琨傑就上開不實交易所需之相關發票、單據製作進行細節洽談,謀議既定,渠等3 人即以英格爾公司名義,形式上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下單購入DVD 光碟播放機後,由英格爾公司將林琨傑所需資金,以「預付貨款」方式匯款林琨傑,而林琨傑即利用該資金購買DVD 光碟播放機所需零組件,並由其經營之工廠組裝完成後,販售予下游客戶鴻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禧公司),俟由英格爾公司開立銷貨發票予鴻禧公司,製造英格爾公司轉售DVD 光碟播放機予鴻禧公司之假象,並由英格爾公司逕向鴻禧公司索取原應支付予林琨傑之貨款,以此方式償還林琨傑所支借之款項,迨至96年間,因鴻禧公司要求開立銷貨發票方即英格爾公司須負擔賣方之保固維修責任,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及林琨傑遂再謀議,改以鴻展公司開立銷貨發票予鴻禧公司,英格爾公司再開立銷貨發票予鴻展公司,以此製造英格爾公司轉售DVD 光碟播放機予鴻展公司之假象,且英格爾公司並按實際支付予林琨傑之價款金額加計2 %至7 %作為借款利息,俟林琨傑收回貨款後再償還予英格爾公司,又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均無須實際交付DVD 光碟播放機產品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亦無須實際交貨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均係由林琨傑逕自將DVD 光碟播放機產品運送銷售予鴻禧公司,渠等即以上揭方式,使林琨傑可以取得資金週轉運用,而英格爾公司則可虛增其營業收入數額,亦可收取借貸之利息。而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即於95年6 月起至98年8 月止,與林琨傑為上揭方式之虛偽交易,並指示英格爾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如附表一所示由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所開立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81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新臺幣【下同】3,023 萬9,105 元,96年度共計940 萬4,762 元,97年度共計1 億0,556 萬1,911元,98年度共計1 億1,779 萬0,477 元【但依起訴書附件一所示發票明細表,就98年度銷售額合計應更正為1 億1,836萬1,906 元】),作為進項憑證,接續登載於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並於上開期間接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80 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1,540 萬9,693 元,96年度共計771 萬2,380 元,97年度共計7,564萬2,686 元,98年度共計1 億2,080 萬5,808 元)作為銷項憑證,交付予鴻禧公司、容佑公司及鴻展公司,並將上開不實交易數額記入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並據此編製財務報表而公告之。

㈡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掩飾上開虛偽交易,僅有發票單據而無實際貨物進出情形,遂與林琨傑約定,由林琨傑在預先取得之英格爾公司空白銷貨單上,自行填載銷貨之品項及數量並簽收,再將銷貨單交予英格爾公司員工,憑以製作英格爾公司不實入庫單及出貨單,而以此方式捏造虛偽入庫、出貨之事實;又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使英格爾公司之相關業務人員均能配合上開虛偽交易,並於95年間在英格爾公司內召開會議,對參與會議之各相關部門主管宣達上開與林琨傑經營公司交易之特殊方式,而時任英格爾公司之倉庫課長即被告何晋富、倉庫經辦即被告李淑雲、採購課長即被告馮秋芬、業務經理即被告陳玉如、業務助理即被告林秀玉等人,均明知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及鴻禧公司間,並無實際之DVD 光碟播放機產品入庫及出貨之事實,且知悉入庫單及出貨單,係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為公司會計帳冊記帳所依憑之憑證,應據實填載不得有虛偽之情形,竟仍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徒憑林琨傑所交付銷貨單上之品項數量,即據以填製不實入庫單及出貨單,或在上揭不實單據上簽名蓋印,用以表示英格爾公司有實際進銷上開貨品之意思,復將上揭進出貨品之經過編入公司會計帳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及投資大眾對於英格爾公司財務業務狀況、營業收入審核之正確性。因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公訴意旨㈠部分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另就公訴意旨㈡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215 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而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就公訴意旨㈡部分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1831號、32年上字第67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亦足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各自涉犯上揭罪嫌,無非以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於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103 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被告林秀玉於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被告陳玉如於103 年12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林琨傑於102 年12月6 日、103 年12月12日、104 年4 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103 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行政人員黃雪鳳於104 年5 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江忠儀於104 年2 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臺北國稅局之進銷項明細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含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及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95年至98年度集團公司進銷貨彙總明細表、97年度及98年度輝達鑫公司發票、英格爾公司入庫單、出貨單及銷貨單影本、英格爾公司95年至98年財務報告、97年及98年前十大進銷貨明細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104 年5月6 日證櫃監字第10400058492 號函文、英格爾公司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英格爾公司關於「採購及付款循環」及「銷貨及收款循環」之書面內部控制制度、98年8 月14日切結書、借據、本票及林鄭素蘭(即林琨傑母親)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影本為其主要論據,並於106 年3 月8 日以補充理由書敘明: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㈠部分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涉嫌違反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等罪嫌,所指財務報告不實之年度為95年度至98年度,其具體事項則為上開各年度財務報告之損益表中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淨利」等項目記載不實等語。

四、訊據被告蔡成達固坦承其為英格爾公司負責人,決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間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被告蔡瑞蓮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財務經理,負責審核會計、財務與帳務等業務;被告李淑雲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倉庫經辦,負責開立入庫單及辦理領料、庫存盤點等文書作業;被告何晋富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倉庫主任(於102 年間職稱改為倉庫課長),負責辦理倉庫進、出貨事宜;被告馮秋芬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採購課長,負責英格爾公司的外購材料及買賣成品等事宜;被告林秀玉坦承其在英格爾公司擔任業務助理,負責產品銷貨及聯繫客戶等事宜;被告陳玉如坦承在英格爾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負責追蹤業務員每月需要達標之業績及審核客戶有無逾期帳款或呆帳之情形等事實,惟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公訴意旨一、㈠及㈡部分均矢口否認有何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內容不實、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或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等犯行,而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亦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各自辯解如下:

㈠被告蔡成達就公訴意旨一、㈠部分辯稱:英格爾公司原本有家電事業部、電源事業部,其中家電事業部有自行生產製造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林琨傑於88、89年間,係經由業務人員介紹而與英格爾公司合作生意,英格爾公司因林琨傑製造前開播放機的售價比英格爾公司自行製造的成本較低,且為避免若是將材料交由林琨傑代工製造,將導致前開播放機有不良率的問題,遂以連工帶料的方式而由林琨傑製造完成後再交予英格爾公司,但因林琨傑經營的公司規模較小及資金不足,遂以「預付貨款」的方式提供資金給予林琨傑購買材料,待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製造完成後再交予英格爾公司,彼此合作期間長達6 、7 年左右。英格爾公司家電事業部門嗣後因家庭電器成本變動過於複雜,且後續有維修及保固問題,遂於93年間裁撤家電事業部,及停止與林琨傑繼續合作上開交易。伊於95年間打電話向林琨傑詢問近況,林琨傑稱有前開播放機的訂單,然因資金不足,無法全部接下客戶訂單,遂詢問伊可否比照先前「預付貨款」的方式幫忙購料,然而伊當時沒有考慮林琨傑的提議。隔了1 、2 週後,林琨傑又以電話告知伊確實有客戶的訂單,伊反問林琨傑有無利潤可以賺,林琨傑回答說有,伊因為有賺取利潤的商機,遂找被告蔡瑞蓮、陳玉如一同研議,並召開一次會議(與會的人員有財務主管、業務主管及採購課長),及交待被告蔡瑞蓮與林琨傑商討後續的流程,被告蔡瑞蓮應該也有向會計師詢問交易模式。而英格爾公司是要有客戶訂單才會製造生產DVD 光碟播放機,例如在本案中需要有鴻禧公司下單給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才會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下單購買DVD 光碟播放機,絕對不會沒有訂單即以「預付貨款」的方式向林琨傑經營的公司購買,且英格爾公司為了節省運輸成本,遂要求林琨傑將製造完成的DVD 光碟播放機直接送交鴻禧公司,沒有再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後來,英格爾公司因前開播放機有售後服務及維修等問題,且林琨傑有相關技術與人員,才會改由鴻展公司出面負責此事,但最終的客戶還是鴻禧公司,應該沒有循環交易的問題。伊記得英格爾公司在95年間,因DVD 光碟播放機的營收而有1 、2 千萬元,占總營收比例不到1 %,應該不會影響公司整體營收,且相關資訊均有公布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的重大訊息與公告,再者,英格爾公司的本業(即電源供應器)經營績效不錯,伊又何必藉此美化公司的財務報表,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間確實不是「借貸」關係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蔡成達就此部分公訴意旨辯以:「預付貨款」乃屬常見之交易型態,英格爾公司亦有與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之交易模式,是以「預付貨款」與「交易是否存在」本屬二事,更不得以「全額」預付貨款即作為「非常規交易」之判斷標準,且就英格爾公司而言,係認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均為真實交易,絕非單憑交易相對人即林坤傑於偵查中證稱其主觀上認知係「資金融通」,斷然認定本案交易係虛偽不實,更何況英格爾公司確有派員按時向林琨傑確認相關訂單之生產及交貨時程,並派員至大賣場檢驗出貨,難認有何虛偽交易之意圖,再者,本案若是「借貸」之法律關係,豈有可能因商品種類不同而有不同之利潤。又英格爾公司為上櫃公司,係證券管理機關及投資人關注檢驗之對象,被告蔡成達實不致於為美化帳面而為任何之假交易,且依公訴意旨所指摘之不實交易,皆僅佔英格爾公司95年度至98年度營業額比例極微,被告蔡成達絕無藉此交易美化英格爾公司財務報表之意圖,更無以此增加營收之必要,且對於英格爾公司之獲利亦無任何實質影響。再者,依據相關實務見解對於重大性標準所提出之量性指標,及101 年11月23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重編財報之標準即「更正稅後損益金額一千萬元以上,且更正稅後損益金額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加以審查,英格爾公司於95年6 月至98年8 月間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就DVD 光碟播放機之交易,對於英格爾公司稅後損益並無任何影響,是故對於英格爾公司各年度財報之稅後損益金額所可能發生之影響自未達1,000 萬元,當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財報不實之要件。被告蔡成達另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英格爾公司為接下鴻禧公司的訂單,需要內部有對口單位,因而召開一次會議。伊因時間久遠,已經忘記該次會議的開會時間及有誰出席,但與會的成員應該有財務主管、業務主管、採購課長等人,英格爾公司後來是依照公司內部的採購流程去做處理,伊沒有教唆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製作不實入庫單及出貨單,或在前開不實單據上簽名或蓋印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蔡成達就此部分公訴意旨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為解決本案三方交易與公司內部所使用之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簡稱ERP 系統)衝突問題,方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且英格爾公司銷貨單上均蓋有鴻展公司的收發章,顯見DVD 光碟播放機確實已出貨予鴻展公司,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依據上開銷貨單而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並在前開單據上簽名或核章,即與事實無違,更何況被告李淑雲所製作的入庫單及出貨單均為同一日,亦可據實反應DVD 光碟播放機確實無庫存乙事,客觀上亦無任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英格爾公司之事,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之行為,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不符。再者,被告蔡成達為英格爾公司負責人,基於商業上考量而引入本案三方交易,其未曾接觸ERP 系統,實未能知悉英格爾公司進出貨流程,遑論知悉上開交易會與ERP 系統發生衝突,而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於執行業務過程中亦未曾向被告蔡成達反應此事,實係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基於職務上之自行判斷所為,難認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有何依被告蔡成達指示而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等語。

㈡被告蔡瑞蓮就公訴意旨一、㈠部分辯稱:英格爾公司在伊於91年間到職擔任財務主管以前,即有以「預付貨款」的方式與林琨傑進行播放機交易,且「預付貨款」只是一種交易條件或商業模式。伊印象中英格爾公司在某一次開會時決定與林琨傑間交易方式,再由伊與其他人分層負責處理,伊已經忘記該次會議是經由共識決,抑或是由被告蔡成達裁示決定,只記得伊在到任以前,英格爾公司已經依循上開方式與林琨傑進行交易。英格爾公司若是有新的交易,公司內部即開始討論交易流程、交易模式、物流與金流等細節,被告蔡成達也會向伊與其他人詢問上開交易模式、交易條件是否合理以及有無合乎利潤,伊因此需要思考交易內容如何分工、窗口是誰,亦需要符合公司內部的ERP 系統,而本案中被告蔡成達可能有指示伊與林琨傑聯絡,並稱可以與林琨傑交易,及向伊詢問要如何進行,但類似流程及溝通方式在英格爾公司經常發生。此外,英格爾公司於97、98年間與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間交易均有符合公司內部的內控機制,而且「三角貿易」不見得只能適用在國外交易,國內交易亦是可以適用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蔡瑞蓮就此部分公訴意旨辯以:英格爾公司自95年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時起,均有派員實際查核有無進貨並銷貨予下游廠商,而林琨傑亦會提供DM給予英格爾公司作為佐證,並以此取信英格爾公司;又前開三方交易本質上即屬買賣,且因DVD 光碟播放機具有多款不同規格,英格爾公司本於其一貫之交易模式,於此交易中始終不留下庫存,意即確認收到客戶訂單後,始決定向供應商採購客戶需要之播放機數量,英格爾公司因此不至於有資金、庫存的壓力,而且此舉在一般公司交易實務上所在多有,具有合理性及符合會計法規。再者,被告蔡瑞蓮為一專業經理人,擔任英格爾公司財務經理期間,並不會因英格爾公司有任何營業收入之增加而有多餘之獎金,實無任何動機甘冒證券交易法之重罪,為英格爾公司虛偽交易以虛增營收,且因英格爾公司家電部門裁撤,時任董事長即被告蔡成達還責成被告蔡瑞蓮就上開交易之預付貨款在會計上妥適性及交易流程、作業方式是否符合英格爾公司內控制度為相關之研究,被告蔡瑞蓮並為此還特別諮詢會計師江忠儀。更何況就「質性指標」而言,即便本案如公訴意旨所指摘有不實交易之情形,然依101 年11月23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重編財報之標準,英格爾公司於95年間起至98年間為止,就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間之「銷貨成本」,及其與鴻禧公司、鴻展公司間之「銷貨收入」,該等買賣交易金額如不列入營收、成本所影響之稅後損益金額均未達1,000 萬元,均不足影響投資人之決定;且就「質性指標」而言,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⑴並非掩飾英格爾公司營收趨勢之改變,⑵也不是為了掩飾未能達到分析師預期的事實,⑶亦非屬將「損失」轉化為「利得」或將「利得」轉化為「損失」之情形,⑷未涉及到對英格爾公司營運或獲利能力而扮演重要角色之部門,⑸未影響英格爾公司之法規遵循,⑹不影響英格爾公司之履約或償債能力,⑺未導致英格爾公司經營階層薪酬提高,⑻不涉及非法活動之掩飾,⑼也不是英格爾公司經營階層所為之故意不法行為,是以不論從「量性指標」及「質性指標」觀察,本案交易方式均不符合「重大性」之要件等語。被告蔡瑞蓮另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伊沒有指示倉管人員在英格爾公司入庫單及出貨單上蓋章,而且相關的採購單、入庫單及出貨單應該是由ERP 系統自動產出,再由相關負責的人員在單據上蓋章,至於銷貨單是英格爾公司早期使用天心資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心公司)的電腦系統列印出來的單據,而非經由ERP 系統自動產出,只是在本件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時被回收利用,目的是作為貨到簽收的證明。伊嗣後有向被告林秀玉詢問此事,英格爾公司將DVD 光碟播放機銷售予鴻禧公司後,為了要確認鴻禧公司有無收到貨物,而請鴻禧公司於收到貨物後在銷貨單上簽名,是以銷貨單僅具有簽收的性質,故單據上的五格欄位均不需要任何人蓋章或簽名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蔡瑞蓮就此部分公訴意旨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於本件係因英格爾公司ERP 系統之內部表單設定及會計制度之要求,導致本件進貨未實際入庫而仍依ERP 系統、會計制度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惟其等在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時,曾確認英格爾公司的銷貨單上有鴻展公司之收發章,且該銷貨單上並均載明貨車之「車號」,以證明買賣之DVD 光碟播放機確實已交付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其等才於入庫單、出貨單上簽名,且入庫單、出貨單之日期相同,顯示英格爾公司為縮短給付而未留存任何庫存之情形,與實際情形相符,顯見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基於職責及業務範圍,為配合英格爾公司的ERP 系統而製作入庫單、出貨單,要難謂被告蔡瑞蓮指示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及陳玉如等人如何製作相關之會計憑證等語。

㈢被告李淑雲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伊是英格爾公司基層員工,各項業務亦是分層負責(即業務對客戶、採購對廠商、倉庫負責管貨),且上面還有各級主管,伊不可能與被告蔡成達有任何接觸。銷貨單是英格爾公司以前使用天心公司的電腦系統列印出來的單據,但自從更換成鼎新公司的ERP 系統後,還留有許多箱銷貨單尚未使用,伊等為了避免浪費,且希望送貨時有自己公司的抬頭,遂將上開單據交予輝達鑫公司的人員使用,作為輝達鑫公司確實有出貨的簽收單據。伊雖然不知道銷貨單是由何人交予輝達鑫公司,但輝達鑫公司的老闆李明鴻來英格爾公司送貨時,會順便將上開單據拿給伊或被告林秀玉,且伊的主管即被告馮秋芬告知伊看見銷貨單後,才能確定客戶有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伊即可在ERP 系統上完成入庫與出庫的動作,並同時產生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而本案因DVD 光碟播放機實際上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不會有庫存的問題,所以入庫單與出貨單的日期必須是要在同一日,電腦上的帳面及庫存才會平衡。英格爾公司在裁撤家電部門以前,也有從事生產製造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由業務員至各通路銷售前開商品後,各通路也會指定英格爾公司將貨物送至指定之分公司,與本案交易模式相似,而且伊認為英格爾公司確實有向輝達鑫公司買賣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就算前開光碟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但因有買賣交易的事實,伊還是要完成ERP 系統的操作,英格爾公司才會產生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李淑雲辯以:被告李淑雲為英格爾公司倉庫經辦,於本件係因英格爾公司ERP 系統之內部表單設定,導致本件進貨未實際入庫而仍依ERP 系統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惟其製作或開立入庫單、出貨單時,主觀上係認為英格爾公司確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進行交易行為,才於入庫單上簽名,並無偽造文書之犯意。再者,ERP系統係當時英格爾公司所採用的內控系統,而ERP 系統如欲產生應付帳款,即須先在此系統內製作入庫單,且若欲產生應收帳款,亦須先在此系統內製作出貨單,從而在被告李淑雲認知交易皆屬實在之前提下,製作入庫單與出貨單以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採用之ERP 系統,為英格爾公司內部各幹部、員工基於內控制度所應為,絕非為配合被告蔡成達指示而刻意掩飾資金借貸之實等語。

㈣被告何晋富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伊的業務是負責依照入庫單及出貨單上面記載之數量,盤點及清查倉庫內所存放之商品數量是否正確,伊當然知道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採購之DVD 光碟播放機,實際上並未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內。就英格爾公司進貨部分,伊的主管即被告馮秋芬會交代被告李淑雲貨物何時入庫,並請被告李淑雲製作入庫單,再交由伊簽名或蓋章,伊審核之後會在單據上簽名,但單據上若是蓋用伊的圓戳章,則是伊授權被告李淑雲代為處理。至於英格爾公司銷貨部分,業務助理即被告林秀玉交付客戶的簽收單予被告李淑雲後,被告李淑雲會製作出貨單,再交由伊簽名或蓋章,與上開進貨的部分相同。伊認為英格爾公司早期確實有向他人購買DVD 光碟播放機的成品,再實際鋪貨至各大賣場,但因英格爾公司需負擔高額的貨運及退貨費用,嗣後改由輝達鑫公司將上開播放機直接出貨予英格爾公司的客戶,所以貨物就沒有實際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伊身為倉庫管理員,當然樂見公司轉型,且伊也必須要服從上級長官的指示,而且入庫單及出貨單是一進一銷,對於庫存數量不會有影響,伊不認為伊在入庫單及出貨單上簽名或蓋章有何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犯行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何晋富辯稱:公訴人雖指出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下達配合相關交易之指示,但未見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足資佐證,且被告蔡成達召開的會議是在何時、何地舉行,會議中是否有被告何晋富參加,公訴意旨竟隻字未提,反憑空杜撰被告何晋富與其他被告共同犯罪謀議。再者,被告何晋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始終相信英格爾公司所為交易皆為確實之貿易,就可能構成犯罪的關鍵問題,亦沒有選擇逃避或隱晦未答,而是就自己主觀的認知誠實回答,且依常理判斷,被告何晋富若是「明知」自己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豈可能會如此誠實回答而毫不遮掩,遑論表明係受上級之指示而為,實在是其主觀上並不認為自己有何登載不實事項之故意,況且被告何晋富亦是在善意信任部屬即被告李淑雲單據屬實之情形下,才授權被告李淑雲將自己的印章蓋在單據上,也是出於對於英格爾公司貿易之信任,難認主觀上有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等語。

㈤被告馮秋芬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被告蔡成達於某一次會議中稱販售DVD 光碟播放機的毛利很低,英格爾公司若是要經營銷售DVD 光碟播放機的業務,需要承租倉庫,倒不如將向他人採購之播放機直接送交至客戶端以節省運費,是以伊知道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採購DVD 光碟播放機,且該播放機確實沒有進貨到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伊認為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採購DVD 光碟播放機的交易流程,均有按照英格爾公司標準作業程序(即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簡稱SOP )進行,伊不認為上開交易是作假,而且伊也已經忘記上開會議是主管會議,還是公司全體人員會議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馮秋芬辯以:三角貿易本為英格爾公司於國內外慣用之交易模式,預付貨款亦為英格爾公司長期以來與林琨傑所經營公司間之合作方式,本案僅不過是依循往例續為操作,堪認英格爾公司於95年至98年間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之交易胥為真實。再以,被告馮秋芬之所以指示部屬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乃因英格爾公司內控所採用之ERP 系統要求須先有入庫單與出貨單之製作方能有應收帳款及應付帳款之產生,而貨物雖未曾實際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然此不過僅係因三方交易之模式而由供應商逕行送貨至收貨地點以節省成本,三方交易關係仍確屬存在,是被告馮秋芬指示部屬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並無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可言,並未該當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更何況縱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及鴻展公司間之交易係屬虛假,惟被告馮秋芬對於其等間交易是否屬實,亦難認被告馮秋芬確屬知情,被告馮秋芬即無從認知所製作的入庫單與出貨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是被告馮秋芬主觀上仍欠缺對構成要件結果之認識與意欲,亦難該當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主觀構成要件等語。

㈥被告林秀玉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鴻展公司以傳真方式將訂單傳送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再將前開訂單資料key 入電腦(即在電腦內建檔),並以電腦列印出訂購單讓業務主管即被告陳玉如簽核。待被告陳玉如簽核完畢後,再交由專門key 電腦的人員作業,系統會自動拋轉成採購單,轉由採購端人員處理。英格爾公司當初接到DVD 光碟播放機訂單時,伊的主管即被告陳玉如告知該項產品毛利不高,英格爾公司不打算要進貨入庫或維修,播放機均是由廠商製造完成後直接交予鴻展公司,再由英格爾公司開立發票。且因播放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輝達鑫公司乃將播放機製造完成後通知英格爾公司,並由其直接將播放機送至鴻展公司,鴻展公司即在空白的英格爾公司銷貨單上簽名,是以本案的銷貨單僅是具有簽收單的功能。而英格爾公司按照銷貨單上的數量出貨後,電腦系統會自動產生應收帳款,即可按照應收帳款去收取貨款,雖然此種交易模式與英格爾公司從事電源供應器的交易模式有所不同,但因林琨傑告知播放機均有銷售至大賣場,且買賣本質上即是一進一出,伊遂認為買賣交易均屬正常而不覺得奇怪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林秀玉辯以:英格爾公司於97年與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交易之始,直至98年8 月間輝達鑫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琨傑發生財務問題時,被告林玉如一直認定係正規、正常之三方交易,並未有任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被告林秀玉除因英格爾公司原本即有與擔任容佑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琨傑業務往來經驗而相信其等間有三方交易之能力外,林琨傑亦明確告知英格爾公司就其DVD 光碟播放機之終端出口為家樂福、大潤發等大賣場、PCHOME網站,並經被告林秀玉耗費不少心思找尋舊電腦資料,亦查得其與林琨傑透過SKYPE 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且該對話紀錄時間係自97年10月8 日起至98年8 月20日止長達近十個月,非被告林玉如或任何人可以偽造,對話內容真實性無庸置疑。更何況英格爾公司於97、98年間與輝達鑫公司交易時,輝達鑫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琨傑亦提供大潤發賣場DM及在蘋果日報上刊登之DM,讓被告林秀玉與英格爾公司其他諸多同事相信林琨傑確實有能力將DVD 光碟播放機銷售至大賣場,被告林秀玉實無任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等語。

㈦被告陳玉如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辯稱:伊於96年間升任英格爾公司協理後,兼辦販售VCD 光碟播放機業務,可以合理解釋伊沒有參與被告蔡成達於95年間所召開之會議,且被告林秀玉接到訂單後,伊是可以直接在訂購單上簽名,但訂單金額若是在300 萬元以上,伊則會請被告林秀玉將訂單直接呈給總經理吳餘仁、董事長即被告蔡成達簽核,再由被告林秀玉交給專門key 電腦的人員處理,以網路方式將訂購單拋轉給採購端,且伊不曾與林琨傑有任何接洽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陳玉如辯以:被告陳玉如是英格爾公司電源事業部主管,於96年接手管理家電事業部之前,並不知悉被告蔡成達如何指示家電事業部與林琨傑商討之事,且被告陳玉如於承接家電事業部業務以後,皆是繼以原家電事業部之業務慣例,並未與林琨傑有任何業務合作,更未受被告蔡成達任何指示。被告陳玉如自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之始,主觀上一直認定係正規、正常之交易,且就英格爾公司於97、98年間與輝達鑫公司交易時,被告陳玉如均有逐筆查證該訂購單真實性、貨物流向,根本無任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更何況本案三方交易係囿於ERP 系統之要求,而製作相關入庫單及出貨單,既係本於英格爾公司真實交易而為之,自無可能損害公眾或他人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㈠部分被訴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而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違反同法第174 條第1項第5 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

⒈按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此為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所明定。查,本件英格爾公司於94年1 月3 日經主管機關及櫃買中心核准其股票得由證券經記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俗稱上櫃),係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股票上櫃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 條規定所指之「發行人」,且被告蔡瑞蓮於91年10月起至101 年10月止,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財務經理一職,不僅屬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經理人、商業會計法之主辦會計人員,且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至於被告蔡成達於70年1 月起至100 年6 月止,在英格爾公司擔任董事長一職,亦為公司負責人,而與被告蔡瑞蓮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101 年1 月4 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之所謂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合先敘明。

⒉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於95年至98年間,在股票上櫃之英格爾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及財務經理,渠等2 人分別係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且林琨傑則是三毅公司、容佑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英格爾公司董事長即被告蔡成達於95年間某日,決定以「預付貨款」之方式,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且上開播放機均未經英格爾公司加工,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再將DVD 光碟播放機直接出貨予鴻禧公司,英格爾公司則開立銷貨單予鴻禧公司,且英格爾公司於96年間,改向輝達鑫公司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並由輝達鑫公司將前開播放機直接送貨予鴻展公司,英格爾公司則開立銷貨單予鴻展公司,再由鴻展公司出貨予鴻禧公司。而英格爾公司於95年6 月起至98年8 月止,就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間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之情形,實際上均無任何播放機進入英格爾公司倉庫內,且英格爾公司於上開期間,將如附表一所示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81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3,023 萬9,105 元,96年度共計940 萬4,762 元,97年度共計1 億0,556 萬1,911 元,98年度共計1 億1,836 萬1,906 元)作為進項憑證,登載於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並開立統一發票共計180 張(各年度銷售額:95年度共計1,540 萬6,733 元【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原記載「1,540 萬9,693 元」,惟依公訴意旨一指摘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所經營公司間DVD 光碟播放機交易模式,英格爾公司未銷貨任何DVD 光碟播放機予容佑公司,是此部分應扣除英格爾公司開立2,960 元發票予容佑公司,即更正為1,540 萬6,733 元】,96年度共計771 萬2,380 元,97年度共計7,564 萬2,686 元,98年度共計1 億2,080 萬5,808 元)作為銷項憑證,交付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並將上開交易數額記入英格爾公司之會計帳冊,據此編製財務報表而公告之事實,業據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49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9頁、第71頁、第79頁至第81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一第117 頁反面至第118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67頁至第68頁反面、第70頁至第71頁反面、第72頁反面、第75頁至第7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淑雲、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證人林琨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何晋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等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25頁至第27頁、第44頁至第45頁、第91頁至第92頁、第104 頁至第106 頁、第112 頁至第113 頁、第117 頁、第128 頁、第134 頁至第136 頁、第147 頁至第148 頁、第155 頁、第183 頁、第195頁至第196 頁、第201 頁;偵字第12791 號卷八第19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159 頁至第162 頁、第165 頁反面至第166 頁反面;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10頁、第12頁、第13頁、第16頁反面至第17頁、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反面、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第34頁反面至第35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0 年5 月25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1003007150號函文暨附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1 份、英格爾公司銷貨收入明細表(97年1 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98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2 份、英格爾公司97、98年間以ERP 系統列印之相關單據(含入庫單、出貨單、採購單)、輝達鑫公司與英格爾公司各自開立之統一發票、英格爾公司之銷貨單與營業人折讓證明單、鴻展公司之訂購單及簽收單等件影本、英格爾公司設立暨95年以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影像檔資料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11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1023465號函文(暨附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於95年至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96年度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資料)1 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3年11月12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1031924813號函文(暨附鴻展公司營業稅進銷相關發票明細、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及綜合所得稅BAN 給付清單資料)1 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12791 號卷一第107 頁至第112 頁、第171 頁至第306頁;偵字第12791 號卷二第1 頁至第304 頁;偵字第00000號卷三第1 頁至第270 頁;偵字第12791 號卷四第1 頁至第12頁;偵字第12791 號卷五第9 頁至第78頁;偵字第00000號卷七第19頁至第69頁、第72頁至第103 頁反面),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成達為圖增加英格爾公司營收額,並謀取借貸利息,乃允諾以英格爾公司資金出借予林琨傑,而林琨傑須以其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進行不實交易,以掩飾前開借款之實,即英格爾公司形式上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下單購入DVD 光碟播放機後,將林琨傑所需資金以「預付貨款」方式匯款予林琨傑,林琨傑再利用該筆款項購買DVD 光碟播放機所需零組件,並由其所經營公司之工廠組裝完成,再販售予下游客戶鴻禧公司,且由英格爾公司同時開立銷貨發票予鴻禧公司,以製造英格爾公司轉售DVD 光碟播放機予鴻禧公司之假象,並由英格爾公司逕向鴻禧公司索取貨款,以此方式償還林琨傑所支借之款項;而鴻禧公司於96年間,因要求開立銷貨發票之英格爾公司須負擔DV D光碟播放機保固及維修責任,遂改由英格爾公司開立銷貨發票予鴻展公司,鴻展公司再開立銷貨發票予鴻禧公司,以此製造英格爾公司轉售DVD 光碟播放機予鴻展公司之假象,且英格爾公司並按實際支付予林琨傑之價款金額加計2 %至7 %當作借款利息,待林琨傑向鴻禧公司收回貨款後再償還予英格爾公司等節,固以證人林琨傑於103 年12月12日、104 年4 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103 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為憑,據以認定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間實則是「假交易真借貸」乙情,惟本院探究證人林琨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並細繹其前、後證述之內容如后:

⑴證人林琨傑於103 年12月12日、104 年4 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103 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伊於86、87年起經營製造及販賣VCD 光碟播放機的生意,並經由客戶介紹而認識被告蔡成達。被告蔡成達當時有另外經營一家販售家電產品的維嘉斯公司,伊因此有一筆VCD 光碟播放機出貨予維嘉斯公司,之後才是與被告蔡成達所經營的英格爾公司進行交易,交易商品有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均是直接出貨予英格爾公司,但後來被告蔡成達稱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銷售不佳,遂與伊停止前開交易,並取消英格爾公司的家電部門銷售業務,時間應該是在92、93年間,伊沒有再與英格爾公司進行交易。期間因一直經營銷售DVD 光碟播放機的生意,而有些大筆訂單需要自大陸地區進口半成品後在臺灣加工製造及販售,但因伊沒有足夠的資金而作罷。直到95年間某日,被告蔡成達打電話詢問伊的近況,伊與被告蔡成達在閒談中提到伊有客戶的訂單,但因缺乏資金導致無法進貨,想要向被告蔡成達借款,被告蔡成達則回答有辦法幫忙伊解決問題,可以利用英格爾公司的錢借予伊當作資金周轉使用,再交由英格爾公司財務經理即被告蔡瑞蓮與伊聯繫後續細節。被告蔡瑞蓮即以電話告知,要伊以一間公司名義開立發票向英格爾公司借款,英格爾公司便會撥出款項交予伊,且英格爾公司另會開立發票予伊的客戶即鴻禧公司,確保英格爾公司可以取得鴻禧公司原應給付予伊的貨款,是以伊藉由將英格爾公司所開立的發票交予鴻禧公司,並同時直接出貨予鴻禧公司,鴻禧公司則將應付貨款直接給付予英格爾公司,當作伊向英格爾公司償還借款。後來,鴻禧公司因無法取得英格爾公司售後服務,而對於此種交易方式有意見,遂於97年4 月間起,改由英格爾公司開立發票予伊自己開設的鴻展公司,伊再藉由鴻展公司支付貨款予英格爾公司,實質上就是還款,而前階段交易模式相較於後階段交易模式,金額比例其實佔很小,時間也很短暫。又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知道輝達鑫公司與鴻展公司均是伊開設的公司,不管是輝達鑫公司開給英格爾公司的發票、出貨單,或是英格爾公司開給鴻展公司的發票、出貨單等相關單據,均是由伊或伊公司的外務員與英格爾公司的人員接洽,且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要伊分別以兩間公司(即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互開發票,並以此方式向英格爾公司借款。而被告蔡瑞蓮稱英格爾公司經營需要利潤,金額要加計3 %至5 %當作英格爾公司利潤,亦即伊若是要向英格爾公司借款100 萬元,必須要開立100 萬元的發票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會以「預付貨款」的方式匯款,伊再以該筆款項向大陸地區訂貨、進口、組裝及銷售取得貨款後,通知被告蔡瑞蓮可以開立金額為103 萬元或105 萬元(即加計3 %至5 %)的英格爾公司發票給予伊的另一間公司,形式上當作英格爾公司有向伊銷貨,伊將該筆款項匯入英格爾公司指定帳戶,是以伊實際上沒有銷貨DVD 光碟播放機予英格爾公司,而且實際交易係存在於伊與鴻禧公司之間,與英格爾公司無關,英格爾公司更沒有與鴻展公司成立任何DVD 光碟播放機買賣契約等語(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25頁至第28頁、第43頁至第45頁;偵字第58號卷二第6 頁),是以證人林琨傑前開所證,固然直指其因缺乏足夠資金,而未能向大陸地區進口DVD 光碟播放機半成品在臺加工、製造及販售,導致林琨傑無法承接客戶大筆訂單,遂向被告蔡成達提議借款以謀求解決上開問題,被告蔡成達亦允諾由英格爾公司以「預付貨款」之方式,將林琨傑上開所需資金貸予林琨傑,並同時交代林琨傑以輝達鑫公司、鴻展公司與英格爾公司互開發票,藉以掩飾渠等間係「假交易真借貸」之實。

⑵然而,證人林琨傑卻於本院105 年7 月27、28日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蔡成達於88、89年間以電話與伊聯繫,稱想要向伊購買VCD 光碟播放機,伊有請被告蔡成達前來洽談,之後被告蔡成達以維嘉斯公司下訂單,伊因此認識被告蔡成達,且被告蔡成達第2 次於90年間下訂單是以英格爾公司名義,伊才知道有英格爾公司這間公司,嗣後才知道被告蔡成達是英格爾公司負責人。伊為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上開公司均有與英格爾公司進行交易,各自與英格爾公司交易時間為容佑公司、三毅公司是在95年至96年底,輝達鑫公司是在96年至98年6 月,鴻展公司是97年6 、7 月至98年6 月,交易內容則是英格爾公司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下單購買VCD 光碟播放機,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購買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英格爾公司向輝達鑫公司下單購買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英格爾公司於93年間停止與伊交易上開播放機,但伊於93年至95年間還有繼續生產製造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且訂單數量若是在500 台至1,000 台之間,伊經營的公司是有能力承接該筆訂單,惟若訂單數量是在5,000 台至1 萬台之間,則公司即無能力承接該筆訂單,伊有好幾次錯失承接上開大筆訂單的機會,直到95年間伊還在為量大的商機考慮要怎麼辦時,被告蔡成達剛好打電話給伊,關心伊公司的營運情形,伊也順便向被告蔡成達提及上開問題,並稱伊若是沒有辦法承接訂單,反而會錯失商機,因此向被告蔡成達提議能否像之前與英格爾公司交易情形一樣,由英格爾公司於90年至93年間以預付貨款方式讓伊可以去購買材料,例如:英格爾公司以開立信用狀的方式付款予伊,讓伊去向銀行承兌,伊承兌之後即有貨款可以去大陸地區購買材料,但被告蔡成達當時在電話中沒有給任何答案,只有說要與公司內部研討後才能給伊答案。後來,被告蔡成達打電話給伊,並稱公司內部研議結果可以接單,但因英格爾公司家電部門已經撤除,必須由被告蔡瑞蓮與伊聯繫全部交易流程,被告蔡瑞蓮即是伊當時的對話窗口,且由被告蔡瑞蓮再以電話告知伊與英格爾公司的交易流程。95年至97年初是由伊的客戶(主要客戶是鴻禧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英格爾公司再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下訂單,然因伊沒有資金,所以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必須先開出發票給英格爾公司,代表確實有交貨,英格爾公司會以預付貨款方式將款項給予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伊即可以該筆款項向大陸地區購料,再由容佑公司、三毅公司生產後將貨物送往英格爾公司指定的客戶,且伊在向客戶接單以前,已經向客戶解釋上開交易模式。此外,伊還記得被告蔡成達要求伊的客戶即鴻禧公司至英格爾公司見面,時間大概是95年底至96年初左右,伊當時也有在場,談話內容就是上開交易模式,至於英格爾公司與鴻禧公司間的交易就由渠等自行洽談,而且鴻禧公司若是嗣後沒有支付貨款,縱然伊從英格爾公司取得預付貨款,但英格爾公司也不能找伊算該筆帳款,係因伊實際上有出貨予鴻禧公司,伊又不是向英格爾公司借錢而需要還款。又英格爾公司於97年間改向輝達鑫公司下單,係因容佑公司、三毅公司有票信問題。而伊會交貨予鴻禧公司,係因英格爾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即是鴻禧公司,一般而言在商場上很容易看到前開模式,且因伊的客戶是英格爾公司,所以伊才會開發票給予英格爾公司,而伊出貨予鴻禧公司時,會拿英格爾公司銷貨單給予鴻禧公司倉庫部門簽收,再將上開銷貨單拿回去給予英格爾公司。上開交易模式因鴻禧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所以英格爾公司必須負擔售後服務及維修,然因英格爾公司當時沒有相關的人才,且鴻禧公司常遭到客訴說他的廠商根本沒有前去處理善後工作,是以英格爾公司、鴻禧公司對於上開交易模式不是很滿意,雙方均要求伊出面處理售後服務,伊才於97年3 、4 月間再以鴻展公司加入上開交易模式,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確實有開立如起訴書附件一(即判決附表一)所示統一發票予英格爾公司,伊雖然不能確定每次交易的時間及金額,但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確實有與英格爾公司交易;再者,伊也知悉英格爾公司有開立如起訴書附件二(即判決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英格爾公司確實有與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而前開統一發票亦是因英格爾公司有出貨予鴻禧公司、鴻展公司所開立。伊經營的公司於97年4 月至98年2 月以前,就英格爾公司的訂單還有實際生產貨物及出貨,貨物均是由鴻展公司直接送到鴻禧公司指定的地點,伊印象中大部分的貨物應該還是送到鴻禧公司的統倉,而這段時間鴻展公司只要有接到客戶的訂單,便立即向英格爾公司下訂單,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訂單的數量,係依據客戶訂單的數量來決定,伊也會累積一些散單再向英格爾公司下訂單,伊記得英格爾公司也會向伊確認鴻禧公司有無實際下訂單給予鴻展公司及鴻展公司有無實際出貨予鴻禧公司,因上開工作是由伊負責在做,所以伊於97年3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後,可能就沒有再與英格爾公司確認訂單,但英格爾公司於97年10月間仍與伊繼續確認訂單是否有如期出貨,伊也會詢問貨款何時給付以及報告整體生產與交貨進度。伊於98年2 月間以後就開始沒有訂單,但因鴻展公司必須支付98年2 月以前的貨款給予英格爾公司,且伊為了等待商機,便繼續以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讓英格爾公司繼續預付貨款給予輝達鑫公司,伊再以該筆預付貨款清償鴻展公司先前積欠英格爾公司的貨款。伊等待約半年左右(即98年6 、7 月間),還是等不到任何訂單,且必須負擔英格爾公司的利潤3 %至5 %,所以才在98年7 月間向被告蔡成達報告上情,被告蔡成達聽到後,反應是很驚訝、不悅及生氣,而且伊在一講後,伊再沒有英格爾公司的任何訂單。至於英格爾公司就本件交易模式獲有3 %至5 %的利潤,取決於伊接到的訂單的商品種類及購料成本,且英格爾公司的利潤是浮動而非固定,若是訂單數量大、購料成本高,則英格爾公司的利潤較少,反之,訂單數量少、購料成本低,英格爾公司的利潤較高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159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166 頁、第167 頁、第168頁正反面),是依證人林琨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英格爾公司於95年底至96年初間某日,有與鴻禧公司自行洽談DVD 光碟播放機交易事宜,且鴻禧公司若是未向英格爾公司支付貨款,縱然林琨傑有因上開交易方式取得英格爾公司之預付貨款,但英格爾公司亦只能向鴻禧公司求償給付貨款,而與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均無關,堪認英格爾公司於95年6 月起至98年8 月止,確實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足見證人林琨傑於本院審理時已翻異前詞,否認其當時實際上是向英格爾公司借款乙節。

⑶更何況證人林琨傑就前揭於偵查中證述其與英格爾公司間係借貸關係乙節,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請求提示卷七第25頁最後一個答至第26頁該答結束及同卷第43頁最後一個答】你在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103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均稱你是向英格爾公司借款,非實際有銷貨給英格爾公司,與你今日所述不符,有何意見?)在之前問訊的時候,他們是跟我講說借錢,我說不是借錢是預付貨款或是預付現金,檢察官就問我預付貨款他是不是把錢先讓你去買貨,我說是,檢察官就說那這個不就是叫借錢嗎,我說這是預付現金,檢察官說預付現金就是借錢啊,我說這不是借錢,我說是做生意,不是借錢,他是先讓我資金給我購買材料,我們是在做生意的,檢察官就說『不然不是借錢你能不能給我一個很明確的說詞,不然我就寫借錢』,我說不是啊,是預付貨款,但檢察官執意就是借錢,這個已經溝通很長一段時間,我就說好啊,那你寫借錢吧,後來檢察官說那你借錢的利息多少,我說不是利息是利潤,然後檢察官說你借錢當然就是利息啊,我說這是做生意,是只有利潤,不是有利息,利潤的台語是力損(臺語),舉例來說我隔壁賣麵的歐巴桑,我會問他賣一碗麵的利潤多少而不是問利息多少。『非實際有銷貨給英格爾公司』是指沒有交貨給英格爾公司,但是我是按照英格爾公司指定的地點送貨過去,銷貨到客戶指定的地點。」、「(問:【請求提示同上卷第28頁第三個問答】在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你英格爾公司自95年6 月至96年2 月共開立銷貨發票金額答00000000元給鴻禧公司,是否即你前述還款給英格爾公司,你回答是,有何意見?)這是檢察事務官的認知,因為剛開始我有說他的認知就是借錢,借錢就是要還款,我當時回答是的原因是因為這個流程是鴻禧下訂單給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下訂單給我輝達鑫公司,我有交貨給鴻禧,鴻禧他收到貨當然要付貨款,檢察事務官認為這個就是屬於還款,我是因為鴻禧要給付貨款給英格爾公司才回答是。」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162 頁、第163 頁),均一再否認其於偵查中向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表示其與英格爾公司間係借貸關係,且本院併參以證人林琨傑於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問:你自始至終均稱該百分之3-5 為英格爾公司利潤,然依實際情形,該筆顯然就是借款利息,為何你堅稱為英格爾公司利潤?)因為一開始蔡瑞蓮就特別跟我說英格爾公司要經營就要有利潤,沒有利潤的話何以要配合」等語(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33頁),足徵證人林琨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當時係向檢察事務官及檢察官告以英格爾公司加計3 %至5 %是利潤而非利息乙節確屬可信,要難以證人林琨傑於103 年12月12日、104 年4 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103 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所為具有前開瑕疵之證述,斷然認定英格爾公司佯以「預付貨款」之方式提供資金貸予林琨傑。

⒋再者,證人林秀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88年起在英格爾公司業務部門擔任業務助理,迄今則是在業務部門負責文書工作。伊之前擔任業務助理時,工作內容是負責接到客人的訂單後,將訂單交予主管簽核,再把訂單交予專門負責key 訂單的人員將訂單上的資料輸入電腦,另負責在訂單交貨時間催貨。英格爾公司於88年至93年間,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間有VCD 及DVD 光碟播放機之業務往來,且英格爾公司於91、92年間,在廠內還有自己生產製造VCD 光碟播放機,並直接將VCD 光碟播放機交到賣場,惟在95、96年以後就沒有自己再生產製造播放機,伊才有以電話或SKYPE 與林琨傑聯繫出貨或催貨事宜。英格爾公司確實有將DVD 光碟播放機出售予鴻禧公司,但伊已經記不得時間是否是在95年6 月至97年3 月間,且因採購DVD 光碟播放機係由英格爾公司採購端負責,伊不清楚英格爾公司究竟是係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或輝達鑫公司何間公司下單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但是在DVD 光碟播放機後期交易,均是由廠商直接將播放機交予客戶端,不會再進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意即廠商直接將DVD 光碟播放機送到鴻禧公司。伊雖然沒有與鴻禧公司負責人或員工見過面,但英格爾公司在出貨時,伊會以電話詢問鴻禧公司的小姐何時可以交貨。後來,英格爾公司於97年4 月至98年8 月間,改將DVD 光碟播放機直接出貨予鴻展公司。林琨傑以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並將訂購單傳真至英格爾公司,而容佑公司、鴻展公司的聯絡人均是林琨傑,DVD 光碟播放機交期屆至需要出貨時,伊會詢問林琨傑現在生產進度為何,何時可以完成並交貨予鴻展公司,林琨傑有時候也會以電子郵件(E-Mail)提供生產進度表給予伊。鴻展公司既然與英格爾公司已經有一段交易時間,且訂購單上會說明交易地點、付款條件,伊接到訂購單後即請示業務主管即被告陳玉如簽核,被告陳玉如簽核後,再把訂購單交予專門負責key 訂單的人員將訂單上的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會自動拋轉成採購單,並給予後續的採購部門處理採購程序。英格爾公司是直接將DVD 光碟播放機交到鴻展公司,且因DVD 光碟播放機沒有進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鴻展公司收到DVD 光碟播放機之後,會提供簽收單(即銷貨單)給予伊,伊會按照簽收單在英格爾公司電腦系統製作正式的出貨單(按:應指出貨通知)並列印出來,英格爾公司在開立出貨單時,同時也會開立發票(即銷貨發票),發票是要給予鴻展公司,鴻展公司會依照發票上的金額付款。又DVD 光碟播放機沒有進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而是直接交到客戶的公司,伊會要求鴻展公司提供客戶的簽收單,以確認客戶確實有收到DVD 光碟播放機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26頁至第28頁反面);併參以證人林琨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於95、96年間必須先要有客戶的訂單,才可以用鴻展公司下單給英格爾公司,再由英格爾公司下單給輝達鑫公司,因此並非輝達鑫公司開發票給予英格爾公司,英格爾公司便會匯款給伊,而且英格爾公司一開始盯得很緊,為了確認伊有無出貨,希望伊要提供客戶的訂單,伊要連同客戶的訂單及鴻展公司向英格爾下單的訂購單一起傳真予英格爾公司。後來,因為伊都有向英格爾公司做確認的動作,而且英格爾公司的人員也會到賣場檢視有無此項商品。此外,伊在97年間大部分時間都在大陸地區購料,慢慢地沒有逐筆將客戶的訂單傳真給予英格爾公司,而只有傳真鴻展公司的訂購單給予英格爾公司,但還是有與被告林秀玉確認DVD 光碟播放機生產及交貨進度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164頁、第168 頁),且依被告林秀玉所提出其與證人林琨傑間SKYPE 對話紀錄可知:「[ 2008/11/7 下午04:18:20] AH23容佑- 林'R(即證人林琨傑):11月份:除了前天下了FP-001 1 萬台外,最近還會下PV-925、PV955 各2,000 台,另外新機種GV-566、DV-966、DV-113約各5,000 台(下單時間可能約在11月中)。12月份:目前知道有DV-1010 及FP-001各1 萬台這些都為年後需即刻交貨,還有一些單還在接洽中。以上是客戶口頭承諾,還是我司收到訂單才算數,以上報告完畢。[ 2008/11/7 下午04:20:28] Amanda(即被告林秀玉):GV-566、GV-966、DV-113單價?[ 2008/11/7 下午04:24:41] AH23容佑- 林'R:GV-566、DV-113報價與FP-001同,GV-966比FP-001多了50元。」、「[ 2009/2/4下午04:26:13] AH23容佑- 林'R:秀玉:新年好!跟妳拜個晚年,回公司得知妳有詢問1/25日要交的貨之進度,我正好跟客戶開完會回來,客戶也在關心此批貨,我也跟客戶報告過,現在也跟妳報告,因此批貨共有三機種15,000台,且都是新機種,所以大陸工廠及台灣工廠所生產的速度都較慎重,故從2/3 日開始生產,預估在2/18日結束,以上報告完畢。另外昨天所發給貴公司的訂單,客戶甚急,及今天接到的訂單,我處理一下等一回便發給貴公司,不同的客戶,也甚急,可否請貴公司儘速作業,謝謝![ 2009/2/4下午04:50:36] Amanda:昨天的訂單已經受訂出去了。[ 2009/2/4下午04:51:43] Amanda:1,5000台預估2/18生產完成--瞭解。」等語,此有上開SKYPE 對話紀錄影本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58號卷二第159 頁、第160 頁),足見英格爾公司接受林琨傑以鴻展公司下單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時,前提是林琨傑必須要有其他客戶的訂單,否則英格爾公司將不願接受林琨傑以鴻展公司下單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此與一般借貸之情形有別,再者,英格爾公司業務經辦即被告林秀玉亦會以電話或通訊軟體SKYPE 與林琨傑確認或督促DVD 光碟播放機整體生產及交貨進度,此舉亦與貸與人將款項出借予借貸人後,即不管借貸人如何使用借款之情形有別,是本案以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經營公司間之交易模式,尚難認係公訴意旨所指摘「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而與一般公司行號間彼此互相借貸之情形有別。

⒌又本案中英格爾公司係以「全額」預付貨款之方式,與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是公訴人認前開交易模式實屬「非常規交易」而係「假交易真借貸」。然查,被告蔡成達於本院審理時辯稱:除了本案以外,英格爾公司亦有以「全額」預付貨款的方式,與奇美公司交易,由在臺灣的英格爾公司向奇美公司下單,再指定奇美公司交貨至英格爾公司在大陸地區的工廠等語,並提出英格爾公司以全額預付貨款方式(公司內部採購單金額為美金4 萬4,240 元)向奇美公司購入規格為ABS RESIN PA-707、ABS RESIN PA-765B 等塑料(Payment 【付款條件】:出貨前電匯貨款至奇美公司帳號,總價為美金4 萬4,240 元)之相關交易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金重訴字卷四第66頁至第76頁),是被告蔡成達上開所辯,並非空言無據。再者,證人江忠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預付貨款」在商業行為是很常見,不管背後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都有可能採用「預付貨款」,且在會計科目上並無限制何種情形才可以列入「預付貨款」。會計師在查核「預付貨款」合理性,首先是要確認交易是否確實存在,再去分析為何要將此筆交易列入「預付貨款」,例如:供應商很強勢或掌握價格,抑或所需材料必須由供應商獨家提供,都有可能被要求「預付貨款」,伊記得在英格爾公司擔任簽證會計師期間,英格爾公司主要業務是製造電源供應器,但另有從事小家電的買賣,應該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都有「預付貨款」的情形。伊認為「預付貨款」在商業上沒有一定的成數,取決於成就該筆交易是要站在什麼樣的位置,也就是談判的基礎,舉例來說,要向廠商訂製一台特別的機器,可能該廠商稱要預付60%、70%才願意客製化生產,像本案英格爾公司連工帶料以100 %預付貨款給付廠商的情形比較少見,但伊無從判斷是否合理,因為伊在過去職涯中也碰過類似的案件,只是相對比較少而已。常理上來說,需要連工帶料100 %預付貨款的廠商,相較於訂購商是規模比較大且握有專業技術,但很多公司為了要經營獲利,只要交易可以獲利,債權可以確保,不能說這種交易模式有問題,重點還是交易是否存在,債權可以確保,不會影響到股東的權益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139 頁、第140 頁反面至第141 頁),是依證人江忠儀前揭所證,以其從事會計師執業以來,亦未嘗沒有遇過被查核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之交易模式,僅是在經驗上較少遇見而已,並非全然沒有,職是,英格爾公司是否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之方式,而與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即非在於判斷本案是否為「假交易真借貸」之重點,仍應檢視英格爾公司採取「預付貨款」之背後緣由,是本院尚難僅憑公訴意旨指稱英格爾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交易方式,率然認定其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間係屬「非常規交易」,進而推論英格爾公司與上開公司間實係「假交易真借貸」。

⒍又公訴意旨認以依英格爾公司內部控制書面規定可知,其「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係指「臺灣接單,透過BVI ,大陸廠出貨」,是出貨廠商仍是英格爾公司,而與本案出貨廠商係輝達鑫公司迥然不同,可見被告蔡成達、蔡瑞蓮以非常規交易方式,掩飾本案係「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云云,固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淑雲於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103 年12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英格爾公司在國際三角貿易的處理情形,係客戶先向在臺灣的英格爾公司下訂單,再由英格爾公司在大陸地區的深圳工廠製造生產,並將已完成的產品入庫,待產品要出貨給客戶時,由深圳工廠開立出貨單,而此時在臺灣的英格爾公司電腦系統也會同時產生入庫單及出貨單以維持庫存平衡,所以實際出貨的仍是英格爾公司在大陸地區深圳的工廠,而與本案係由輝達鑫公司直接出貨予鴻展公司有所不同等語(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91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12 頁),及被告陳玉如所提供之英格爾公司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見偵字第58號卷一第15頁至第19頁)、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之英格爾公司關於「採購及付款循環」、「銷貨及收款循環」書面內部控制制度(見偵字第58號卷一第136 頁至第194 頁)等件為其論據。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秀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林琨傑提供大潤發賣場DM給予伊,伊會去確認DM上DVD 光碟播放機的商品型號,是否與英格爾公司下單訂購的DVD 光碟播放機型號相同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核與證人林琨傑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最初於95年間與英格爾公司相互配合時,英格爾公司還會查核伊有無實際向大陸地區進貨後銷貨,且伊也會提供家樂福等賣場DM給予被告林秀玉,讓英格爾公司確認伊的貨物是否有鋪貨到市場,且英格爾公司也會實際至賣場看商品等語;證人即共同被告陳玉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林秀玉有拿英格爾公司與鴻展公司間相關交易有出貨至終端大賣場的DM給予伊看過,而前開DM給予伊看過的目的就是要確認廠商有出貨至英格爾公司的終端客戶即賣場等語勾稽相符(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32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167 頁反面、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33頁反面、第35頁反面),並有家樂福、大潤發等賣場DM影本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8號卷二第156 頁至第157 頁、第183 頁),足見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與鴻展公司間就DVD 光碟播放機之交易方式,該播放機最終仍有銷售至家樂福、大潤發等賣場或量販店,而與一般「循環交易」係發起廠商先將其所有之貨物出售予第一家配合廠商,第一家配合廠商再出售前開貨物予第二家配合廠商,第二家配合廠商再將前開貨物出售予發起廠商之情形迥然不同,更何況被告蔡成達、蔡瑞蓮若是欲以此「循環交易」之方式,藉以虛增英格爾公司營業收入數額,並美化英格爾公司財務報表,則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大可利用英格爾公司在大陸地區之子公司或孫公司與母公司進行交易,或利用其他人頭虛設公司而與英格爾公司進行紙上交易,何須再透過英格爾公司以外之第三人即林琨傑及鴻禧公司而完成上開「循環交易」,甘冒林琨傑或鴻禧公司未能配合與英格爾公司交易而遭查緝之風險,是公訴意旨以本案交易模式未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三角貿易銷售作業流程」,而認為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係「循環交易」之關係,可見本案乃「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容有誤會。

⒎公訴意旨另以依101 年11月23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已明定,得以「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作為重編財務報告的標準,復依一般美國會計實務上常用的指引亦包括公司總收入的0.5 %至1 %,是以鴻展公司於97、98年分別為英格爾公司之第七、第五大銷貨客戶,對於鴻展公司之銷貨金額佔各該年度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2.95%、5.2 %,且輝達鑫公司於97、98年度均為英格爾公司之第二大進貨廠商,三毅公司、容佑公司於97年分別為第三、第八大進貨廠商,上開公司進貨金額合計佔各該年度營業成本比例分別為3.01%、5.68%,是英格爾公司因不實之循環交易造成財務資訊不實之情形,顯已達「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淨額的1 %」之「重大性」,而對公告之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固以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95年及94年12月31日、97年及96年12月31日、99年及98年12月31日)、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4 年3 月16日安建(104 )審(141C)字第480M號函文暨附英格爾公司98年度財務報表查核工作底稿關於「進貨前十大」及「銷貨前十大」底稿影本、英格爾公司95年度至98年度財務報告等件為其論據(見偵字第12791 號卷五第106 頁至第136 頁;偵字第58號卷二第196 頁至第198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93頁至第112 頁反面)。惟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係以公司財務報告為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主要參考依據,為使投資大眾明瞭公司之現況及未來展望,其財務報告之編製自應具體允當真實揭露公司之財務狀況,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即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規範之行為客體既在於「行為人記載虛偽資訊」,立法目的乃在於「維護有價證券市場之誠信」,避免投資人因不實資訊而做成錯誤之投資決定,其保護重點係在「證券市場中之一般多數不特定投資大眾」,亦即「有價證券市場上各別投資人財產法益之多數集合」,而非針對面對面交易之特定個別投資人,是故辯護人為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提出以「質性指標」及「量性指標」作為衡量英格爾公司95年度至98年度財務報告是否已達「重大性」之判斷標準,惟依上開卷內事證可知,實難以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交易係「假交易真借貸」之不實循環交易,應認英格爾公司在財務報告中未有不實之表達,遑論對於英格爾公司各年度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即無以此影響投資人之評估判斷,而與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構成要件有間。是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尚屬可採。

⒏公訴意旨另提出林琨傑98年8 月14日切結書、借據、本票及林鄭素蘭土地所有權狀(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34頁至第35頁、第37頁至第41頁),以徵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交易本質實為資金借貸乙節,惟查,被告蔡成達於偵查中辯稱: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本應給付貨款予英格爾公司,但因林琨傑挪用鴻展公司款項,導致鴻展公司共積欠英格爾公司貨款3,918 萬元,林琨傑私下找伊坦承其挪用公司款項,擔心伊提出告訴,是以林琨傑同意以其母親在宜蘭的400 坪土地,為英格爾公司設定6,000 萬元的抵押權,伊即以自己的錢交給林琨傑派來取款的人,林琨傑再逐筆將貨款匯入英格爾公司帳戶內等語(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50頁至第51頁、第66頁),核與證人林琨傑於104 年4 月1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因容佑公司、三毅公司票信問題(跳票)而向地下錢莊借錢,就以英格爾公司預付貨款的部分款項先行償還比較惡劣的地下錢莊,以此循環方式將地下錢莊的欠款均已還畢,但因98年2 月間訂單急速減縮,幾乎沒有訂單,而且鴻展公司必須支付98年2 月份以前的貨款給予英格爾公司,遂繼續以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英格爾公司陸續以預付貨款方式將款項交給伊,伊以此方式墊付鴻展公司積欠英格爾公司的貨款,並以此等待商機,等待約半年之後(即98年6 、7 月份左右),伊還是等不到訂單,伊若是繼續讓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伊會承受不了英格爾公司3 %至5 %的利潤,所以才在98年7 月間主動向被告蔡成達報告伊做了不應該做的事情。後來,伊有積欠被告蔡成達私人借款及英格爾公司3,918 萬元貨款,被告蔡成達有幫忙伊返還積欠英格爾公司的上開貨款,變成伊欠被告蔡成達錢,而伊因被告蔡成達有替伊將貸款3,918 萬元均已償還予英格爾公司,應該要將抵押權人設定給被告蔡成達,只是目前手續還沒有辦妥,所以土地目前抵押權人還是英格爾公司,但事實上要改設定給被告蔡成達等語勾稽相符(見偵字第58號卷二第5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二第136 頁正反面、第199 頁反面),是被告蔡成達上開所辯,尚非全然無據。本院尚難以前開林琨傑98年8 月14日切結書、借據、本票及林鄭素蘭土地所有權狀等件資料,逕而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係「假交易真借貸」之法律關係。至公訴意旨另以櫃買中心104 年5 月6 日證櫃監字第10400058492 號函文1 份(見偵字第58號卷二第74頁至第112頁),據以認定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間實際交易付款情形與約定情形不同,不符一般交易常規,且英格爾公司相關入庫單及出貨單之編製,亦不符合英格爾公司內部控制關於採購及付款循環之驗收作業規定,足認本案之交易方式係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掩飾不實交易之變通作法云云,惟查,櫃買中心前揭函文係依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3 月16日桃檢兆紅104 偵58字第21159 號發文所詢事項予以回覆,尚無從審閱全案卷證資料,更何況櫃買中心僅於前揭函文中回覆所詢交易尚有不符一般商業常規之異常情事,而非逕予認定本案係不實交易,是本院亦難以前揭函文要為不利被告蔡成達、蔡瑞蓮之依據。

⒐綜合以觀,英格爾公司於95年6 月間起,向林琨傑所經營之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下單購入DVD 光碟播放機後,以「預付貨款」方式匯款予林琨傑,並指定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將前開播放機送交予鴻禧公司。而因英格爾公司須負擔DVD 光碟播放機售後服務及維修問題,遂於97年3 、4 月間改由林琨傑經營之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購買DVD 光碟播放機,再由英格爾公司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下單購入DVD 光碟播放機後,亦以「預付貨款」方式匯款予林琨傑,並指定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將前開播放機送交予鴻展公司,鴻展公司再將DVD 光碟播放機送交予鴻禧公司,然因容佑公司、三毅公司票信問題,英格爾公司於97年6 、7 月間改向林琨傑經營之輝達鑫公司下單購入DVD 光碟播放機,並依循前開交易模式,指定輝達鑫公司將前開播放機送交予鴻展公司,鴻展公司再將DVD 光碟播放機送交予鴻禧公司。本院細究上開交易模式而言,雖有英格爾公司採取「全額」預付貨款方式匯款予林琨傑,且與其交易對象均為林琨傑所經營之公司等不符一般商業常規之異常情形,惟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傳訊相關證人及調查卷內事證後,尚難以前開不符一般商業常規之異常情形,逕而認定本案交易模式有「假交易真借貸」或「不實循環交易」等虛偽情事,遑論有何公訴意旨指稱英格爾公司於95年度至98年度財務報告中就損益表關於「銷貨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淨利」等項目記載不實之情形,是以前開財務報告既無任何不實記載,要難謂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有何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違反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

㈡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被訴共同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215 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及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被訴共同涉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⒈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被訴共同涉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⑴被告李淑雲擔任英格爾公司倉庫經辦、被告何晋富擔任倉庫課長、被告馮秋芬擔任採購課長、被告林秀玉擔任業務助理、被告陳玉如擔任業務課長;又英格爾公司於95年6 月起至98年8 月間為止,就DVD 光碟播放機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期間,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在英格爾公司以ERP 系統列印出之「入庫單」及「出貨單」上簽名或核章之事實,業據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90頁、第105 頁、第116 頁、第118 頁、第127 頁至第128 頁、第133 頁、第151 頁、第155 頁至第156 頁、第178 頁、第192 頁至第193 頁、第200 頁),並有英格爾公司銷貨收入明細表(97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98年1 月1 日至同年12月31日)2 份、英格爾公司97至98年間以ERP 系統列印之相關單據(含入庫單、出貨單、採購單)、輝達鑫公司與英格爾公司各自開立之統一發票、英格爾公司之銷貨單與營業人折讓證明單、鴻展公司之訂購單及簽收單等件影本在卷可憑(見偵字第12791 號卷一第171頁至第306 頁;偵字第12791 號卷二第1 頁至第304 頁;偵字第12791 號卷三第1 頁至第270 頁;偵字第12791 號卷四第1 頁至第12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⑵英格爾公司於97年3 、4 月起至98年8 月為止,就DVD 光碟播放機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交易期間,由被告李淑雲或林秀玉先將英格爾公司舊有剩餘之空白銷貨單(即以天心公司電腦系統列印之銷貨單)交予鴻展公司李明鴻,由鴻展公司向英格爾公司下單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並由李明鴻將已填寫「產品編號」、「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及蓋有「鴻展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收發章」之銷貨單繳回英格爾公司後,被告林秀玉即將前開訂購單交予英格爾公司業務人員輸入ERP 系統,由ERP 系統自動將訂購單拋轉至英格爾公司採購部門而轉為採購單,並依據前開銷貨單內容輸入ERP 系統,而由ERP 系統自動將出貨通知拋轉至倉庫而轉為出貨單,再由被告馮秋芬將前開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下單訂購DVD 光碟播放機之採購單交予被告李淑雲,被告李淑雲連同確認前開銷貨單後輸入ERP 系統以列印入庫單、出貨單等情,迭據被告李淑雲、林秀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91頁至第9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12 頁、第156 頁至第158 頁、第179 頁至第180頁、第182 頁、第189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6 頁至第7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何晋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馮秋芬、陳玉如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118 頁、第127 頁至第128 頁、第135 頁、第149 頁、第151頁、第193 頁、第200 頁、第202 頁;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⑶公訴意旨認英格爾公司未實際將其自容佑公司、三毅公司及輝達鑫公司購買之DVD 光碟播放機入庫,而由被告李淑雲以ERP 系統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被告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並各自在入庫單或出貨單上簽名或核章,據此認定被告李淑雲等人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固以證人江忠儀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李淑雲在入庫單上蓋章,顯示貨物有入庫,被告何晋富又在入庫單上蓋章以表示覆核表單,顯示該筆入庫資料正確,而被告馮秋芬在入庫單上蓋章係表示已核對採購單及入庫單上料品無誤,再將資料交由會計單位付款,是以依審計理論而言,若貨物未實際入庫而製作入庫單是不允許,且部分公司ERP 系統無法更改,入庫單與出貨單日期一定會在同一日,才不會有期末盤點之疑慮等語(見偵字第58號卷一第90頁、第129 頁),及97、98年度輝達鑫公司發票、英格爾公司入庫單、出貨單及銷貨單等件影本為其論據。惟查,被告李淑雲辯稱:英格爾公司就本案而言有買賣DVD 光碟播放機的事實,還是需要在ERP 系統輸入資料,才能產生應收帳款與應付帳款,且因前開播放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所以不會有庫存產生,如此一進一出在電腦帳面上才會平衡等語,核與證人江忠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ERP 系統重點在嚴謹的控管,而三角貿易是常見的商業行為,許多公司不會有自己的倉庫,但為了確保會計資訊的完整性,即使貨物沒有進入公司自己的倉庫內,ERP 系統還是會要求公司人員輸入資料製作入庫單以產生應付帳款,及輸入資料製作出貨單以產生應收帳款,如此才能確保資訊的完整,屬於常見的實務,且亦符合會計的常規。又ERP 設定與交易不具任何關聯性,而ERP 系統可否調整,其實是判斷ERP 系統嚴謹度很重要的因子,ERP 系統若是可以任意調整,基本上不會信賴該系統,所以ERP 系統在某些關鍵的控制點是不可以輕易調整。再者,對於三角貿易而言,許多公司會採用人工記帳,而不是用電腦記帳,但還是會有入庫單及出貨單,因為會計是一種邏輯,一定要有入庫的單據,才能產出出庫的單據,即便是人工記帳也是相同的邏輯等語勾稽相符(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138頁正反面、第141 頁反面),足見英格爾公司就本案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交易DVD 光碟播放機,英格爾公司向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所購買DVD 光碟播放機沒有進入英格爾公司的倉庫,而是由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依英格爾公司指示送至指定交貨地點(即鴻禧公司或鴻展公司),且英格爾公司以ERP 系統作為控管機制,則倉庫經辦即被告李淑雲勢必得依ERP 系統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方能在電腦帳面上產出應付帳款及應收帳款,而倉庫課長即被告何晋富、採購課長即被告馮秋芬亦應依序在入庫單上「倉庫主管」、「採購主管」等欄位簽名或核章,且倉庫課長即被告何晋富、業務助理即被告林秀玉、業務課長即被告陳玉如另應依序在出貨單上「倉庫主管」、「業務經辦」、「業務主管」等欄位簽名或核章,實難認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可言。

⑷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瑞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以上市櫃內部控制系統,不是隨便一個人就可以完成立帳或收料等單獨作業,一定是先要有客戶的訂單,也就是財會作業所謂的外來憑證,才會在公司內部產生內部訂單,之後才可以轉成採購單,再向供應商、廠商下單,待相關交易條件均談妥完畢,後續才是供應商、廠商交貨作業,並由公司倉管人員進行驗收,必須要有相對應的採購單才可以驗收,驗收入庫後再完成出貨的手續,而出貨的憑單相對應是前開客戶的訂單,以上都有系統控管,不可能隨便增加一張出貨單就可以完成作業。英格爾公司不論在國內、外均有其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且所有的訂單、採購單、傳票、入庫單、出貨單及驗收單都必須經由ERP 系統產出,如此作業模式始能符合公司內部的要求,才可以結轉傳票。而英格爾公司在導入ERP 系統時,所有的業務、採購、財會及會計人員均要熟悉ERP 系統所產出的表單及作業模式,且單據上的數值及庫存數量均是由ERP 系統產出,更何況就本案出貨單而言,還有負責應收款項的會計人員處理,及會計人員的上司副理再做確認,最後交由伊負責審核,是以出貨單在財會部門會歷經3個人審核以確保單據是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字卷三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反面、第83頁反面),足見英格爾公司內部各級幹部、員工基於前開內控制度而製作之入庫單及出貨單,要難謂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主觀犯意可言。

⒉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上開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被訴共同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215 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為掩飾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間「假交易真借貸」之變通作法,被告蔡成達遂於95年間在英格爾公司內召開會議,並對與會之各相關部門主管宣達英格爾公司與林琨傑經營公司之特殊交易方式,是以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均明知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禧公司、鴻展公司間,實際上無任何DVD 光碟播放機入庫及出貨之事實,而徒憑林琨傑所交付之銷貨單上之品項及數量,據以填製不實之入庫單及出貨單乙節,固以證人即共同被告馮秋芬於103 年12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及同日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被告蔡成達於95年間某次開會時表示,DVD 光碟播放機訂單的毛利很低,所以由供應商直接出貨給客戶端,要伊等以客戶端的簽收單(即銷貨單)作為客戶有收到DVD 光碟播放機的依據,實際上前開播放機沒有進入到英格爾公司的倉庫,當時在場的人應該有財務長即被告蔡瑞蓮、業務部主管即被告陳玉如、總經理吳餘仁、董事長特助夏助理,只是伊已經無法確定是在英格爾公司的主管會議,還是由公司全體人員參加的會議等語(見偵字第12791 號卷六第134 頁、第143 頁、第148 頁)為其論據。然而,英格爾公司與容佑公司、三毅公司、輝達鑫公司及鴻展公司、鴻禧公司間就DVD 光碟播放機之交易方式,依公訴人所提出之卷內事證,已難認係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為掩飾「假交易真借貸」所為之不實循環交易,則被告李淑雲依據上開真實交易而以ERP 系統製作入庫單及出貨單,再由被告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各自在入庫單及出貨單上核章或簽名,均無以成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更遑論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有何教唆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等人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可言,是公訴意旨認被告蔡成達、蔡瑞蓮2 人就此部分成立教唆犯,尚難有據。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就公訴意旨一、㈠及㈡所提出之上揭證據,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蔡成達、蔡瑞蓮、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各自有上揭公訴意旨一、㈠及㈡所指之犯行,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蔡成達、蔡瑞蓮就上揭公訴意旨一、㈠部分涉嫌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申報及公告不實財務報告,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財務報告內容不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另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9條第1 項、第215 條之教唆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及被告李淑雲、何晋富、馮秋芬、林秀玉、陳玉如就公訴意旨一、㈡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之確信心證。是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7 人為有罪之積極證明,其闡明之證明方法,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為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7 人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序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憑證│所屬年月│ 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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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3 月│LU00000000│ 1  │3,857,143 │
├──┼────┼─────┼──┼────┼─────┼──┼─────┤
│ 2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3 月│LU00000000│ 1  │3,857,143 │
├──┼────┼─────┼──┼────┼─────┼──┼─────┤
│ 3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3 月│LU00000000│ 1  │3,314,286 │
├──┼────┼─────┼──┼────┼─────┼──┼─────┤
│ 4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5 月│MU00000000│ 1  │3,857,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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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0月│PU00000000│ 1  │3,816,257 │
├──┼────┼─────┼──┼────┼─────┼──┼─────┤
│ 6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0月│PU00000000│ 1  │3,816,257 │
├──┼────┼─────┼──┼────┼─────┼──┼─────┤
│ 7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2月│QU00000000│ 1  │4,101,828 │
├──┼────┼─────┼──┼────┼─────┼──┼─────┤
│ 8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5年12月│QU00000000│ 1  │3,619,048 │
├──┴────┴─────┴──┴────┴─────┴──┴─────┤
│                                                  95年度合計 30,239,105 │
├──┬────┬─────┬──┬────┬─────┬──┬─────┤
│ 1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6年1 月│RU00000000│ 1  │3,833,333 │
├──┼────┼─────┼──┼────┼─────┼──┼─────┤
│ 2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6年12月│WU00000000│ 1  │3,900,000 │
├──┼────┼─────┼──┼────┼─────┼──┼─────┤
│ 3  │00000000│ 容佑公司 │進項│96年12月│WU00000000│ 1  │1,67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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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度合計 9,404,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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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5 月│ZU00000000│ 1  │5,619,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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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5,619,048 │
├──┼────┼─────┼──┼────┼─────┼──┼─────┤
│ 3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5,619,048 │
├──┼────┼─────┼──┼────┼─────┼──┼─────┤
│ 4  │00000000│ 三毅公司 │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3,514,286 │
├──┼────┼─────┼──┼────┼─────┼──┼─────┤
│ 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5,619,048 │
├──┼────┼─────┼──┼────┼─────┼──┼─────┤
│ 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7 月│AU00000000│ 1  │2,809,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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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5,619,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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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5,000,000 │
├──┼────┼─────┼──┼────┼─────┼──┼─────┤
│ 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9 月│BU00000000│ 1  │5,619,048 │
├──┼────┼─────┼──┼────┼─────┼──┼─────┤
│ 1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5,200,000 │
├──┼────┼─────┼──┼────┼─────┼──┼─────┤
│ 1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5,619,048 │
├──┼────┼─────┼──┼────┼─────┼──┼─────┤
│ 1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3,371,429 │
├──┼────┼─────┼──┼────┼─────┼──┼─────┤
│ 1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24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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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8,428,572 │
├──┼────┼─────┼──┼────┼─────┼──┼─────┤
│ 1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5,619,048 │
├──┼────┼─────┼──┼────┼─────┼──┼─────┤
│ 1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6,666,667 │
├──┼────┼─────┼──┼────┼─────┼──┼─────┤
│ 1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5,809,524 │
├──┼────┼─────┼──┼────┼─────┼──┼─────┤
│ 1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1月│CU00000000│ 1  │2,809,524 │
├──┼────┼─────┼──┼────┼─────┼──┼─────┤
│ 1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5,619,048 │
├──┼────┼─────┼──┼────┼─────┼──┼─────┤
│ 2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3,514,286 │
├──┼────┼─────┼──┼────┼─────┼──┼─────┤
│ 2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5,619,048 │
├──┴────┴─────┴──┴────┴─────┴──┴─────┤
│                                                  97年度合計 105,561,911│
├──┬────┬─────┬──┬────┬─────┬──┬─────┤
│  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3,000,000 │
├──┼────┼─────┼──┼────┼─────┼──┼─────┤
│  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3,000,000 │
├──┼────┼─────┼──┼────┼─────┼──┼─────┤
│  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1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5,000,000 │
├──┼────┼─────┼──┼────┼─────┼──┼─────┤
│  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5,619,048 │
├──┼────┼─────┼──┼────┼─────┼──┼─────┤
│  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4,085,714 │
├──┼────┼─────┼──┼────┼─────┼──┼─────┤
│  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685,714 │
├──┼────┼─────┼──┼────┼─────┼──┼─────┤
│ 1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6,666,667 │
├──┼────┼─────┼──┼────┼─────┼──┼─────┤
│ 1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3,000,000 │
├──┼────┼─────┼──┼────┼─────┼──┼─────┤
│ 1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3,000,000 │
├──┼────┼─────┼──┼────┼─────┼──┼─────┤
│ 1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3 月│EU00000000│ 1  │5,619,048 │
├──┼────┼─────┼──┼────┼─────┼──┼─────┤
│ 1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5,285,715 │
├──┼────┼─────┼──┼────┼─────┼──┼─────┤
│ 1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5,342,857 │
├──┼────┼─────┼──┼────┼─────┼──┼─────┤
│ 1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5,619,048 │
├──┼────┼─────┼──┼────┼─────┼──┼─────┤
│ 1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5,619,048 │
├──┼────┼─────┼──┼────┼─────┼──┼─────┤
│ 1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5,000,000 │
├──┼────┼─────┼──┼────┼─────┼──┼─────┤
│ 1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2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0,000  │
├──┼────┼─────┼──┼────┼─────┼──┼─────┤
│ 2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20,000  │
├──┼────┼─────┼──┼────┼─────┼──┼─────┤
│ 2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2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2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99,048  │
├──┼────┼─────┼──┼────┼─────┼──┼─────┤
│ 2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2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99,048  │
├──┼────┼─────┼──┼────┼─────┼──┼─────┤
│ 2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2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30,476  │
├──┼────┼─────┼──┼────┼─────┼──┼─────┤
│ 2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561,905  │
├──┼────┼─────┼──┼────┼─────┼──┼─────┤
│ 3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5,714  │
├──┼────┼─────┼──┼────┼─────┼──┼─────┤
│ 3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5,714  │
├──┼────┼─────┼──┼────┼─────┼──┼─────┤
│ 3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785,714  │
├──┼────┼─────┼──┼────┼─────┼──┼─────┤
│ 3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80,952  │
├──┼────┼─────┼──┼────┼─────┼──┼─────┤
│ 3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80,952  │
├──┼────┼─────┼──┼────┼─────┼──┼─────┤
│ 3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5 月│FU00000000│ 1  │ 880,952  │
├──┼────┼─────┼──┼────┼─────┼──┼─────┤
│ 3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3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3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3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40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41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00,000  │
├──┼────┼─────┼──┼────┼─────┼──┼─────┤
│ 42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43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4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5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6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42,857  │
├──┼────┼─────┼──┼────┼─────┼──┼─────┤
│ 47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5,057,143 │
├──┼────┼─────┼──┼────┼─────┼──┼─────┤
│ 48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5,342,857 │
├──┼────┼─────┼──┼────┼─────┼──┼─────┤
│ 49 │00000000│輝達鑫公司│進項│98年8 月│EU00000000│ 1  │ 571,429  │
├──┴────┴─────┴──┴────┴─────┴──┴─────┤
│                                                  98年度合計 118,361,906│
└────────────────────────────────────┘
附表二:
┌──┬────┬─────┬──┬────┬─────┬──┬─────┐
│序號│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憑證│所屬年月│發票字軌  │張數│  銷售額  │
├──┼────┼─────┼──┼────┼─────┼──┼─────┤
│ 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343,030  │
├──┼────┼─────┼──┼────┼─────┼──┼─────┤
│ 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20,582   │
├──┼────┼─────┼──┼────┼─────┼──┼─────┤
│ 3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119,764  │
├──┼────┼─────┼──┼────┼─────┼──┼─────┤
│ 4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518,979  │
├──┼────┼─────┼──┼────┼─────┼──┼─────┤
│ 5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918,193  │
├──┼────┼─────┼──┼────┼─────┼──┼─────┤
│ 6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798,429  │
├──┼────┼─────┼──┼────┼─────┼──┼─────┤
│ 7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798,429  │
├──┼────┼─────┼──┼────┼─────┼──┼─────┤
│ 8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399,214  │
├──┼────┼─────┼──┼────┼─────┼──┼─────┤
│ 9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806,413  │
├──┼────┼─────┼──┼────┼─────┼──┼─────┤
│ 10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399,214  │
├──┼────┼─────┼──┼────┼─────┼──┼─────┤
│ 1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798,429  │
├──┼────┼─────┼──┼────┼─────┼──┼─────┤
│ 1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439,136  │
├──┼────┼─────┼──┼────┼─────┼──┼─────┤
│ 13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1,988,087 │
├──┼────┼─────┼──┼────┼─────┼──┼─────┤
│ 14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3,066,692 │
├──┼────┼─────┼──┼────┼─────┼──┼─────┤
│ 15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2,974,146 │
├──┼────┼─────┼──┼────┼─────┼──┼─────┤
│ 16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 219,568  │
├──┼────┼─────┼──┼────┼─────┼──┼─────┤
│ 17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 399,214  │
├──┼────┼─────┼──┼────┼─────┼──┼─────┤
│ 18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5年8 月│NU00000000│ 1  │ 399,214  │
├──┼────┼─────┼──┼────┼─────┼──┼─────┤
│ 19 │00000000│ 容佑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1,000    │
├──┼────┼─────┼──┼────┼─────┼──┼─────┤
│ 20 │00000000│ 容佑公司 │銷項│95年6 月│MU00000000│ 1  │ 1,000    │
├──┼────┼─────┼──┼────┼─────┼──┼─────┤
│ 21 │00000000│ 容佑公司 │銷項│95年12月│QU00000000│ 1  │ 960      │
├──┴────┴─────┴──┴────┴─────┴──┴─────┤
│                                                  95年度合計 15,409,693 │
├──┬────┬─────┬──┬────┬─────┬──┬─────┤
│  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74,571  │
├──┼────┼─────┼──┼────┼─────┼──┼─────┤
│  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49,143  │
├──┼────┼─────┼──┼────┼─────┼──┼─────┤
│  3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49,143  │
├──┼────┼─────┼──┼────┼─────┼──┼─────┤
│  4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74,571  │
├──┼────┼─────┼──┼────┼─────┼──┼─────┤
│  5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49,143  │
├──┼────┼─────┼──┼────┼─────┼──┼─────┤
│  6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74,571  │
├──┼────┼─────┼──┼────┼─────┼──┼─────┤
│  7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131,100  │
├──┼────┼─────┼──┼────┼─────┼──┼─────┤
│  8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243,471  │
├──┼────┼─────┼──┼────┼─────┼──┼─────┤
│  9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158,6667 │
├──┼────┼─────┼──┼────┼─────┼──┼─────┤
│ 10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793,333  │
├──┼────┼─────┼──┼────┼─────┼──┼─────┤
│ 11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119,0000 │
├──┼────┼─────┼──┼────┼─────┼──┼─────┤
│ 12 │00000000│ 鴻禧公司 │銷項│96年2 月│RU00000000│ 1  │ 396,667  │
├──┴────┴─────┴──┴────┴─────┴──┴─────┤
│                                                  96年度合計 7,712,380  │
├──┬────┬─────┬──┬────┬─────┬──┬─────┤
│  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 445,200  │
├──┼────┼─────┼──┼────┼─────┼──┼─────┤
│  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2,400,000 │
├──┼────┼─────┼──┼────┼─────┼──┼─────┤
│  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3,000,000 │
├──┼────┼─────┼──┼────┼─────┼──┼─────┤
│  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4 月│YU00000000│ 1  │ 600,000  │
├──┼────┼─────┼──┼────┼─────┼──┼─────┤
│  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 683,200  │
├──┼────┼─────┼──┼────┼─────┼──┼─────┤
│  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3,000,000 │
├──┼────┼─────┼──┼────┼─────┼──┼─────┤
│  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2,400,000 │
├──┼────┼─────┼──┼────┼─────┼──┼─────┤
│  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6 月│ZU00000000│ 1  │ 600,000  │
├──┼────┼─────┼──┼────┼─────┼──┼─────┤
│  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2,400,000 │
├──┼────┼─────┼──┼────┼─────┼──┼─────┤
│ 1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3,000,000 │
├──┼────┼─────┼──┼────┼─────┼──┼─────┤
│ 1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 600,000  │
├──┼────┼─────┼──┼────┼─────┼──┼─────┤
│ 1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180,0000  │
├──┼────┼─────┼──┼────┼─────┼──┼─────┤
│ 1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3,000,000 │
├──┼────┼─────┼──┼────┼─────┼──┼─────┤
│ 1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8 月│AU00000000│ 1  │1,200,000 │
├──┼────┼─────┼──┼────┼─────┼──┼─────┤
│ 1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76,191 │
├──┼────┼─────┼──┼────┼─────┼──┼─────┤
│ 1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38,095 │
├──┼────┼─────┼──┼────┼─────┼──┼─────┤
│ 1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1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1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 600,000  │
├──┼────┼─────┼──┼────┼─────┼──┼─────┤
│ 2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2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500,000 │
├──┼────┼─────┼──┼────┼─────┼──┼─────┤
│ 2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785,714 │
├──┼────┼─────┼──┼────┼─────┼──┼─────┤
│ 2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2,400,000 │
├──┼────┼─────┼──┼────┼─────┼──┼─────┤
│ 2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0月│BU00000000│ 1  │1,200,000 │
├──┼────┼─────┼──┼────┼─────┼──┼─────┤
│ 2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2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200,000 │
├──┼────┼─────┼──┼────┼─────┼──┼─────┤
│ 3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3,714,286 │
├──┼────┼─────┼──┼────┼─────┼──┼─────┤
│ 3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2,400,000 │
├──┼────┼─────┼──┼────┼─────┼──┼─────┤
│ 3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3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1,800,000 │
├──┼────┼─────┼──┼────┼─────┼──┼─────┤
│ 4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7年12月│CU00000000│ 1  │ 600,000  │
├──┴────┴─────┴──┴────┴─────┴──┴─────┤
│                                                  97年度合計 75,642,686 │
├──┬────┬─────┬──┬────┬─────┬──┬─────┤
│  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47,619  │
├──┼────┼─────┼──┼────┼─────┼──┼─────┤
│  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95,238 │
├──┼────┼─────┼──┼────┼─────┼──┼─────┤
│  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95,238 │
├──┼────┼─────┼──┼────┼─────┼──┼─────┤
│  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1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38,095 │
├──┼────┼─────┼──┼────┼─────┼──┼─────┤
│ 1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38,095 │
├──┼────┼─────┼──┼────┼─────┼──┼─────┤
│ 1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38,095 │
├──┼────┼─────┼──┼────┼─────┼──┼─────┤
│ 1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1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1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1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1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1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2,400,000 │
├──┼────┼─────┼──┼────┼─────┼──┼─────┤
│ 1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2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3,333,333 │
├──┼────┼─────┼──┼────┼─────┼──┼─────┤
│ 2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3,714,286 │
├──┼────┼─────┼──┼────┼─────┼──┼─────┤
│ 2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2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2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800,000 │
├──┼────┼─────┼──┼────┼─────┼──┼─────┤
│ 2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1,200,000 │
├──┼────┼─────┼──┼────┼─────┼──┼─────┤
│ 2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2 月│DU00000000│ 1  │  600,000 │
├──┼────┼─────┼──┼────┼─────┼──┼─────┤
│ 2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2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2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3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3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4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4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4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4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833,333 │
├──┼────┼─────┼──┼────┼─────┼──┼─────┤
│ 4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666,667 │
├──┼────┼─────┼──┼────┼─────┼──┼─────┤
│ 4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857,143 │
├──┼────┼─────┼──┼────┼─────┼──┼─────┤
│ 5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928,571 │
├──┼────┼─────┼──┼────┼─────┼──┼─────┤
│ 5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928,571 │
├──┼────┼─────┼──┼────┼─────┼──┼─────┤
│ 5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85,714 │
├──┼────┼─────┼──┼────┼─────┼──┼─────┤
│ 5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5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5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5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6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1,200,000 │
├──┼────┼─────┼──┼────┼─────┼──┼─────┤
│ 6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4 月│EU00000000│ 1  │  600,000 │
├──┼────┼─────┼──┼────┼─────┼──┼─────┤
│ 6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3,214,286 │
├──┼────┼─────┼──┼────┼─────┼──┼─────┤
│ 6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6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800,000 │
├──┼────┼─────┼──┼────┼─────┼──┼─────┤
│ 6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95,238 │
├──┼────┼─────┼──┼────┼─────┼──┼─────┤
│ 6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95,238 │
├──┼────┼─────┼──┼────┼─────┼──┼─────┤
│ 7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7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7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33,333 │
├──┼────┼─────┼──┼────┼─────┼──┼─────┤
│ 7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666,667 │
├──┼────┼─────┼──┼────┼─────┼──┼─────┤
│ 7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761,904 │
├──┼────┼─────┼──┼────┼─────┼──┼─────┤
│ 7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857,143 │
├──┼────┼─────┼──┼────┼─────┼──┼─────┤
│ 7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928,571 │
├──┼────┼─────┼──┼────┼─────┼──┼─────┤
│ 7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121,905 │
├──┼────┼─────┼──┼────┼─────┼──┼─────┤
│ 7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3,214,286 │
├──┼────┼─────┼──┼────┼─────┼──┼─────┤
│ 7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00,000 │
├──┼────┼─────┼──┼────┼─────┼──┼─────┤
│ 8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00,000 │
├──┼────┼─────┼──┼────┼─────┼──┼─────┤
│ 8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19,048 │
├──┼────┼─────┼──┼────┼─────┼──┼─────┤
│ 8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38,095 │
├──┼────┼─────┼──┼────┼─────┼──┼─────┤
│ 8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38,095 │
├──┼────┼─────┼──┼────┼─────┼──┼─────┤
│ 8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666,667 │
├──┼────┼─────┼──┼────┼─────┼──┼─────┤
│ 8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833,333 │
├──┼────┼─────┼──┼────┼─────┼──┼─────┤
│ 8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19,048 │
├──┼────┼─────┼──┼────┼─────┼──┼─────┤
│ 9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19,048 │
├──┼────┼─────┼──┼────┼─────┼──┼─────┤
│ 9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1,238,095 │
├──┼────┼─────┼──┼────┼─────┼──┼─────┤
│ 9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323,810 │
├──┼────┼─────┼──┼────┼─────┼──┼─────┤
│ 9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647,619 │
├──┼────┼─────┼──┼────┼─────┼──┼─────┤
│ 9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6 月│FU00000000│ 1  │  323,810 │
├──┼────┼─────┼──┼────┼─────┼──┼─────┤
│ 98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 99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100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1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102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3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4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1,200,000 │
├──┼────┼─────┼──┼────┼─────┼──┼─────┤
│105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600,000 │
├──┼────┼─────┼──┼────┼─────┼──┼─────┤
│106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3,857 │
├──┼────┼─────┼──┼────┼─────┼──┼─────┤
│107 │00000000│ 鴻展公司 │銷項│98年8 月│GU00000000│ 1  │    3,857 │
├──┴────┴─────┴──┴────┴─────┴──┴─────┤
│                                                  98年度合計 120,805,808│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